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搞莫踩法律红线

2019-04-27 06:16彭伶
环球时报 2019-04-27
关键词: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

彭伶

近日,某流量明星发律师函给哔哩哔哩网站(简称B站),谴责B站放任其被UP主(上传视频音频视频文件的人)恶搞,让“鬼畜”视频现象又一次走入大众视线。什么是鬼畜视频?鬼畜文化最初起源于日本,鬼畜就是素材+音乐,以恶搞的形式,传达娱乐性的同时,表达某种情感,比如“颠覆经典、解构传统、张扬个性、强化焦点和讽刺社会”等等。一段时间以来,鬼畜文化下衍生的鬼畜视频成为Acfun、哔哩哔哩站相关视频网站中常见的一类视频。

有人认为鬼畜“代表着一种自由创作的精神,也是公民言论自由扩宽的表现,间接地对公众人物形成监督”。但是,无论怎样,鬼畜的恶搞必须是有边界的。如果放任鬼畜视频随意恶搞,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就在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显示出我国立法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二审稿专门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意味着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包括语音合成、人像识别、模仿等技术)进行的恶搞他人的行为,包括制作鬼畜视频,均有可能被视为侵害他人人格权。这些规定体现出立法对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的及时回应,对于公众而言,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伪造就可以进行维权。

而这一规定也为掌握现代科技技术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随意变造他人的肖像,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涉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是否追究,取决于被侵害人。回到这起事件本身,显然,上传明星视频的UP主和平台都涉嫌侵权,事主有权决定是否追究责任。

随着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的光速化,对以恶搞个人为乐的网络狂欢有时也应严肃以待。很简单,现实中朋友之间的恶搞是短期的,多善意的,即使是恶意,也可以随时叫停,伤害程度可控。而网络上,陌生人群中,恶搞他人的鬼畜视频,影响大、参与者众,很难马上叫停,这种伤害往往会延续,伤害的结果很难把控。虽然对名人的忍耐要求比一般人高,但也应当有限度,名人与普通人一样享有法律的保护。此外,在这个时代,我们需要并强调文化宽容,用包容的心态,看待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不符合我们审美心意的名人,应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当然,批评的方式也应当有节制。

同时我们也看到,时代的发展不断对法治提出新要求,科技进步对公民人格权保护不断提出新挑战,这就需要我们汇聚各方力量,加大在立法中广泛征求相关产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意见的力度。▲

(作者是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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