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类电视节目中“消费苦难”的道德考辨

2019-04-08 01:33张登皓

张登皓

摘 要:情感类电视节目热衷于消费个体苦难以博得观众同情,赢取高收视率。以异化“消费苦难”的职业性行为来唤起社会大众内在的情感认同继而获得收益,已成为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者的一种营销手段,其本质反映的是对人性的消遣、对情感的消费和对道德的亵渎。从哲学语义来看,“消费苦难”是以引起道德感动、情感认同为内需性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是人实现积极社会化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人自由发觉自身“善的系统”的一个过程,具有情感性、社会性和个体性的特征。异化“消费苦难”使情感类电视节目存在道德认知失真、道德情感失真、道德判断失真、道德行为失真等问题,必须通过坚守道德底线,排除道德真空;牢筑职业道德,重视行业伦理;恪守道德情操,提高道德判断;完善制度规定,明确行为责任等路径实现“消费苦难”哲学语义的回归。

关键词:情感类电视节目;消费苦难;哲学语义;道德失真;道德回归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9)02-0135-07

情感类电视节目作为备受制作人、广大社会成员关注的节目种类之一,对发现和弘扬社会的真善美,实现和满足社会成员内在的情感积淀和需要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社会发展面临多重转型时,它却未能及时有效地、合规律性地找到一条健康发展之路;相反,作为其核心内容和主要销售手段的“消费苦难”这一电视行为,却一再陷入道德失真、失信于民的困境。在表層形态中,它表现为引发社会成员的普遍不信任和对其的道德诘难,在深层形态中则表现为社会的普遍情感冷漠。因此,如何界定“消费苦难”的边界、重塑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提升社会的幸福感,是发展和满足社会精神文化建设与个体情感的需要。

一、“消费苦难”概念的哲学界定

在对“消费苦难”这一概念进行哲学界定之前,有必要明确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内涵以及其与“消费苦难”间的关系。概言之,情感类电视节目是产生“消费苦难”这一行为的基底,它“以人物的感情故事为资源,以动情为目的,煽情为手段”[1],实现电视与观众的连接,体现以情化人、以情育人的社会关怀。其原生制作意图是用情感打动观众,以真善美的感召力修补观众的心灵阵痛。且因其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故这种力量更为深沉、厚重,也更具影响力和持久性,因此,发挥好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原生作用是其良性发展的重中之重。但其本质是市场化的产物,盈利是其内蕴属性,一旦这种属性盖过了其原生功能的发挥与保障,表明其“初心”已不复存在,而“消费苦难”恰恰是其根本表现与核心内容。

(一)消费与苦难

谈及“消费苦难”这一复合词组时,需从“消费”与“苦难”这两个单项词语谈起。先看“消费”。一方面,“消费”作为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对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和使用,用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欲望”[2] ;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时代的肯定形式真正出现于19世纪,并延续至今”[3] 。简单来看,“消费”作为新兴的经济名词进入到公众特别是经济学家的视野,在于生产的相对过剩,即生产与需求不存在紧张性,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不受需求制约的交换的扩大式社会行为和独立式个体行为。所谓扩大式社会行为,强调的是由简单的区域性社会交换行为转变为复杂的完全性社会交换行为。独立式个体行为表现的是由需求制约的半独立式交换行为转到不受需求制约的个体独立交换行为上。总体来看,“消费”的实质就是交换。再谈“苦难”。笼统地讲,“苦难”指的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经历的艰难外部环境在情感上的一种认定方式。首先,“苦难”是个体实现社会化的组成部分和必要阶段。佛教将人一生所经历的“苦”分为八大类:“生、老、病、死、怨憎会、求不得、爱别离、五蕴盛”[4]。从时间维度来看,“生、老、病、死”是人从获得独立生命形态(脱离母体)到完结(完全死亡)需经历的阶段,这是基于一种人生轨迹的常态化查考,需要排除的是独立生命形态在正常状态下的非常态情况,即人为意外和自然灾害。从社会化的维度来考量,“八大苦”是个体实现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内蕴了个体情感和社会情感。其次,“苦难”是一种艰难的外部环境,这表明其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抽象性在于对一种或多种相似外部环境的系统认定,具体性指抽象成为苦难这一概念的外部环境是具体可感的。最后,“苦难”是一种体现个体或社会群体对情感的一种认定方式和价值定位。一是当将“苦难”定义为认定方式时,表现的是个体对其自身社会化所经历的外部环境特征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一种认识;二是将“苦难”定性为一种价值定位时,表现的是个体自身或社会群体在情感上的一种性质认定,与快乐、顺利、幸福等类型相区分,通常的情感态度表达为“同情”“可怜”等。

