冷俊秋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热词,各专家学者对其概念界定尚不统一。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研究中,黄祖辉,俞宁(2010)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己经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并提出我国金融市场生产要素配置方式需要改革,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需要改善,农业创造的环境需要提升[1]。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的研究中,楼栋(2013)调研发现,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缺口较大,在不同程度上面临融资难题[2]。孙勇智、孙启明(2013)、丁莹(2014)认为,有效担保抵押物的 缺乏和申请手续繁杂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获得正规金融的资金支持[3-4]。张霞,周平(2013)认为,金融机构信贷条件高、手续办理过程复杂导致信贷供求难以有效对接[5]。张辉(2014)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土地稳定流转难、政策支持不足、融资贷款难、公共服务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等困境[6]。许兆春(2013)认为,农业保险不发达,金融机构扶农保障不够[7]。毛金芬(2013)认为,担保机制的不健全使其未对现代农业发展起到有力支持作用[8]。
郫都区,原名郫县,地处川西平原腹心,成都市西北郊,属成都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区。郫都区现已成为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和四川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全县农业产业化带动面达71%。截止2016底,全县拥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5家;专业大户28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09个,市级以上示范社27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合作社6个,省级示范合作社8个,市级示范合作社13个,带动农户5.7万户;家庭农场78家,其中市级家庭示范农场10家;农业职业经理人362人。
本文相关数据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以及在郫都区农林局收集整理所得。调查对象为郫都区当地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调查地点为成都市郫都区的安德镇、郫筒镇以及唐元镇。调查共计走访3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回有效问卷28张。调查人员为作者本人。以下为在郫都区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数量:
表1 问卷调查所得郫都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及数量
在调查的28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过借款经历的17个,占比60.71%,而在未来表示有资金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5 个,占比89.29%,希望能获得贷款。
2.2.1 融资资金需求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营方式逐步由传统粗放型向集约型过度,资金的需求用途各不相同。此次调查过程中25个有资金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44%希望将得到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其次是将资金用于维持正常周转,占比 24%;接下来是将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农机具、农资以及厂房构建,分别占比 16%和12%;另外4%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将融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改造、进行技术试验等其他方面。
2.2.2 融资渠道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17家有过借款经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金融机构贷款、亲戚朋友的借款以及高利贷,分别占比35.29%、70.59%和5.88%。由此可见,向亲戚朋友借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选择方式。此外,也有2个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他们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同时也向亲戚朋友借款。17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如下图所示:
2.2.3 融资成本
在对郫都区17家有过借款经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中,它们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平均利率为8.89%,从亲戚朋友处获得贷款的利率是3.5%,而通过高利贷获取资金的融资成本则高达18%。17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如下图所示:
图2 郫都区17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3.1.1 可得融资额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相比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用途多样化且所需投入额度较大。虽然近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支持,信贷种类以及产品也有所增多,但这些信贷多针对小农户设计,信贷额度一般设在五万元以内,发放额度最高的成都农商行也不超过十万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从事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往往在前期需要大额资金,普通的农业贷款无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3.1.2 信贷资金的期限结构不合理
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土地流转、基础设施修建等方面的资金量大,但是农业生产回报率偏低,生产周期较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中长期的资金需求程度较高。但总体来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期限较短,中长期贷款所占比例较低,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期限的需求。
3.1.3 金融机构借款手续繁复,耗时长
例如在购买化肥以及进行收购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出现对短期融资的需求。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多、耗时长成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其借贷的一个重要原因。从郫都区各银行了解到,现在各个金融机构没有一套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级体系,农村信用评级体系也尚不健全,一系列的贷款审查也是银行处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量。
3.1.4 政策和实际效果有偏差
相对于自给自足的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流转土地面积、购置农机农资等都需要大量资金。而面对资金需求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稍好外均存在可抵押担保物不足,融资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
3.2.1 农业生产的自身劣势
首先农业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依赖性较高,生产周期性明显。虽然新型农业经营在规模、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相对于工业和服务业仍未能完全摆脱农业的弱质性特点。其次是农产品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导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3.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原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同时,郫都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在调查中显示,28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中,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人数9人,占比超过32%,对互联网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了解程度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2.3 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
商业银行的性质要求了其经营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盈利性的原则。然而农业生产受自然原因影响大,其弱质性特点使得其风险远超第二第三产业,政策转变以及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农业市场风险大。是以金融机构不愿涉及农业领域,而倾向于将从农村吸收的储蓄存款抽离农村,投向城市。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农业贷款风险较大,并非优质贷款,故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贷款利率上浮。
4.1.1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信用意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进行技能培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积极参加金融、信贷、担保抵押等金融培训,全面了解现有融资渠道,探索自己所拥有的抵押品,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积极咨询,合理申请贷款,充分利用保险机构提升获得信贷的几率等。
4.1.2 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自身管理水平有限,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从而增加其获得融资的难度。鉴于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结合自身条件建立符合自身生产、经营、销售的管理模式,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并逐渐完善,努为做到管理完善、财务规范,提高经营绩效,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赢得金融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认可。缓解因结构设置不合理、财务不透明而造成的融资障碍。
目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金融风险大、收益小、成本高的特点仍较为明显,涉农信贷产品较为单一,金融机构倾向于“重城市轻乡村”、“重大户轻小户”、“重短期轻长期”的经营机制,而合规担保抵押品不足是制约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主要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大,政府除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使用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加快组建再担保公司;二是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之间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三是按照不同比例建立“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四是加快成立担保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打捆解决担保抵押资产,减少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