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紫嫣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弹簧可伸缩,却也只能在一定范围之内,一旦超出范围就会损坏,再也无法复原。法律也如此,法外有情,这无可厚非,但也只能是限于“有”罢了,而决不能“为情所控”。
在20世纪八十年代的布鲁塞尔,一名女子从露台摔下,重伤之际,一名男子抢劫了她的财物,但在离开前他拨打了报警电话救了该女子一命。最后这名男子也因此被法庭无罪释放,这令我倍感震惊。
若该抢劫犯因自己的善行而被从轻处罚,这應该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他最后的良心发现拯救了一条人命,可无罪释放的判决未免太过。我无法忘记,他在看见那个重伤女子的第一反应不是救人而是趁机拿走人家的钱财。若说将他无罪释放是因为他最后报警的举动给这个充斥着冷漠的世界带来了温暖,那么我认为他趁人之危的恶念比冷漠更可怕。因为落井下石者往往比冷眼旁观者更为人所不耻。因此就算法官选择弹性执法,也只能从轻处罚而绝不可不罚。
也许仍有人会辩驳:自古以来便有戴罪立功之说,况且救人一命与劫人钱财相比,是功大于过,难道不能相抵吗?我的回答是不能。首先,抢劫属于恶性犯罪,而对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只有严惩,才能让那些游走在欲望边缘的人醒悟。该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该男子也只是打了个求救电话而已,并没有亲自对该女子展开施救行动,要说善意也顶多只是个举手之劳罢了,而非重大立功表现;再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是我们一直以来应该遵守的吗?就算是情有可原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也只能是“从轻发落”罢了。而该男子趁人之危实行抢劫,怎么可以将他无罪释放呢?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的善行真可以抵消他的罪过,违法犯罪就都可以有办法来补救,那么,违法犯罪的代价就会变得很小,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何在?谁还会奉公守法,安守本分呢?
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孟子也曾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如果因人情而“失控”,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是对善良与正义的背叛,对规则和约束的漠视,最终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在法律与人情上,我们应该把握好一个度,决不能让法律因人情而失控。
点评
作为一篇说理散文,本文可以说是纵横捭阖,灵活多变。正面说理,条分缕析;假设推理,逻辑严密;并且时而比喻,时而引用,说理透彻,形象生动;既能从正面阐释理由,又能从反面驳斥错误观点,说理充分,感染力强,彰显出浓浓的思辨色彩。
【本版供稿/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