(二)消费苦难

那么,“消费苦难”就是“消费”与“苦难”的简单相加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基于上文对“消费”和“苦难”的哲学分析,不难明白,“消费”是一种人的外化的社会活动,是能够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或一定标准度量的客观行为。而“苦难”则是人对客观环境在情感上的一种认知方式,具有主观性,导致相同的“苦难”存在着不同的被认可、被接受、被同情的程度。也就是说,“消费”与“苦难”是两种不同的质料。“消费苦难”就是“消费”和“苦难”这两种异质物在一定作用下产生的既与两者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新产物,表现为“出于母体”“异于母体”,是以引起道德感动、情感认同为内需性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是人实现积极社会化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人自由发觉自身“善的系统”的一个过程。

首先,“消费苦难”离不开情感性。情感性是“消费苦难”的本质特性,是其得以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根基。当“消费苦难”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以道德感动、情感认同为内需性存在时,这种情感认同与道德感动就是情感性的外化形式,所以可以简单地将满足情感性的需要视为“消费苦难”的立命之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情感性是人所独有的,因为“消费苦难”的双向主体是人;将道德视为情感性的一种具体形态,是因为社会体现出的道德就是情感的普遍理性约定俗成的表现。这种认识应区别于休谟简单的“片面情感主义道德原则”[5],即休谟否认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重要作用,认为道德判断“不是一个思辨的命题或断言,而是一种灵敏的感受或情感”[6] 。道德感动是“一种情绪状态,是亲身性、个别性、公众性”[7]的有机综合,情感认同是“借助自身的想象力,以当事人的立场,考察当事人置身的事情时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情绪”[8] 。以两者作为一种目的性的内在需要的社会生活方式,是“消费苦难”的表层结构展示。第一,“消费苦难”从古至今都是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由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对于不幸者、弱小者的“帮助、救援”的社会化行为,是社会成员的一般生活方式。第二,“消费苦难”是社会人的一种普遍心态或基本情感需要。“消费苦难”在情感的维度上可看作一种语言和行动上的同情之意、同情之行。孟子曾论述人之为人的根本是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其中排在首位的是恻隐之心。恻隐之心强调的就是对社会成员(除自身之外)具有“同情、怜悯”之情,做出满足社会成员(包括自身在内)情感需要的基本反应。

其次,“消费苦难”离不开社会性。“消费苦难”之所以能夠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就在于其具有的社会性。“消费苦难”无论作为一种状态还是行动存在时,不可回避是“人”创造发明的这一客观事实。因此,“消费苦难”作为“人”的一种“创造品”就不难理解其具有的社会性。人是社会中的人,一生都在不断地进行社会化。人的社会化过程采取的都是积极的社会性行为,“消费苦难”是其中之一,且成效显著,这是因为“我们对悲伤的同情,就某一意义来说,比我们对喜悦的同情更为全面与包容”[9] 。“消费苦难”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性需求,表现为满足个体自身的情感需要和追求符合社会成员情感一致的表达。其一,“消费苦难”是满足个体自身情感需要而进行的积极的社会化行为。实现自身情感的满足与积极的社会化行为不存在冲突,相反,两者统一于人获得“社会人”这一身份认可的过程之中。其二,“消费苦难”是个体追求的符合社会成员情感一致的表达,本质上可看作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要求的遵循。不可否认的是,的确存在违反社会成员应有的一致性情感的特殊情况,但就社会整体发展的潮流与要求来看,这种状况是不入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最后,“消费苦难”离不开个体性。“消费苦难”的个体性特征来源于对其的哲学界定,人自身就是一种由“善意、善念、善心、善行、善举”等要素组成的“善的系统”,人追求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自由发觉自身“善的系统”的历程。其间,不可忽视的是个体自身的认识因素对于自由发觉“善的系统”的重要影响,这是其一。在谈及“善的系统”的发觉时,“自由”应成为一种自然选择。在实践中,难以否认的是由于个体在认知水平、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自由”与“强制”经常作为组合出现,这是其二。在清楚个体性与“善的系统”之间的关系后,有助于理解“消费苦难”作为一种自由发觉自身“善的系统”的过程。这里表现有三:一是当“消费苦难”作为一种自由自觉的外在行为表露出来时,其本质反映的是个体内在的抽象的“善的系统”的外在具体化,通常以语言、行为等介质传递出来。二是“消费苦难”的存在前提是引起社会成员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的情绪体验。这种体验在形式上通常存在着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可能是一瞬间的触及,也可能是较长时间的酝酿。三是关于“自由发觉”的性质认定。“自由发觉”就属性而言是一种方法,本质而言是对人自由意志的肯定。认为“消费苦难”是个体“善的系统”的“自由发觉”是人性本善的一种认识,因这一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而产生的自由发现自身系统中的善,不因外力而左右。但不可置否的是,这也存在着特殊性。

