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规范问责”意见,释放了什么信号?

2019-04-11 03:09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2期
关键词:张伟执纪督查

任红禧

2018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并且提出“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

此后,北京、山西、湖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意见,并且不少地方都格外强化了对“规范问责”的相关要求。

那么,关于“规范问责”,具有哪些现实针对性?密集出台此类意见,又释放出了怎样的政策信号?

问责“跑偏”现象引发热议

2018年11月15日,一则“因洗澡迟接巡查组电话被处分”的官方通报引爆网络。

這则源自安徽省全椒县的通报称,该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县农村公路局副局长张伟在省脱贫攻坚巡查中不正确履职问题:“省巡查组四次拨打张伟手机,张伟未接听电话,给我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8年10月8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伟党内警告处分。”

当事人张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自己吃完晚饭后有遛弯儿的习惯。因为当天遛弯儿后出了一身汗,在回家洗澡时迟接了电话。

全椒县公布这个处分决定,本是意在警示他人,没想到却引发了舆论围观,而张伟的“委屈”更是得到广泛同情。通报发出次日,全椒县委便撤销了对张伟的处分决定。

近期,关于“拍脑袋式问责”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某省一个贫困县的驻村干部因在扶贫手册中写错两个标点符号被全县通报,并被扣除一年的绩效奖励;西部某省一个地级市领导进村检查扶贫工作,发现一名驻村干部在看手机,顿时大为光火,责令给予处分……这些执纪简单化、问责粗线条甚至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的现象,均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执纪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业已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和利器,问责不主动、追责不给力的现象大为减少。

然而,由于个别问责执纪者对党内法规学习不透彻、领会不深刻,致使前文所述的追责方向跑偏、问责用力过度现象时有发生。2018年11月底,《人民日报》刊文指出:“如此问责,再严厉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只会让被问责干部内心有结,更让其他党员干部感到不公,削弱了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益于作风建设,也不利于基层治理。”

舆论呼吁“精准问责”

应当明确的是,问责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决不能泛化、滥用。

早在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随着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制度日臻完善。

2018年11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题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精准问责》的评论员文章指出:“问责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依规依纪,切忌不论具体是非,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问责,甚至违反民主集中制,仅凭领导个人要求就官僚主义草率问责……”

当然,除了个别执纪部门存在“拍脑袋式问责”的“随性而为”外,在基层的执纪实践中还存在因职责边界模糊、过度依赖问责手段的问题。

2018年10月,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陈文胜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介绍,在他调研过的省份中,签责任状最多的乡镇达51份,“这么多的责任状,乡镇领导根本记不清都涉及哪些名目,上面发什么责任状就签什么”。为此,陈文胜建议,要以法定职责为依据,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清晰界定基层政府责任范围,划分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的权责,切实为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减负减压。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通过媒体呼吁:“查实确需问责的,要分清责任的层次——是主体责任、管理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对因政策不明晰等导致的责任,应该划定容错空间,给予纠错的机会。”

对“问责乱象”纠偏

在2018年12月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吏治”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用科学办法进行管理,切实管到位、管到点子上,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据观察,近段时间对问责规范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意见在多地陆续出台。

2018年11月底,湖南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6个方面20条措施。其中关于“防止不区分情况搞层层加码问责,防止简单依靠问责平息事端”的内容,明确对简单化问责方式说“不”。有专家指出,不搞层层加码问责,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风向标意义。此举被《人民日报》发文点赞,并被视为地方党委对问责乱象纠偏的首开先河。

2018年12月中旬,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更是赢得舆论的广泛赞誉。在山东此次出台的举措中,将“规范问责追责”单列为一个部分,明确规定“不能‘为问责而问责,坚决杜绝以问责指标‘博政绩。不能‘以问责代替整改,防止将‘层层传导压力异化为‘问责层层加码”,并旗帜鲜明地提出:“对在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中滥用职权、刷‘存在感,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柄利剑,但不能“剑走偏锋”、率性而为。显然,近期多地针对滥问责、乱问责等乱象而出台的纠偏之举,无疑是对问责“严管和厚爱”本义的回归。不难想见,今后那些“一拍脑袋就问责”的滥用职权者,反而可能会被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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