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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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微信公众号“黑龙江人社”正式开通上线。该公众号设置微资讯、微服务和微互动三大栏目,包括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深度解读、市县动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保卡进度、社保卡挂失、社保卡激活,建言献策、重要活动、公众参与等功能模块。市民可通过该微信平台了解就业、社保、人事人才等人社领域的最新政策信息,并就所关心的问题在平台上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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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面向我省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劳动者每提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均可给予一次培训补贴。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分别实施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3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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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条例》,新安装电梯和移装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公众聚集场所的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另外,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涉及停电的,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电以及恢复供电的具体时间。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条例》还规定了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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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总工会发布《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八大群体入会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全省农民工入会率达到60%。“八大群体”是农民工集中的领域,组织他们入会,有利于工会更充分、更有效地为其维权、服务,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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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继续支持城乡居民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治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执行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贫困家庭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家庭的儿童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儿童。
免费救治病种: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四种单纯性及上述四个病种的复合型先心病。
免费治療的定点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
费用结算方式: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经办中心报销。其中,单纯性儿童先心病治疗医保基金定额支付1.8万元,其余费用由社会基金支付;两种以上复合型(含小体重患儿)医保基金定额支付2.3万元,其余费用由社会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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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月度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收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通知》还就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缴纳个税事宜做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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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
《奖励规定》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嘉奖、记功人数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和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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