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伦理

2019-04-30 11:11欧阳利芝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

欧阳利芝

【摘 要】当代,自然与环境的解读在各类学科中都不同,环境伦理与人类利益的矛盾一直存在,本文对环境伦理与人类行为的关系进行研究,通过对其解读,结合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来构建环境伦理的思维构架,寻求人与自然、环境的伦理根据,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关键词】环境伦理;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保护

在当代,研究环境伦理,对于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本文在环境伦理阐述的基础上,以法治与道德为切入点,对环境伦理进行解读,研究其与现实的融通之处,并由此探寻生态文明体制的建设。

一、环境伦理:人与自然的共生

在环境伦理的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共生需要一定条件。第一,人与自然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关系,而非主客体关系或者有主次之分,人类将自然放在与自己一样地位上,人类要承认自然也拥有独立而自由人格。第二,人与自然是不同物种,不同物种间的价值认同很难达到一致,也就很难将两者归于同类。人与自然之间要达到共生,在大环境中形成人类可以接受的伦理关系,这两点缺一不可。

人类居住的环境从属性上看是生态环境,人与自然之间是互利互惠的状态,人类从自然中获取相应的生活需要,例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也需要在此过程中获得本身的价值,也就是人类需要满足需求,环境提出的要求。这个阶段中,或多或少出现了生态环境问题,人类在保护环境的同时,相应资源在开发时要做到合理利用。自然本身的价值得到认可,在环境伦理的关系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

二、环境伦理:道德与法治的融合

环境伦理是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发展的重要原则,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以道德为渊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

(一)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环境伦理

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所需要的具体属性可能不太一致。人类对环境进行保护,这是一种伦理性质的要求,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作为基础。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治都能成为基础,是需要核心为良法的法治才能作为基础。里士多德是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规范的学者。他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是良法,也就是法律的良善性。認为良法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根本和基础,良法是法治与一人独治相较而言胜出的的关键之处。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指法律内在的精神与价值。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有三种,第一种是道德,第二种是宗教,第三种是法律。原始社会中,这些方式受到了当时人类的采纳,是实用型的方式,大多混在一起使用,没有区别。在古希腊中,人们把所有的调整方式看作一个整体,一段时间过后,宗教拥有较大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控制,在一个社会中,教会的作用在国家之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教会仍然同国家和法院在管辖权上享有同等的地位。近代,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同时也是适用性最广的手段。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这个手段,来行使相应的职权。近代以来,法律是对社会调控见效最大的手段。因此,法律成为最根本的权威。

在当代中国,法治又被称作依法治国。在这一问题上,法学界认为,法制现代化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为继承,其二为移植,其三为改革。继承,是指在了解这个时代真正所需要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继承其中优秀的部分。移植,是指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国外相对先进的理论进行对比,选取出其中较为适合本国国情的部分。改革,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各方面的要求,通过对国家体制的改革来实现法制现代化。

(二)以道德为渊源的环境伦理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是一种行为规范,伦理,是以道德为基础,是一种价值取向。作为文明的两大核心要素,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大体相同,在结构、功能、作用、方式等许多方面有所交叉。只有法律与道德的全面结合,才能真正创造有序的社会,维护社会的安稳。当法律出现后,社会与法律,两者的发展是并进的,可能社会的发展先于法律,也可能法律的发现先于社会。一个社会只重视道德,忽视法律,可能会进入一种秩序不稳定的状态,或者进入一种专制封建的社会状态。另一方面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道德,只是单纯的以法律为标准,则会导致对法律的过度依赖,从而使社会进入一种严肃模式。

但是,社会这个本体具有不确定性与多变性,立法方式、手段、技术的限制,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每一个时期的每一部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由此出现了一些本应该由法律调整但法律无法实施到具体实践上的漏洞。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社会通过道德这个途径来解决。比如,有些国家在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官不能因为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此类案件。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习惯法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时,应当依法理。这里所说的法理,包括法学家的理论、社会中的道德、价值观念等。也就是说,当法律出现无法调整的情况时,相关司法人员需要在法律的指引下,可以依据社会中的道德规范,来处理人们之间的冲突,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相应的社会关系。以道德规范为控制方式,是能够建立一种良好的秩序,来协调人们的行为,依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所以,社会既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

