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章
元旦小长假,约朋友去外地游玩,本想请客买景点的门票,结果碰了一鼻子灰。
“残疾证、学生证、记者证……要啥有啥。不过,最好使的还属残疾证,多数景点都能免票,屡试不爽。”朋友骄傲地介绍。
“健康人拿残疾证换免票,不怕被拆穿吗?”
“怕啥,我这写的是弱听,最不好鉴定了。多数景点都不严,看一眼就让进了,也遇到过严格的,问我问题,我就当听不见,反正这证上写的是弱听,听不见没毛病。”
我边听边翻看,拿起兜子最下面的一个证,场面一度陷入尴尬。因为,身为纯记者的我,记者证还没下发到手,而作为一位私企职员的朋友,却早已持证走天下了。
对于证件的用法,好友从旅游实践中总结出一套经验:南方景点最认记者证,北方景点更青睐学生证。遇到困难就出最后一招——亮残疾证,基本都能畅通。
“这么做,法规和道德上都不允许吧。”
“只要不是触碰法律底线的,都不算事儿。相比于混景点门票,南方有城市专有一拨儿人,靠持记者证游走于各发布会、推介会、活动等,一场活动能拿三五百元车马费,每月来个两三场,零花钱就够了。这才叫法理不容。”
话说到這份儿上,朋友尚不自知,比用假证件逃票更可怕的,是侥幸心理掩盖下没有底线的道德,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无知与蔑视。其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最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心中无比庆幸,因为短暂的旅行成了一颗试金石。于是,草草结束回到沈阳后,我立马切断了与这位“朋友”的所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