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经济治理要求各国共同推动国际经济规则的调整与升级,确保贸易与投资在世界范围内更加趋向自由化、一体化。历经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建设积累经验,中国不断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的法治化水平,由此成为全球第一大外国投资目的地。2019年3月15日,我国通过《外商投资法》,整合了外商投资相关立法,借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作为我国促进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内立法,《外商投资法》既符合我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体现国际投资法中的非歧视原则,也贯穿了近年来各国外商投资法倡导的竞争中立原则。该法从外资准入、外资促进和外资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进行调整。其中,将外商投资定义为“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既包括直接设立企业和投资新建项目,也涵盖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等间接投资。同时,该法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不再规制外资的企业组织形式,转而规制外商投资行为。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在投资准入方面,该法借鉴发达国家外资立法,参照自贸试验区的先行经验,推行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负面清单列举的特定领域外,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给予国民待遇。在投资促进方面,该法规定我国在投资立法、投资服务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的义务;规定国家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出台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优惠政策,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在投资保护方面,《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投资领域的关键问题,如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出台投资促进政策,规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外商投资法》作为国家层面的宏观制度设计,还需要配套机制实现制度衔接和政策落地,才能有效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适应这一形势,江苏各地要及时研究出台新的外商投资配套政策,提升外资管理行政水平,从而占得先机,有效吸引外资。一是要加快出台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除过时的“红头文件”,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从行政主体、行政原则、行政便利和行政救济等方面,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三是要依法订约、依法履约、依法修约,这包括政策承诺或投资协定。四是要提升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念,废止和修改有违《外商投资法》的规范性文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重点,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蘇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