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药品零售企业若被查实存在“挂证”行为,将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央视“3·15”晚会曝光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后,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明确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据了解,此次整治内容包括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根据《通知》,整治分为自查和监督检查。其中,在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也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监督检查阶段从5月1日开始,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通知》指出,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与此同时,“挂证”的药师也将面临惩罚。《通知》明确,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