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漪青
在谈保护企业家权益的时候,绕不开三个关键词:“民营企业、市场经济、私有财产保护”。今天我从这三个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法律地位来谈几点。
对民营企业地位的认识是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民营企业在宪法中首次出现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把个体经济补充论的认识写入宪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来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其后,宪法修正案多次对此有明确补充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要保障民营企业,首先要在法理上赋予它和国有企业的平等地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的春天也就真的来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民营企业家积累的大量财产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为了保护企业家权益,应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有恒产者有恒心”,唯有企业家的资产得到法律保障,才能让他们安心地创业发展。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我们要深入领会其精神實质,在相应立法工作上取得突破,更有效地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