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莺 林莉丽
關键词缺陷家庭 未成年人 司法修复 司法重构 预防犯罪
最近,北大高材生吴谢宇弑母一案被炒得沸沸扬扬,公众的焦点集中在是什么原因使一位前程似锦的学子蜕变成丧心病狂的“恶魔”。解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多样的,然而多年来类似弑亲案件的多次发生,使笔者更多将其归因为家庭结构的缺陷、家庭教育的缺失。在统计了近两年上海市某中心城区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犯的家庭都存在相关犯罪诱因。
在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中,有近乎5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都是因为不良的家庭因素造成,其中有9起是因为不和睦的家庭氛围导致犯罪,有7起因为单亲家庭或者隔代抚养等家庭结构不完整走向犯罪,有23起因为缺乏法律或者性格教育致使犯罪,有1起因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行为不良而引发犯罪。
(一)家长教育模式偏差及示范行为不良
1.严厉型:望子成龙的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比一般正常家庭更趋严厉,他们不允许子女拥有自己的空间,孩子不能有丝毫驳斥,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心理学研究证明,严厉型家庭中青少年形成反叛性格,甚至形成反社会性格的比例较高,特别是会导致青少年的攻击性人格。
2.溺爱型:教养管理的环境里,有些父母对孩子是否交友不当不予关注,而是在生活上锦衣玉食,一切服从、服务于孩子,进而造成孩子的情绪不稳定,过渡自傲或自卑,交际困难或软弱无能。这类家庭的阶层往往经济优渥,而“高高在上”的心态同样容易走上行为失范。
3.忽视型:表现为对青少年漠不关心,缺少关心和爱护,忽视他们的发展。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导致青少年特别缺乏来自于家庭的爱和关心,于是容易产生厌世情绪甚至出现反社会行为。
回看吴谢宇案,他极有可能就是在这种专制型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一直以来受到来自母亲的压力,平时表现得唯唯诺诺,但是一旦产生大的纠纷,就无法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加之长期压抑,导致采用极端暴力与母亲抗衡。
(二)亚型家庭结构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对于未成年人成长来说,家庭结构的完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硬件条件,然而现代社会中,离婚率的提高使家庭结构遭到了破损。。单亲家庭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特点:
1.认知能力差。父母离异后缺少管教,导致未成年人缺少是非价值观教育,容易做出伤害他人及社会的事情。
2.情感缺失。因为缺少父母一方的爱和关怀,让他们需要获取其他的情感来替代,当他们的情感受到伤害时,就会实施一些报复性的犯罪行为。
3.情绪暴躁、冲动失控。单亲家庭青少年容易被同伴歧视或者嘲笑,如果一直处在这种环境下,就会容易敏感,不及时释放自己的痛苦和愤怒,压抑许久就会出现情绪失控的情况。
4.性格内向、偏激自卑。单亲家庭青少年因为缺乏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一般比较内向,也不愿意跟其他人交流,存在不同程度的自卑感,有严重者甚至罹患抑郁症。
(三)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承
根据上海中心城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显示,犯罪前经常被父母打骂的占5%,曾经被父母打出门的占1.5%,而这些孩子所触犯的罪名均为暴力型犯罪。在一个充斥着家庭暴力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一方面经常目睹或经历暴力,往往体会不到家的温暖,经常处于恐惧之中,使他们的心智得不到正常的发育,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理;另一方面家长是年幼孩子最早模仿的主要对象,家长的暴力行为也会成为孩子攻击性行为的示范。
众所周知,家庭的固有模式非一朝一夕形成,其家庭成员也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范式,仅靠传统的说教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当家庭教育缺位或者家庭结构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行为准则甚至走向犯罪时,公权力就需要基于现有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规定,在可以到达的边界内,尽可能模拟或修复从而达到正常家庭应有的教育、引导和示范作用,或者引导家长来正确履行教养义务。期间,检察机关的未成年检察部门作为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环节,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之一,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家庭教育指导
1.与学校联动加强对单亲儿童必要的关注。学校善于运用技巧理解和关爱单亲家庭儿童,让缺陷家庭青少年摆脱自卑的心理,打开自己的心扉,也要注重学生的动态,尽量阻断他们接触不法分子的途径,从而扼制犯罪。
2.开展家长课堂,引导家长们营造积极乐观、关心有爱的家庭氛围,教会家长们首先管理好自己的情绪,然后引导青少年如何控制好情绪。
3.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或间接多与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进行情感沟通,不仅关心他们学习和生活上的琐事和问题,更要注重他们的情绪变化,为他们遇到的困难或者疑惑提供帮助。
4.司法机关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形成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信息传输机制,广泛运用行为疗法、认知疗法和精神分析疗法,多帮助心理存在问题的青少年,让他们可以积极面对生活、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
(二)亲职教育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介入修复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不是直接扮演家长的角色,而是更多发挥半强制性的家长教育者的角色。亲职教育这一术语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至今没有明确使用,而该理念已经体现在相关法规中,但是缺乏专门性立法,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应该加快亲职教育的立法工作,从而明确亲职教育的对象、内容及时长,同时明确政府开设亲职教育的专门机构同时,给予社会组织相应的权利可以开设亲职教育培训课堂,在立法中还需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接受亲职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拒绝接受亲职教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监护制度
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横行、示范严重不良、教育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由国家出面补位担任其监护人的一项制度,具体交由统一的儿童救助中心或其他福利机构进行监护,具体包括:
1.流浪儿童的国家监护。国家福利机关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并没有权威数据,但是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的数量与社会需求存在缺口。这些流浪儿童因为经济条件的匮乏,教育的缺失很可能为了最基本的生存走向犯罪。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理应享受国家福利制度,政府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所有流浪儿童都应享有国家监护权利。
2.留守儿童的国家监护。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有六千万的留守儿童,如果出现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且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留守一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国家就应当出面补位对这些留守儿童进行监护。
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国家监护。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因为家庭结构缺失,容易失去自我调节功能,极易产生自卑情绪。家庭的变故使这类未成年人变得更敏感,当遇到歧视或者冷落时,极易将自我封闭。如果心理得不到及时的疏导,极易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精神状态,甚至出现偏差行为或者反社会倾向。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国家监护更应该从情感教育和社会认同感教育方面来加强。国家对这类未成年人的监护要促使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可以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强化对他们的心理教育,帮助他们融入社会,从而真正达到远离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