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红线区的划定与保护对策研究

2019-04-12 05:29李慧君
绿色科技 2019年6期
关键词:水源地扬州市红线

李慧君,李 影,吴 皓

(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扬州 225007)

1 引言

生态红线区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生态空间[1],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洪水调蓄、降解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功能[2]。因此,划定并保护好各类生态红线区对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生态红线区的划定

2012年4月,扬州市全面启动生态红线区域划定工作。此次划定的“生态红线”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单位,在自然环境特征和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分析,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反复的研究、对接与汇总审核,并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013年8月江苏省政府颁发施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扬州市生态红线是全省生态红线的有机组成部分。

3 生态红线区分布情况

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共划分为11类64个(图1),其中自然保护区4个,森林公园5个,风景名胜区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洪水调蓄区2个,重要水源涵养区1个,重要渔业水域1个,重要湿地7个,清水通道维护区11个,有机农业产业区9个,湿地公园5个。全市生态红线区总面积为1325.2 km2,占国土面积的20.11%,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50.83 km2,占国土面积的2.29%;二级管控区面积1174.37 km2,占国土面积的17.82%。

4 生态红线区保护的难点

4.1 自然保护区开发不合理

扬州市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养殖污染,滩涂开垦、旅游业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污染,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有所减少,水质逐步下降,周围湿地受到破坏,不同程度的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兽类和鸟类的生长。

图1 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布局

4.2 湿地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发展区域经济,扬州市在长江沿岸建设了一批化工企业、电厂、港口、码头等,造成长江沿江分布的湿地拼块数目减少,大片的农田和湿地被破坏,水质环境和水流的变化破坏了各种生物适宜的生境。港口区的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环境景观破碎化,使那些需要较大生境斑块的“森林内部种”或“面积敏感种”趋于消失。湖泊湿地内由于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破坏严重,存在湿地萎缩、湖泊调蓄能力下降、淤积问题突出、植物种类构成逆向演变等问题。

4.3 饮用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

扬州市地处长江和淮河的下游,全市饮用水源地除仪征月塘水库、宝应潼河两个备用水源地外,其余都处在长江、干流里运河等淮河入江水道上,客水水质的好坏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有直接影响,特别是位于高水河、芒稻河、廖家沟、大运河上的水源地更容易受到淮水下泄的影响。且扬州市饮用水源地大部分为开放式水源地,上下游沿岸建有工业企业、码头,容易发生突发水环境事故。

5 生态红线区的划定与保护建议

5.1 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

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和保护,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最为关键,红线区类型和边界的确定、管控归属等,都取决于各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3]。对于生态红线区划定过程中存在的意见和问题,通过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有利于提高生态红线区划定的准确性。

5.2 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区规划和相关规范

生态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需明确生态红线区内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目录。一级管控区内应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可以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一些对生态功能影响不大的建设和开发活动。

5.3 开展生态红线区保护政策研究

一方面尽快开展生态红线区生态补偿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补偿办法。另一方面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红线区的保护目标,不得造成其生态功能的改变。对于生态红线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严格实行“占一补一”,在面积和生态服务功能上保证平衡[4]。

5.4 大力开展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围绕生态红线区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形成强大的宣传气势和浓厚的环保氛围,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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