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李 杨佑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背景下,一场地方金融监管的改革潮席卷全国。
这场改革的核心举措,是将各省(市)地政府各类金融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金融监督管理局。据支点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10月至今,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已挂牌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局。
其中,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去年11月23日挂牌成立,是将湖北省政府金融办的原有职责与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相关金融监管职责整合而设立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为何要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该机构将如何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推动湖北企业上市工作方面,湖北还将有哪些具体举措?围绕以上问题,支点财经记者近期专访了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段银弟。
《支点》: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成立有何现实意义?
段银弟:第一,该举措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国家层面已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设立了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行、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迅猛,这些新业态的监管处于“模糊地带”,存在监管缺位的情况。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不但填补了监管真空,还将构建地方统一监管框架,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权限、监管对象、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等制度作出相应安排,最终形成在省级行政区内,由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运行的局面。
第二,有利于化解局部性的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外溢性和专业性,必须要求有专门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否则就会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并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刚才提到的各种新兴金融业态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引发了区域性、局部性的金融风险。以往相关监管职责散落在各职能单位,整合各单位职责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后,则有利于形成合力,防范、化解相关局部性金融风险。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能否为当地实体经济服务,既需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指导和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更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利于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硬约束”和地方金融工作的“软引导”结合,通过对全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进行考核等措施,对金融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规模、价格、占比等指标进行评价,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通过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和效能,不断提升地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精准程度,推动金融更好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支点》: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原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有何不同之处?将具备哪些具体职能?
段银弟:原省政府金融办是省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在鄂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全省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
全新组建的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承担起加强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创新等工作职责。
按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地方金融工作多年的实践,我认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非法交易场所与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进入经济新常态以来,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最突出、最显著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首要职责。
如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防范和化解地方类金融机构风险;会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等重点实体企业的债务风险,防止其通过传导引发金融风险。
其次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职责的划分,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主要包括制定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全省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再次是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围绕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引导更多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创新驱动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外,地方金融监管局还需负责联系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湖北分支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
对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视同于“金种子”企业,在专项资金、项目用地、金融扶持、绿色通道等方面优先支持。
《支点》:金融管理职责整合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要点?
段银弟:存在的要点和难点主要是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首先是处理好地方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关系,有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合力;
其次是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监管力量,共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再次是处理好类金融机构监管与原有金融机构监管之间的关系,出台科学监管规章,有效堵塞相互间有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
最后则是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监管力量之间的关系,组建懂金融业务、有金融监管经验和能力的队伍,避免“心有余而力不足”。
《支点》:可否具体谈下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如何与“一行两会”等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业务协同?
段银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通过如下举措,与“一行两会”在鄂机构进行更好的协同合作,从而促进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探索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如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等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增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合作。
包括金融运行形势分析、金融风险监测分析、统计数据及信息披露与资源共享合作等,确保信息收集、整理、交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
三是共同应对新型风险。
如面对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带来的风险问题,地方监管部门与“一行两会”也应加快适应混业监管的需要,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打造有地方特色的“地方金融纵横监管网”。
四是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如企业上市审批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但企业在上市前的改制及培育工作往往是地方政府部门协助完成。
只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一行两会”通力合作,才能第一时间了解到企业的诉求,再按各自职责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支点》:在当前IPO常态化、“科创板+注册制”即将推进的情况下,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推动湖北企业拥抱资本市场方面有何目标?
段银弟:2018年以来,我们在全省实施了“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计划用五年时间让全省上市企业数量翻番。
去年湖北新增境内上市企业5家,过会待发1家,新增境外上市公司4家,新增境内企业上市数量排名由2017年的全国第16位上升至第6位。2019年,我们力争全省新增上市公司10家,力争1-2家企业在首批科创板上市。
《支点》:为实现以上目标,湖北将有何具体举措?
段银弟:一是明确目标,增强推进企业上市动力。
將继续推进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和各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建设,强化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资本市场湖北基地培育服务功能,落实好企业上市各项奖补政策。
二是完善机制,凝聚推进企业上市合力。
全方位联动构建立体化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湖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相关考核指标,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地方上市政策,协助省直部门制定支持企业上市的行业政策,形成省、市、县三级共同主导的上市工作体系。
此外,还要积极谋划、群策群力,联合各类机构形成推进湖北企业上市工作的合力。如组织交易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的专家队伍,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常态化专业指导。
三是强化措施,激发推进企业上市活力。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市、县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优化环境,提升推进企业上市内力。
如储备各类资本市场专家人才,建立湖北省企业上市专家库;定期开展资本市场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强化信息化建设,打造全省企业上市云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全省企业上市状态、上市进程和储备情况。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抢抓科创板的历史机遇,推动湖北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目前我们正按照科创板上市参考标准,建设通过各市州上市办、重点券商和国家级开发区等渠道,遴选了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规范性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的科创板后备企业库,后备企业动态保持50家。
对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视同于“金种子”企业,在专项资金、项目用地、金融扶持、绿色通道等方面优先支持。2019年我们将重点选择90家左右的科创板后备企业向上交所推荐。
《支点》:未来将如何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段银弟: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一是增强金融有效供给。
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切实加大对关系湖北发展全局的“三农”、小微企业、民生、产业转型升级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包括会同监管部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评先表彰等与银行合规收费、减费让利情况相挂钩,切实改善银行服务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加强银、政、企对接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按融资需求与企业开展精准对接,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实效性。
包括组织金融“早春行”、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小微企业银企对接活动;大力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推动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是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贷款以及银证通业务。推动辖内商业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开展银税合作;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综合利用循环贷、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