(三)现代语义下“消费苦难”的哲学认知异化

“消费苦难”具有经济性与情感性。当将“消费苦难”置于哲学之下审视时,通过系统性抽象,完成了“消费苦难”在性质界定上的相对统一。但随着物质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现代社会成员的存在方式,“消费”的内容、形式和作用等发生了量的增加和质的变化。而“消费苦难”作为区别于“消费”的客观存在,逐渐成为“消费”的内容之一,导致“消费苦难”在哲学性界定上出现了异化。第一,“消费苦难”最初作为一种自我自由发觉内在“善的系统”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质料的构成是情感认同和道德感动。在现代语义下,“消费苦难”成为“消费”的下属物,不具有独立性,即“苦难”是“消费”的对象,作为一种交换物而存在,是情感的加工品,导致其不具备哲学意义上的整体性内涵。第二,“消费苦难”由作为一种满足社会成员情感需要、道德追求的社会普遍存在转变为某一类行业的经营手段与营销模式,内蕴于“消费苦难”之中的情感认同与道德感动成为该类行业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因素。出于对此的认识,行业性的“消费苦难”往往在“苦难”这一感知上大做文章,严重挑战着消费者的情感接受底线和道德容忍底线。第三,现代语义下的“消费苦难”是个人获得社会同情的便捷手段。“同情”的内在情感因素之一就是“认定”,即“同情”包含着“认定”。就个人获得的认定层次来看,情感认定是最为核心的。当个体获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可后,目标的实现近在咫尺。同行业的营销手段与模式一样,个体对于社会大众的情感接受底线、道德容忍底线的挑战也时有发生。

正因为现代语义下“消费苦难”的哲学认知异化,造成了其背后的道德失真,突出表现在利用“消费苦难”作为存在基点的行业性的道德失真,典型代表就是情感类电视节目。

二、情感类电视节目“消费苦难”背后的道德失真表现

情感类电视节目作为现代社会满足成员的情感需求、引导社会成员内在“善的系统”的自我发觉的重要传播介体,其运作核心就是“消费苦难”。当“消费苦难”一词在现代语义中产生异化时,内蕴于中的道德感动、情感认同和善的追求在原生性上出现信息丢失、价值偏离等问题。将其总括来看,表现为道德失真,即作为道德构成要素的知、情、意、行等在信息传递、情感表达时出现了虚假性和不真实性。在以“消费苦难”为吸引观众眼球、获取收益的情感类电视节目中,这主要表现为道德认知失真、道德情感失真、道德判断失真和道德行为失真。

(一)道德认知失真

情感类电视节目异化“消费苦难”的哲学界定的实质,反映的是对“消费苦难”的认知异化,外在形式上表现为道德认知失真,即对“消费苦难”道德的普遍认知、感知程度等失去了原生性意义,难以反映真实的道德底蕴。第一,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对“消费苦难”道德感动的动机认识不纯,将该道德感动作为卖点,使其戴上世俗的面具。这种道德认知失真是其“在概念之间来回探索”[10]后的一种认识产物。有意为之形成的认知产物因其出发点存在价值偏离,即不是彻底意义上的希望实现对“善的系统”的自由发觉,故在基调建立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失真问题。第二,社会大众对情感类电视节目所传递的道德感动在认知上存在失真风险。其根源在于上文所谈及的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人自身有意而为的对道德感动的偏差性理解。因此,大量虚假的信息导致了社会大众难以对“消费苦难”存在真实的认知。第三,个体自我有意识地使自己对道德的认知陷入“失真状态”。这里主要表现为个体因外在需要或实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将自我道德认知水平降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在以“消费苦难”为核心内容的情感类电视节目中的突出表现,就是过分夸大所经历的或正在经历的苦难,甚至虚构苦难。如2011年河北石家庄电视台雇人扮演情感故事《我为儿子当孙子》,直到不孝子“许峰”主动曝光这是作秀,真相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种虚构的“苦难”故事,紧紧抓住观众认知的情感变化,为的是获得高收视率。这一“消费苦难”行为的产生,是电视节目制作团队有意识地进入道德认知的“真空”与扮演者有意识地使自己对道德的认知陷入“失真状态”共谋的结果。它挑战了社会大众的道德认知底线,是情感类电视节目原生功能与内蕴属性失衡的第一重表现。

