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薇 查语涵 吕梓涛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得越来越开放。同性恋群体,这个曾经被视为异端的群体,也逐渐被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同性之间的婚姻仍然没有收到法律保护。同性婚姻究竟应不应该合法化,这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文章将在分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以及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他国相关立法实践,提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设想。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问题的提出
同性恋,即个体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现象。由于同性恋无法繁衍后代,违背了传统的婚姻观念,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性恋都被视为禁忌。起初,同性恋在宗教中被认为是罪孽,同性恋者会根据教条受到惩处;之后,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有学者提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需要接受药物治疗。在这样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同性恋处于窘迫的地位。直到近代,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但仍有人持有同性恋违反道德的观点。这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陷入困境。
目前,全球有荷兰等二十多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而亚洲尚无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在我国,存在着庞大的同性恋人群,但是法律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却并不宽容。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同性恋纳入到“流氓罪”的范畴中。直到1997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此外,在同性婚姻这一方面,我国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也没有任何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法律存在。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
(一)传统婚姻观念的阻碍
在传统认知中,缔结婚姻的主体为一男一女,其最主要目的就是繁衍后代,这一观点通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俗语可见一斑。同性婚姻是两位相同性别的人结合的结果,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有悖常理的。况且,同性之间无法传宗接代,这被视为违反自然规律的现象,也成为了大部分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有反对者认为,繁衍后代是婚姻的主要职能之一,同性之间无法履行该职能,故其之间的婚姻结合是无效的。还有人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现有婚姻观念的挑战,亦是对传统价值观的颠覆。
(二)社会现实问题的阻碍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另一阻碍,就是由其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社会劳动力问题、艾滋病问题等等。
首先,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提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同性选择结婚,长此以往,同性婚姻比例大大提高,但其并不能繁衍后代,就造成了社会劳动力缺失的困境。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劳动力不足的隐患不容忽视。而同性婚姻无法产生子女,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
其次,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尤其是男性之间的性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主要方式。由于生理构造不同,同性之间的性行为较之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更具有特殊性。以男性之间的性行为为例,包括口交、肛交等等。在我国,同性恋者大多是隐蔽的,周围人甚至亲人都不清楚其性取向,所以很多与男性发生过性关系的同性恋者,又会与女性结婚。通过以上方式,在男性同性性接触者中传播的艾滋病,又可通过男——男——女的传播通道传染给女性。同性性行为在无形中增加了艾滋病的传播风险,这使得大部分人对于同性恋产生了恐惧甚至排斥的心理。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首先,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贯彻平等原则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提到“同性恋”,大多数人总是联想到一些不好的词语,比如艾滋病、淫乱、心理疾病、性取向不正常等等,甚至存在者歧视同性恋者的群体。然而,同性恋只是与异性恋相对的一个概念,除了性取向的不同,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并没有什么不同,而性取向的差别也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
其次,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足以表明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毫无疑问,在我国异性恋群体占大多数,他们享有婚姻自由,在登记结婚之后,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性恋群体却因为性取向的不同不能享有婚姻自由,与伴侣之间的关系也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再次,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同性恋群体为弱势群体,往往不被社会所戒奶,甚至不被父母理解。长此以往,某些同性恋者易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采取犯罪行为。此外,提到同性恋群体,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群体——同妻。不少男同性恋者迫于父母的压力,或者为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娶妻生子,他们的妻子就被称之为同妻。这一群体大多在家庭中长期遭受冷暴力,还面临着感染上艾滋病的风险。畸形的家庭环境往往会扭曲同妻的心理,从而使用过激手段报复社会。如果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减少了同妻这一群体的人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社会潜在风险。
四、域外视角下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一)荷兰
作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荷兰的法律环境对于同性相当宽容。在立法过程中,由于没有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作为参考,其同性婚姻立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荷兰先后于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共同生活协议》和《民事伴侣法》,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法律基础。2001年,一对同性伴侣以违宪为由,对《民事伴侣法》提出质疑,并且要求缔结婚姻关系,之后,荷兰法律中确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目前,荷兰并未针对同性婚姻单独立法,而是将它归纳在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制下,与异性婚姻处于相同的地位,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婚姻中基本上享有相同的权利。这一举措的目的是实现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平等。此外,荷兰还制定了《婚姻开放法》和《同性恋者收养法》,明确同性家庭可以收养子女,但对收养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进一步完善了家庭组织。
(二)英国
与荷兰的立法模式不同,英国对于同性婚姻采取的是单独立法的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在英国同性伴侣相较于异性伴侣在法律上处于劣势,这种立法模式是英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英国与荷兰相比,思想观念较为保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并不是十分顺利,所以英国针对其单独立法,以强调对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的保护。2001年,英国伦敦市政府表示同居伴侣可以在法律上确认关系。此后,相当多的同性伴侣开始了同居生活,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缺失带来的困扰。因为英国在此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所以在处理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时无法可依。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民事伴侣关系法案》通过,该法案规定,同性伴侣在确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像异性伴侣一样在相关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此外,《民事伴侣关系法案》确定了同性伴侣在婚姻中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处理同性伴侣的财产、继承等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法国
对于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问题,大多法国公民持赞同观点,但反对的公民也占很大比例,故法国采取了折衷主义,即实行了民事契约模式。1999年,《民事互助契约法》出台,自此,契约成为了法国同性伴侣规范权利义务的主要形式。同性伴侣可以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建立同居契约,并在相关部门登记之后即可开始同居生活。此外,法国的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相关修改。民事契约模式以合同的形式保护了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但是将其区别于传统的异性伴侣的结合,没有承认同性婚姻在法律上的地位。民事契约模式是法国在激进与保守之间寻找到的一个平衡点,也是最适应法国社会现状的立法模式。
五、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设想
首先,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性的吸收。其他国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上找到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并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经验。其中,法国的民事契约模式值得借鉴,通过民事互助契约,既能够保护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为处理同性伴侣间的财产等纠纷提供了依据;又把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的结合模式加以区分,符合大多数民众的认知情况。
其次,加快同性婚姻的立法步伐。目前,我国公民对于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较低,想要一步将其落实到位是十分困难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必将经历较长的时间。李银河教授对此提出了两種改革思路:第一,修改现行的婚姻法。即删去婚姻法中涉及男女两性与缔结婚姻有关的表述,并用“配偶”取代“夫妻”;第二,制定单行的同性婚姻立法。笔者认为,同性婚姻中的某些程序有别于异性婚姻,如收养程序,故第二种思路较为合适。但是,以上思路过于超前,我国无法在近几年中充分落实,可将其定为最终的理想目标,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逐步实现这一宏观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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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薇(1998- ),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