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科学界定,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见义勇為一直存在着认识偏差,习惯于把它与“舍己为人”“不顾个人安危”紧紧捆绑在一起,似乎救人者的行为越勇猛越好,越壮烈就越伟大。影视作品中,有这样的情节可以说是剧情需要,更具艺术感染力,但放在现实生活中,却导致诸多弊端。例如在不具备相应能力、方法的情况下,仅凭一腔热情冒险做好事,结果反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和牺牲。
仅在江苏境内,类似悲剧就已经屡次发生。2002年,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同伴溺亡,被授予“见义勇为”和“革命烈士”称号;2008年,高邮13岁少年郭寿荣为救同伴溺亡,被授予“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他们的勇气、品德理应得到褒奖肯定,但这并不是最理想的结果。
多维解读
1.见义智为。挺身而出、乐于助人是必须的,但也要冷静考虑现实条件、客观规律和自身状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保护好自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见义智为并非排斥、否定见义勇为,而是一种进步和升华,以更清晰鲜明的导向,鼓励人们在保护自身、没有明确危险的情况下,选择科学、合理、正当、有效的方式方法去救人。量力而行,有勇有谋,才能更好地弘扬美德,利他利己,绽放更加灿烂的人性光辉。
2.尊重生命。罗曼·罗兰说:“人生不售来回票,一旦动身,绝不能复返。”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英雄也不例外。新版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正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我们每个人都是经过母亲十月怀胎而生下的,是母亲经过十个月辛苦的孕育,才拥有我们这鲜活、美丽的生命。所有生命都是神圣的,都有天生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尊重生命,呵护生命,不能盲目鼓励人们去做超出个人能力的事,更不应强人所难、求全责备。救人者首先要确保自己的安全,这应是见义勇为的基本常识与价值底线。每一个救人者都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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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智为 尊重生命 以人为本 理性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