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德才
关键词电信诈骗 惩治 预防
《刑法》中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现代通信、网络技术,设置骗局,隐瞒交易、投资真实情况,通过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方式,利用网络、移动支付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地域、国别和法律限制,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通信工具、网络技术,借助电子银行系统,精心设计骗局,短时期内获取暴利。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这类犯罪严重影响到了广大人民对社会诚信的认可度,影响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集团化
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有的是由个别人单独实施,有的是由几个罪犯合伙实施,没有明显的合伙作案、分工具体的组织特征。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数都是分工具体、组织严密的集团化运作模式。犯罪分子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具有明显的“一本万利”的特点,通过非常低的成本投入,短时间内对数量庞大的潜在被害人实施诈骗,短时间获取数额巨大的犯罪所得。某县级检察院2019年前8个月受理审查起诉的19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只有3件是单人犯罪,其他全部是团伙作案,其中有33人、15人、13人、12人的犯罪团伙被提起公诉。
(二)影响范围广
互联网技术及移动支付手段的迅速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诈骗团伙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诱骗信息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对众多的案外人进行诱骗,这些收到诱骗信息(或电话)的案外人,只要其中有极少数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的目的就得逞了。另一方面,现代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万里之遥却可以足不出户的进行沟通联系,真正实现了天涯即咫尺,这一技术特点也被犯罪分子利用来遥控被害人,实施远程犯罪甚至跨国犯罪。这一犯罪特征,也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不再限于一地,而是遍布全国甚至境外,其带来的影响范围也就相当广了。
(三)查处难度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借助于现代通讯、互联网技术等手段,他们多数人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知道充分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和信息不对称的原理,再招揽一批“志同道合”者,雇佣一批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一间办公室,几根电话线,几台电脑,就可以“普遍撒网、重点捕鱼”,打几枪换一个地方,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同时,由于这类犯罪的非接触性特征,很多被害人受骗上当后还未能及时发觉,时过境迁后才觉得有些不对劲,就更难以提供犯罪分子的准确信息,也加大了查处难度。还有的案件犯罪分子境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诈骗。如某市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诱骗股民,许多被害人受骗上当后还以为是自己投资方向错误而自认倒霉。该案主犯在香港,发展了境内外数十个下级运营中心,每个运营中心又发展了多个下级代理,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诈骗网络集团,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目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新型犯罪,在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判决过程中,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对于罪刑相适应如何体现的问题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全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遇到此类情况,即对参加诈骗犯罪团伙时间较短的、参加后明知是在诈骗的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如某市检察院办理的胡某团伙诈骗犯罪案件中,某被告人只加入该团伙不到一周就案发被捕,该团伙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如果依据“意见”,按该团伙犯罪数额对其进行量刑,就会刑期太长而有失公正,不能很好体现罪刑相适应。还有的案件,某被告人只是其中的后勤人员,其知道组织在从事犯罪活动,但自己提供了后勤帮助,拿着并不高的固定工资,并未参与其中的任何诈骗活动,依据“意见”按团伙总的犯罪数额对其定罪量刑,不能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关于境外取证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突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如果犯罪的实施地、结果地或某个环节在境外,这就涉及到境外取证的问题。如王某等人诈騙犯罪案。该案犯罪实施地在中国大陆,网络服务器在境内并己被查获,但所有被害人均在境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取证工作如何开展,也有待解决,如果被害人的证据无法取得,但获取的服务器上准确地记录着其犯罪对象与数额,综合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对该团伙提起公诉也考验着我们的智慧。
(三)对于被害人权利义务如何告知的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被害人众多,有些甚至无法联系,实际办案中如何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也成为了一个难题。如某网络诈骗案,被害人总计达2万余人,以传统方式不可能做到对被害人逐一告知,目前,部分地区采取在互联网及报纸上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虽然这不失为一种当前条件下的变通方式,但实际能收到信息并知道自己权利的被害人有多少却是未知之数。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也要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的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的问题
如某团伙诈骗案,该团伙的诈骗行为致使360余名被害人损失2600余万元,但该团伙只从中获得280余万元,余款被上一级及下级代理瓜分。该案的多名辩护律师提出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但对于认罚数额却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以其违法所得280余万元作为认罚依据,有的认为要以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作为依据,但如果以涉案金额为认罚依据,就本案而言,实际上就不可能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了。
(五)如何更加有效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己呈高发态势,为此,“两高一部”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罚是手段,教育与预防是根本目的,但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也是主要目的之一,该类犯罪有着集团化、影响范围广、查处难度大的特点。集团化意味着参与者众多,查处时很难一网打尽;影响范围广意味着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会巨大;查处难度大意昧着抓获难、取证难、追赃难。办案实践中,犯罪团伙往往将所骗得的资金在短时间通过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多次转移,然后用大量个人银行卡取现,用于瓜分、消费、挥霍。即使公安机关破获该案,但仍然会有犯罪分子漏网、大量被骗资金被隐匿、转移、挥霍,实际上已不可能追回全部被骗资金。因此,有效追缴赃款、最大程度地降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六)关于既有骗得财物而构成犯罪既遂又有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达到‘噫见”规定的标准而构成诈骗犯罪(未遂)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鲁某某团伙诈骗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已经其实施了诈骗行为,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已构成了诈骗犯罪。同时,还发现该团伙通过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达到了“意见”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而构成诈骗犯罪(未遂),对于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也有待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式、手段会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总结,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能力,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政法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主动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削弱了社會诚信基础,挑战国家治理能力,必须严历打击。公、检、法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注意全面收集整理学习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及有关案例资料,并确定专班、专人对此类犯罪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同时,对于个案,公、检、法三家要充分沟通,统一认识,为案件准确侦查、高效审查、高质量庭审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制度,引导侦查
为了更好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行一案一介入制度。针对重大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审查逮捕阶段开始,就确定一名员额检察官负责具体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及起诉,最大限度的确保案件在程序与证据上立得准、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了。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与如今网络发达、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紧密联系。在接受新事物过程中,被害人认知能力有限,防范意识不强。因此,各级政府要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统一宣传,要让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深入人心,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心里有了防范意识,才能自觉提高防骗上当的警惕性,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