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张某在2017年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8年8月劳动合同终止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8年10月旧伤复发治疗后要求单位报銷相关费用,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这个伤就是因为单位受的,单位就得负责到底啊!现在这个伤让我没办法维持生活了,我去哪里说理?
被诉人
申诉人已经和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一次性领取了工伤医疗补助金,现在旧伤复发,就不应该再找单位了,跟单位一点儿关系都没有了。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的因工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律依据,自然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