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超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打造服务型政府,而打造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要素,正是必须保证公务员队伍既具有能力卓著、业务精通的过硬素质,更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纯洁思想。必须确保每一个国家公务员都是思想合格、品质高洁、可堪任用的,不让任何有思想问题的人在公务员队伍中存在。首先,必须严把准入关。要守住公务员队伍的准入大门,不让任何一个思想不合格者混入公务员队伍。其次,必须及时清退不合格者。要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公务员队伍中的思想不合格者,发现一个清退一个,决不能留有余地。
关键词:营商环境 公务员 思想 纯洁
在致力于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法规终究也需要由人去执行。人是主观能动的,同样的规定,不同的人去执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所以,人,才是一切人类活动中最为核心的元素。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打造服务型政府,而打造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要素,正是必须保证公务员队伍既具有能力卓著、业务精通的过硬素质,更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纯洁思想。要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纯洁性,则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的原则选任干部,坚决杜绝思想不良者,力求从思想根源上消除隐患。只有这样,才能正本清源,彻底解决打造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思想是行动的引领。一个人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行事作风、处世态度,无不植根于其灵魂深处的思想意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善恶观、荣辱观等主观心理状态与内在品格。只有正确的思想,才能导引出正确的行为。如果内在思想是扭曲、错误的,再怎样通过外力监管,也只能起到短期效果,日久天长,邪念时时作祟,难保不出问题。事实上,一个人在不良思想的作用下,随时可能出现行为偏差。多年以来,正是因为对官员们的真实思想状态欠缺科学细致的考察、持续走心的关注和强有力的管控,致使社会上一度腐败盛行、贿赂成风,政府形象一落千丈,直至十八大以后才在中央的反腐高压和持续作风整顿的作用下逐步改善,但直至今日仍未能彻底肃清流毒,尚有官员不断翻车落马,不良风气依然随处可见。思想不纯粹,何以为清官?没有思想过硬的公务员队伍,如何打造服务型政府?所以只有确保在公务员队伍中牢固树立严以律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思想,彻底摒弃长久以来顽固存在的诸多扭曲、错误思想残留,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社会不良风气、重塑政府形象,从源头、实质上优化营商环境。
思想观念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而是一个持久漫长、循序渐进的过程,与家庭熏陶、环境影响、学校教育、成长经历等均密不可分。成熟的思想一旦形成,想要改变也絕非易事,同样需要长期且持续的环境影响、事件刺激、观念浸润与自我修习,才能逐渐由量变而至质变。也就是说,一个真正思想正直、品格高尚的君子,不会轻易堕落成自私狭隘、品行低劣的小人;同样,一个内心扭曲、思想龌龊之人,想使其变好也是难上加难。在这个大前提下,要想纯洁公务员队伍,就必须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确保每一个国家公务员都是思想合格、品质高洁、可堪任用的,不让任何有思想问题的人在公务员队伍中存在。这就需要不断细化、完善公务员法律制度,严格标准、提高要求,高度、持续关注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内在思想状态,决不允许思想不良者混迹于公务员队伍之中。
首先,必须严把准入关。要守住公务员队伍的准入大门,不让任何一个思想不合格者混入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的招录都是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力求公平公正。但考试成绩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报考者的知识水平、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并不能全面体现出其思想状态、内在品格。因此,成绩优异只能是公务员准入的基础条件、最低门槛,除此之外,全面、严格的品行考察则更加必不可少。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明确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关于对拟录用人员的考察则只规定招录机关须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而考察内容包括哪些则没有具体规定,未来亟需加以完善。为确保每一个被录用的公务员都是思想合格的,就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并采用科学的考察方式。思想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也是容易伪装的,考察起来难度很大。思想的表达必须通过一定的言行,而言论与行为则是容易考察的。因此,考察报考者以往的言行表现理应成为公务员招录程序中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主要是考察其是否一向严以律己,严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本是做人的底线,更是对国家公务员的最低要求。一个不能严格遵纪守法、不讲公德的人,其思想品质必有瑕疵,决不能录入公务员队伍。现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正在审议过程中的《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又增加了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且未重新加入或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修订草案的规定比原规定更为完善,但笔者认为,对于手握行政权力、掌控群众利益的公务员队伍来说,这些规定还是不够严格。如果有人虽然没有受到那么严厉的惩处,但其言行的恶劣程度已经足以证明他思想品质方面的瑕疵,这样的人员也一样不能将其录入公务员队伍,否则就难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纯洁性,必将后患无穷。所以对于这部分法律规范应当继续加以修订、完善,除修订草案的现有规定外,还应当增加下列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一是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二是五年内受过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的纪律处分;三是五年内有过故意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等予以证明;四是五年内有过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学历、经历、证明、证书、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造假,其他各种欺诈行为;五是五年内有过生活作风问题的不良记录。这些情形的恶劣程度显然足以显示行为人所具有的不良思想品质,理应成为公务员录用的禁止性条件。五年的时间限制也给了犯错者思想净化与进步的机会和足够的时间,笔者认为颇为合理。
其次,必须及时清退不合格者。要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公务员队伍中的思想不合格者,发现一个清退一个,决不能留有余地。国家对公务员有着严格的纪律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只有加大对公务员违规违纪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于思想不合格者坚决予以清除,才能真正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思想不合格与单纯犯错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绝对完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足够优秀、足够敬业的人,工作中的意外差错也难以绝对避免,依规惩戒、及时弥补、下不为例就是。需要立即清退的,是那些主观思想存在问题的人员。公务员队伍是直接代表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手握行政权力,攸关群众利益,丝毫马虎不得。对于思想不合格者,不能报有任何幻想,决不能继续留用于公务员队伍之中,不能拿人民的利益冒险。这里的关键问题还是,何为思想不合格?如何加以辨别?当然,也还是要通过客观具体的事件、言行来判断。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以及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必须给予开除处分。除此之外,该《条例》对公务员的诸多违法违纪行为作了不同程度的处分规定,但笔者认为,有些规定失之过宽,需要加以修订、完善。对于那些明显昭示行为人思想不合格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本无须留有余地,不应规定其他处分形式,而应直接予以开除或辞退。例如《条例》中所涉及的下述行为: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吸食、注射毒品或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或利用赌博索贿、受贿、行贿的。上述行为的恶劣程度足以显示行为人思想上的严重问题,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有百害而无一利,只有及时清退,才能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纯洁性。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法律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18FXE454);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