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关键词刑事 辩护 法律
刑事辩护中律师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后,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但是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上,律师的辩护地位并没有被平等看待,因为辩护律师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舆论上和律师的辩护权上,有着一些先天失衡。所以,对司法观念进行及时更新,实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形成,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的法律障碍,和两个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一是近年来我国新修订的法律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伪证罪,这在无形之中为辩护律师设置了辩护上限。二是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司法机关,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对于辩护律师始终不能保持足够认可。在这两种原因的促使下,辯护律师在实际辩护中畏手畏脚,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些法律障碍的形成。因此可以看出,辩护律师不能够在刑事辩护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法律障碍的直接表现。具体来讲,法律障碍包含着以下方面:
(一)律师在场权的法律障碍
律师在场权,指的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能够当场对被告人进行辩护,一般来说律师在场辩护有着3个作用。一是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操作,避免因为一些程序不当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二是律师能够在心理层面对被告人进行保护,让被告人不会因为心理压力而手足无措。三是辩护律师还能够在法律层面进行保护,监督原告不对一些司法理论进行加重解读,避免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在实际刑事辩护中,并没有对律师的在场权进行法律明确,这就埋下了一些隐患。被告有可能会在被指控的场面下产生慌乱心理,不利于被告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律师在场权是刑事辩护中一个较为明显的法律障碍。
(二)律师豁免权的法律障碍
律师的豁免权,是指律师不会因为正当执业行为产生的言论受到法律的追诉和制裁,这是一种保护律师的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辩护中,对于律师的一些执业言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法律上对于一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比较模糊,导致律师在辩护当中对于何种言论才属于豁免权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所以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自由言论的范围受到限制,导致律师在辩护中处处受到掣肘。并且因为豁免权的法律障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于一些责任承担风险有着高度警戒,这就打压了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辩护积极性。总之,律师豁免权的法律障碍,是一个司法机关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三)律师会见权的法律障碍
此外,律师的会见权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障碍问题。律师会见权,是指律师有权对被告人进行会见,对案件进行讨论。但是同豁免权一样,尚没有规定出真正的会见界限,导致律师在法律上享有的会见权未能够落实到实处。比如,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主观上是拒绝律师会见的。并且会见程序没有做出规定也是会见权无法得到落实的主要问题,有些会见程序比较复杂,并且还存在着人为刁难的情况,这就为律师行使会见权带来了障碍,导致会见权无法在实际刑事辩护中得到落实。此外,在律师和报告人进行会见的同时,对于会见环境在法律上也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有着广义的交流保密,这些都是律师会见权上的法律障碍,对于律师发挥自身的辩护权有着很严重的影响。
(四)律师阅卷权的法律障碍
律师的阅卷权,是律师进行辩护的基础。目前来看,律师的阅卷权在法律角度上为“本案的相关材料”,虽然对于律师的阅卷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但是受限于企业因素,辩护律师仍然很难将自身的阅卷权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司法辩护的实践中,司法机关未能对本案相关材料界限准确指出,导致律师有时在行使阅卷权的时候,未能对所有资料都进行查阅,从而在刑事辩护中受到阻碍。因此,律师阅卷权上的法律障碍,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五)法律保障措施的缺失性
此外,刑事辩护中一个很关键的法律障碍就是一些对相关权益的保障措施缺失,即法律保障措施的缺失性。比如,在刑事辩护中没有相关措施对律师权益做出保障。一个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某些情况下律师在申请延期处理或者重新鉴定的时候,会被无原因的驳回。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正当权益的驳回,不会受到任何的惩治,这就无法对律师相关权益做出保障,而这正是保障措施缺失性的最好体现。
(六)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化
最后,刑事辩护中一个很关键的法律障碍就是司法解释上的障碍。虽然司法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但是却有着对司法的解释权。在刑事辩护中,司法机关对于某些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往往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相关解释在法律层面上不够准确。再者,司法机关在对刑事辩护作出解释时,首先是考虑自己工作的顺利,然后再根据一些书面上的法律逻辑进行解释,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够对具体案件从多维度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造成了刑事案件上的障碍。因为司法机关在法律运用上存在一定缺失障碍,有时就会出现“有法乱依”的情况,这种情况表明司法机关在刑事辩护中的解释权其实是和立法权相差无几的,司法解释变得“立法化”,是刑事辩护法律层面的主要障碍。
刑事辩护之所以会有着诸多的法律障碍,是多方面原因形成的,具体来讲,和以下原因有着深刻的联系。
(一)传统法律观念
从我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产生可以看出,刑事辩护并非是社会发展自然形成的,而是受到西方影响被植入的。在传统文化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一直是要被谴责的对象。所以传统的法律观念导致社会舆论对于辩护律师始终带着一层有色眼镜,这些传统法律观念制约着辩护律师的发展,是刑事辩护法律障碍产生的主要推力。并且从一些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虽然不是颠倒黑白的人,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对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和独断性做出了挑战,这些客观因素使然,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处处受到制约。
因此,针对这种传统法律观念所产生的弊端,应该从立法层面上对一些司法理念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宣传,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就可以避免刑事辩护法律障碍的出现。并且还要在立法的角度上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一些界限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进行明文解释,从而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中得到落实。
(二)司法制度制约
目前来看,在很多刑事辩护中,公、检、法三家有着共同的目的,形成了一种司法一体化的稳定格局,这就对辩护律师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从法律层面来看,事实上公检法三家和律师所追求的利益是一致的,律师也是为了保证将法律落实到实处,实现有法可依。但是律师却和公、检、法三家所处的位置不同,导致辩护律师未能和公、检、法三家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反而被认为是阻碍诉讼进程的人,于是经常有着律师被公、检、法三家所排斥的现象,从而导致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这种保障。这就是司法制度上的制约,让律师在法律地位上处于一种“先天弱势”地位,是刑事辩护法律障碍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在解决这种困境的路径上,应该对司法保障制度进行完善,比如要在法律规定上进行司法理念的更新,要对律师和权力机关进行司法制衡。明确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各自职责,要求司法机关的人员树立起一种人权理念,执行正义司法程序。另外还要让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律师的法律价值,明确刑事诉讼制度不仅仅要保障惩治犯罪行为,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作出保障。总之,在司法保障制度上进行完善,是应对司法制度制约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在刑事辩护中,还有着很多的法律障碍,不仅仅有辩护律师本身的豁免权、会见权、阅卷权以及在场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保障措施的不足以及司法解释的障碍。这些法律障碍的产生,和传统的法律观念以及司法制度的制约有着重要关联。因此,在解决策略上,需要对司法理念进行革新,并且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而且还要通过一些界限规定对辩护律师的自身权益进行维护。最后通过完善司法保障制度,实现对这些法律障碍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