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老年人 权益保护
案例1:2017年至2018年,高某、郑某等人经过培训后,先后在T市H区县界内承租多个店面,以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名,用免费发放鸡蛋等礼品的方式招揽众多客户,同时用向客户承诺高额返利、定期返本的方式吸引不特定人群约2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同时按投资金额的大小分级别对应每日返现金并赠送不同价值的礼品,在此期间,该公司多次组织客户旅游、讲座、开大会宣传公司产品,共吸收存款2100万元,造成投资损失1290万元。通过审阅案卷,承办人发现投资人群最小年龄50岁,95%以上的投资人群为60岁以上老人,年龄最大的投资人已经80岁。
案例2: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李某某、邹某伙同业务员,通过推介会、发传单等途径向周边广场舞队成员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向1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00多万元,投资人多为60岁以上老人。
案例3:2016年,网贷平台南京易乾财富爆出百亿兑付危机,有数据显示,在易乾财富投资的85岁以上老人就有八九百人,投资总额高达近3000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涉众型理财骗局的目标,多年的积蓄都打了水漂,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没有着落,有些老年人因为受不了打击而导致身体疾病,甚至死亡。阅历丰富的老年人为什么会成为被骗的高发人群?我们通过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点,找出老年人被骗的成因,有效的打击犯罪,从而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資金的行为,同时具备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违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不仅包括主体不合法,也包括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公开『生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吸收资金。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区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非法集资罪的关键,根据《最高院关于集资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客观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通过高息本金返还为诱饵,来诱骗获得公众投资,将民间资金占为己有消费和利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严峻态势,自2015年以来,我国非法集资呈爆发式增长的态势,2018年至今,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多发高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越来越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打击难度增加。正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且遍及地域广,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此类犯罪的目标瞄准了老年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希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曾指出,“老年人握有大多数的累积财富和财富给与权。同时,他们身体虚弱、精神衰弱。财富和身心脆弱的共同作用使得老年人处于危险之中。”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频发,让许多老年人深受其害。我们通过对在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分析,被骗的老年人中不乏高级知识分子,有的甚至退休前还从事法律工作,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现象,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针对老年人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多以投资“项目”、企业等看似合法的方式,有的甚至以投资养老的项目为噱头,诱骗老年人。除了理财、投资被骗外,购买保健品、药品也是老年人被骗的形式。有《报告》指出,犯罪分子往往冒用卫生部、各种医学研究机构、各大医院以及“老龄委”等机构和协会的名义,以送免费体检、送小礼品、免费旅游为饵、拉老人听讲座、参加保健活动,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趁机推销保健品、药品或其他商品,并进一步骗取老年人的钱财。
2.针对老年人的非法吸收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作案方式也趋于职业化,犯罪组织内部结构严密,上至公司的领导、财务下至业务员,都进过严格的培训,有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甚至有所谓的“营业执照”,业务员也大多招聘刚毕业的大学生,这样的运作模式使老年人难以辨别真假,深陷各种圈套。
3.采取“温情关怀”的手段,博得老年人的心里认可,让老人心安理得的为之投资。这类犯罪抓住老年人的特点,业务员对老人比亲儿子、亲闺女还亲切,正是这种热情、关怀,打动了老年人,对业务员无比的信任,中了圈套。
4.老年人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无论骗子的招数如何变化,之所以能得逞,与老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分不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49亿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7.9%。老年人退休后生活圈子变小、生理智力减退、身心孤独空虚,使老年人对复杂的社会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同时,老年人手中往往有一些积蓄用于养老,他们想利用手中的财产创造更多的财富,以实现自我价值。
5.法律知识普及方面缺乏针对性,对老年人的关爱不够。我国有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应法律,但是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还远远不够。随着国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不断提高,我国步入了老龄化时代,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已迫在眉睫。
1.从源头上加强金融监管、加快民间金融立法,加大“非吸”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放松对此类案件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将工作重心前移,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对类似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类金融活动加强预警监测,建议公安机关联合金融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预警监测平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将此类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防忠于未然。
2.有针对性的加强各类宣传,提高老年人的警惕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宣传不能表面化、程序化,建议法律宣传、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各种方式相结合,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发挥其自身优势,开展金融风险宣传,司法机关以案释法,宣传此类犯罪的特征和危害性,宣传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基层,并结合当前犯罪的特点融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以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积极探索法院与基层组织有机衔接,让老年人走进庭审现场,更直接接受法律的洗礼。
3.深入基层,注重预防。在社区、街道成立相关部门或者设置相应岗位,发挥社区党员的作用,深入基层做好老年人的深入调查,了解本辖区内老年人的人数、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生活状况以及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建立老年人信息保障卡,及时了解辖区内老年人的思想状况,并针对“空巢”老人进行一对一的宣传。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服务,回归社会,让老年人多了解社会,加强自我管理的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建立老年人心里辅导机构,定期对老年的心理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心理干预,防忠于未然。
4.加大老年人的司法救助力度。第一,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在发现自己被骗后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保留好证据;第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老年人司法援助机构,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及时有效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三,针对被骗的老年人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在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社会协同家人共同做好老年人的心理干预,降低因被骗对老年人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