但是,这种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只是弥补性的,是不可替代的。事实上,作为此种类调解方式,两者具有相似性,但并不等同,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各有其不同的功能,从而形成相辅相成的结构。所以,在出现了漏洞的情况下,二者可以互补。法律不能够接触到的地方,道德可以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进行调整,从另一方面来看,道德无法规范的时候,法律发挥其独有的功能,用其的强制性保证社会的稳定。因此,道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在法律出现缺失时,发挥作用,但它不能代替法律。

社会规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在早期社会,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生活较为质朴,人际交往与现今相比并不复杂,人与人之间关系较为朴实。一方面,智力等方面的发展不够成熟,知识储备相应不够。因此,社会秩序主要依赖最原始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维持相应的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通过这些社会规范而得到维持稳定。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多样化,人的理性的增多、知识的积累,生活逐步丰富,人与人之间关系也多元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规范无法得到控住,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相结合才能得到更多的协调,因此,法律的规范出现了,地位逐步确立,在现代,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要法则。

但是,法律的功能、作用的实施需要借助于其他社会规范才能进行,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控制方式的协调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从原始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程中可以看出,虽然各种社会的各个组成要件是经过不断的努力才得以形成和最终存在的,各自的内容和功能都不一样,但是它们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缺一不可。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法律、立法的基础是功利原则,法律应当是要为幸福为铺垫的,为此,一切可能影响到幸福的都应消失。但是,法律、道德、宗教等等社会规范是一个共同体,它们一起促进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多样化的社会调控方式中,道德与法律是最为重要两种,两者不是简单的规定或模范,而是人与社会能够安稳共处的根本规范,是最为关键的社会调控方式。在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是通过自身的规范性、制度性的特点,维护人的行为的实施、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融合,又对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存在确立了意义。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超过了一般的约束,两者都具有开拓的功能,让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在更大的范围、更高的程度上发展,促使社会更加文明。因此,道德、法律是人类文明生活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是人的社会、社会生活的经纬,是人走向全面化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石。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环境的基础之上,如果要衍生为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转变以道德为渊源,人只有将环境放置在与自己本身同等的位置上,之间才能够建立起相对友好的关系。伦理是依赖于文化而存在的,尤其是一些特定的伦理。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应当探寻中华文化的基因,从中华民族生态文化中探索人与自然的联系,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就是人与环境的联系。伦理实质上是人與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主体都是同类。在环境伦理这个概念中,要将其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需要拥有相同的道德取向,也就是说以道德为渊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有一个特殊的名词,叫做文化自觉。就理论的诞生来说,一种新型的理论往往是由当时社会的精英阶层创造的,因为精英阶层的思想和所接受的教育决定了他们拥有提出理论的先决条件,大部分情况下,普通民众并不具有提出新型理论的可能性。这种新型理论要想在社会生活中为普通民众接受并传播,必须要将其大众化,也就是将其与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联系起来。刘福森教授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民俗文化的中介作用,将抽象化的环境伦理通过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具体表现出来,使普通民众能够接受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三、环境伦理:建设生态文明体制的基础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生态文明在其中的地位日益突出。2017年的十九大为此做出了具体报告,这是环境伦理与生态文明的高度融合。从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十分看重生态文明,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阐述关于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新要求。党章、宪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都着重体现生态文明。这些意见、方案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在十九大中提出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就表明已经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共生关系,两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共同进退的。

谷树忠所长表明,要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相关设想,参照同类法律,建议生态文明立法可以叫做“生态文明促进法”,包括以下主要基本内容。一方面,明确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地位与作用、建设主体与内容、建设方向与要求、建设理念与原则、建设的目标与标准等。另一方面,包括了一系列与自然资源挂钩的配套制度。以贵州为例,2017年中央审议通过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贵州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进行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先行,以贵州当地环境为基础进行试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有学者认为应当让环境伦理回归实践,构建环境伦理实践方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就是以生活为本位,以人民为主体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将现实世界与环境伦理联系起来。吕忠梅教授提出,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内涵的核心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其中体现的生态保护观中,关键的一个理念就是生态伦理观,该思想提出的实践课题包括了,生产方式与现实的可持续化。这也是环境伦理回归现实的一个实践。

四、结语

本文对环境伦理进行解读与研究,以现实生活为基准点,从法治、道德的联系中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们在社会中的实践活动有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相应的约束尺度,建立起人与环境友好的联系。

【参考文献】

[1]刘福森.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N].光明日报,2013-01-15(011).

[2]刘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新论[J].政治与法律,2002(03):2-6.

[3]赖章盛.环境伦理:环境法治的价值理念[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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