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郭某系某幼儿园职工,2018年11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第二天开始未到单位上班。12月初,郭某回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单位要求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其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的“待通知金”。该单位每月下旬发放上月工资。这样单位就扣发了申请人2018年10月的工资。申请人对此有异议,与单位交涉也没有要回10月份的工资,于是向當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本人10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
我无论如何都没想到,单位竟然会扣发我一个月的工资,还给起了个名字,叫“待通知金”。我上班了,你就得给我钱,我没上班,也没向你多要钱。
被诉人
郭某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也让我们有时间去应对。现在搞得我们措手不及,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郭某没有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索要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并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