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现有的普通电子地图已不能满足自动驾驶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精度和准确度不够、承载信息数量不足等。测绘高精度地图虽然势在必行,但法律对地图绘制的精度和准确度有限制,高频次的补充测绘活动又存在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风险。自动驾驶产业的顺利落地,必须要对现有测绘类法律进行修改。
自动驾驶要配备高精度地图
普通电子地图的显示精度不能满足自动驾驶的需求。目前,不少驾驶者依赖手机地图软件导航,其主要是通过GPS卫星+陀螺仪实现定位,能够达到的精度通常在10米左右。但是,自动驾驶对地图的精度要求更高,特别是在横向的精度层面,甚至要达到“厘米”级别。如行驶中的自动汽车与旁边的车道线之间的距离,以“米”来衡量显然不行。
普通电子地图承载的信息量不能满足自动驾驶的需要。普通电子地图对自动驾驶信息供给不足,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制图者有意缺省部分信息。在传统地图绘制中,基于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考量,会对实景内容有所省略或极为模糊的呈现,例如某些涉密的军事国防机构所在地、事关公共利益的民生机构或大型基础设施等。人工驾驶时代,这种因省略或模糊化处理在地图导航上留下的疏缺,完全可以依靠驾驶者自身的观察、询问等人类判断予以补充,但自动驾驶车辆无法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二是自动驾驶本身就比人类驾驶需要更多信息。例如,仅就道路而言,自动驾驶不仅需要横向和纵向的数据及车道形状,还需要每个车道的坡度、曲率、方向和侧倾等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是传统导航地图不具备也不需要的。另外,自动驾驶还对交通参与物的数据有较高要求。如人行横道、道路沿线的广告板、隔离带、限速标志、红绿灯、路边电话亭等,不仅要标识这些物体,还要显示它们的物理尺寸和特质特性。
制约绘制高精度地图的
法律规定
测绘结果层面:法律对民用地图的精度和準确度等做了明确限制。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收集周边数据信息的活动,属于法律规定的测绘活动。现有法律对测绘呈现的内容在准确度层面有限制,如《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规定:“不得表示正面或内部结构清晰可见的各种军事设施、涉及国家安全的要害部门或单位、与公共安全相关单位和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民用设施等,以及这些单位、设施的指示牌、标牌等特征符号;不得表示重要桥梁、隧道、水库、高压电线等的属性信息标牌等;不得表示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路面铺设的材料属性等”。法律也对精度作出了限制,如《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测绘过程层面:高频次的补充测绘活动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高精度地图的测绘过程不是一次性的,后续需要对原有信息做持续的修正和补充,如道路的拓宽缩窄、道路参与物的增减、雨雪天气对道路的直接影响等,且这种修正和补充的频率远远高于普通电子地图。补充和修正的关键在于采集不断机动变化的动态数据,有观点认为可以派遣专门的测绘车不间断的奔跑在路上,或者给每个自动驾驶车辆都安装采集工作,使其成为“义务采集者”。但不论那种技术措施,都不能回避的是在动态随机的信息采集过程中,那些包括行人在内的第三人的信息也会被无意中收录。这种信息采集行为构成对一般公众隐私权的侵犯。
对策建议
梳理修改现有的测绘类法律规定,适当放开地图精度和准确度的限制。针对目前测绘类法律规定,完全把精度和准确度的限制取消,不符合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利益,但有限放开势在必行。要根据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需要,适当降低精度和准确度的上限。
针对确实不能公开的地图区域,在高精度地图中直接抹去。即使在自动驾驶时代,有些政府机关或基础设施的详细地址也不宜精确标注。对这些区域,应当针对高精度地图做技术性修改以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如对敏感地区做空白化的处理,同时对自动驾驶的算法做些许修正,使其在规划路线时主动避开敏感区域。这样,自动驾驶车辆也就失去了对敏感区域高精度地图及相关数据的需求。
允许高精度地图测绘企业的日常补充测绘活动,但对获取的私人信息在使用和销毁上做限制。高精度地图的绘制必须要有高频次的补充测绘,在采集过程中无论如何不可能自动忽略路上第三人的信息,如样貌、姿势、踪迹等。一方面,对这些第三人信息,应当区别对待。测绘企业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时,凡是与第三人相关但是会影响自动驾驶效果及安全的,一律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允许测绘企业和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如第三人导致的即时交通事故、周边第三人即时的建筑施工等。凡是与自动驾驶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一律不得使用。另一方面,日常补充测绘获得的第三人数据全是“即时性”数据,只是短时间内的路况动态反映,很快就失去参考价值。对这些数据应当规定一定的使用周期,超出周期后测绘企业必须把补充测绘中获得的第三人数据删除,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