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读《条例》

2019-05-05 11:51林俊李刚业赵原
劳动保护 2019年5期
关键词:救援队条例救援

文/林俊 李刚业 图/赵原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发布,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本文介绍了《条例》的发布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解决的问题,以及仍存在的困难,并为《条例》下一步细化实施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危险化学品工艺管线带压堵漏演练

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由当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规划,依托于国有重点企业建立的首批国家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投入建设。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壮大,国家应急救援基地已由原来的57个,扩充到了现在的85个,行业覆盖面也由原来的矿山和危化品,扩展到了油气管道、隧道以及水上等领域。

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批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在立足于保障企业应急能力的基础上,利用专业优势,为地方和区域应急救援,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具有显著专业特点的特别重大和复杂事故灾难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整体规划时所提出的研究和理顺国家救援基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这一重大课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可行的答案,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队伍的专业化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队伍遵从国家消防救援队伍的整体建设要求,但在专业特点方面却没有统一的着力点,仅仅依靠着同行业或领域队伍之间的相互交流、摸索,无法有效提升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更无法比肩国际一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另一方面,队伍在装备建设方面获得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但在运行资金上,仍主要依靠于受依托企业,极易受到企业远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槽车泄漏处置应急演练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正式对外发布,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5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其中,《条例》的多项条款所涉及的内容,为下一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应急管理部在针对于《条例》的介绍中也明确指出:在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方面,将全面优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断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隧道、油气管道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地区、关键时段前置力量、预置部署,做到救援一般事故有把握、救援重大事故有能力、救援复杂事故有手段;在转化应急资源优势方面,组织对全国应急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作用,全国形成一盘棋,不断推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应急优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将给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带来重大影响,给队伍的整体发展带来强劲的助推力。

《条例》解决的问题

一是明确规定了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向救护队提供本企业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使应急救援队能够了解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哪些危险源、可能会发生哪些类型的事故,便于救援队针对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专项事故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救援队能够快速正确、合理地研究部署救援方案,调运救援装备、组织救援力量实施事故救援。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援装备、物资供应不及时的问题,便于实现快速救援、安全救援。

三是解决了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补偿的问题、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的归还问题。装备材料的消耗、丢失补偿问题明确了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职责。

四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也就是说将“先安全后救援、不安全不救援”的理念落实到了具体救援过程中,体现出以人为本、安全救援的原则,较好地避免了违章救援和盲目救援。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解决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受伤或牺牲后的伤情救治和抚恤等问题,消除了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

六是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解决了救援过程中的多头指挥问题。

存在的困难

一是地方政府依托生产企业组建专业救援队,虽然可以依法调动救援队参与本企业以外的生产事故救援,但由于生产行业不同,事故发生的类型也就不同,救援的装备、物资材料、救援方法也就不同。比如,目前矿山救援队的装备配备仅满足于煤矿生产事故救援的需要,但对于地震坍塌、地面洪灾、森林及建筑物火灾、危化品等救援所需要的装备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救援需要,一旦政府依法调动矿山救护队参与社会救援,可能会影响救援成功率,更有可能危及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是县级以上政府所辖范围内存在着许多生产企业,目前,救援队对他们生产特点和危险源类型不了解,对企业所在具体位置不掌握,和企业无法保持通讯畅通,事故发生后,救援队难以快速、准确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对《条例》进一步细化实施的建议

一是应进一步明确由政府哪些部门来监督、检查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明确对没有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如何监督管理。可以建立统一的安全应急信息平台,将辖区内重大风险源分布情况、风险类别及严重程度、现有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力量配置、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建设情况等信息集合并储存在平台中,实现区域风险源的可视化标识和数据信息化管理,提升区域应急响应能力。

二是政府每年应有专项预算费用,定期开展政府与企业间的事故救援联合演习,通过反复演练来完善企业与政府预案间的联动衔接,提升企业与政府对事故的应急处置效率。如果企业救援队担负社会救援职能,那么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每年要为救援队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救援队购买补充、完善救援装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业务训练,进行应急演练,参加资格培训等所需的费用,并出台应急救援队伍与企业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收费标准。

三是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检查不应仅仅是“有”或“没有”,还应从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科学性等方面逐一验证,从而确保各企业的预案在应急状态下真正能发挥作用,解决问题。

四是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条例》解读、宣贯,引导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理解立法背景,知晓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知晓问责法条等。并且要重点解决肩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提升,通过有实效的培训和考核,使从业人员懂如何正确做事,能够正确做事。

五是应尽快启动将保险业更广泛地引入安全应急管理领域的研究和探索,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对托保企业事前开展科学系统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将企业风险度与企业资产保险费率挂钩;让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应急咨询公司为托保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当事故发生时,委托专业救援公司参与应急救援,降低企业损失等。(本文作者林俊单位为国家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化舟山队;李刚业单位为山东能源淄矿集团救护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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