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的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1-2天。”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90天。”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两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