(二)道德情感失真

情感是构成道德整体的重要内容,情感的效用,特别是道德情感的效用就在于能形成最普遍的接受与认可。因此,唤起社会大众的道德感受就成为以“消费苦难”为核心内容的情感类电视节目成败的关键。为此,泛滥的人为道德情感刺激成为这类节目的常用手段,导致其内蕴于“消费苦难”中的道德情感面临着严峻的失真局面。一是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虚构能够引起道德情感共鸣的环节、场景等,增强对社会大众道德情感的刺激。首先,虚构性地增加刺激物是其重要手段,由于刺激物本身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故其传递出的道德情感也存在虚假性。其次,虚构性地加工“人、事、物”是其又一重要手段。二是当事人虚构或加工自我的苦难经历,企图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当事人虚构或加工自我苦难经历的手法,让节目在道德情感信息来源上、处理上面临着失真的诘问。如湖南卫视的《变形计》与韩红在《中国梦之声》中对“流浪歌手”进行打假就是这两者的突出代表。

(三)道德判断失真

谈到道德判断,必须提及上文阐述过的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作为影响道德判断的重要因素,自身在以“消费苦难”为核心内容的情感类电视节目中本就面临着失真的困境,因此,道德判断作为受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共同影响下的一种思维方式与认定方式也面临着失真的诘问。首先,个体自我虚构或加工外部艰难环境,会影响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的道德判断。其次,以“消费苦难”为核心内容的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虚构或虚假性加工的苦难场景、环境、经历等导致社会大众的道德判断失真。就这两种道德判断失真的性质来看,二者均由于信息在来源与加工上的非实导致大脑进行思维的材料非实,继而发生失真情况。前者反映的是隐含在个体道德品质中的“恶性”,因此需要“去恶”;后者反映的是职业道德的不完善性,即未彻底发挥职业道德中的“善的功效”,因此需要“扬善”。前者多见于各类选秀比赛中,参赛选手希望通过虚构自身外部的苦难环境,引起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在情感上的“共鸣”和认知上的“感动”;后者则常见于情感类的谈话电视节目中,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多以预演好的场景和内容向社会大众传播,以引发观众特定的道德情感,做出制作人预想中的行为反应。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还是社会大众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往往是刹那间的情感发生作用,并受感性支配。而受理性支配的道德认知或被虚构事实所蒙蔽,或被道德情感所代替,会在进行道德判断那一刻失真。

(四)道德行为失真

所谓道德行为失真,指的是在进行道德判断后采取的因道德感动、情感认同而产生的符合一般认识的善的行为失去了客观真实性,难以满足主体情感需要。在个体的“认知行为”系统中,道德行为失真是道德判断失真的外显。在核心内容为“消费苦难”的情感类电视节目中的主要体现是:社会大众因苦难当事人和情感类电视节目的有意误导(即希望社会大众进行失真性道德判断)而做出的非初始性情感需要的道德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大众因受误导做出的道德行为是客观的,是一种满足情感需要的行为,但由于引发这种情感需要的前提是非情感真实需要的,因此,即使社会大众获得了情感满足也只是一瞬间的,在这一瞬间下的道德行为相对整个过程而言是非真实的。一旦大众明白自己做出了被设计好的道德行为后,会出现大面积的情感发泄,即由最初的“同情”与因非真实的情感认同做出了非真实的合乎内在善的需要的行为转变为一种“指责”与群起围攻。这常见诸于国内多档电视选秀节目、谈话节目、寻亲节目及交换节目等,“黑幕”“内定”“打压”“炒作”“作秀”等一时间成为这些节目的“社会印象”。此外,当苦难当事人为获得情感类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和社会大众一致的道德同情,而虚构或加工自身的道德坚守时,道德坚守本身不存在满足当事人的情感受用,这种情况下采用的道德行为也是非真实的,尽管形式上客观存在。

三、哲学语义下“消费苦难”道德回归的路径

情感类电视节目承担着自身特有的社会责任,即传递真实的满足内在需要的情感,并积极引导人们自由发觉内在的善,最终成为“道德人”。当情感类电视节目因异化“消费苦难”而导致道德失真时,势必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因此,合理实现情感类电视节目在“消费苦难”哲学语义下的道德回归,是其摆脱外在指责、内在失调的根本方法。

(一)坚守道德底线,排除道德真空

对于情感表达当事人和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制作人(团队)而言,坚守道德底线、排除道德真空是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道德底线要求情感表达当事人和电视节目制作人(团队)做出真实的情感表达与道德行为,不进行“艺术性编撰”和“艺术性加工”。道德真空即无道德存活的空间。涂尔干认为“在道德真空里,甚至连生命的血液都从个体道德中被抽掉了”[11]。情感类电视节目的道德真空表现为情感表达当事人与节目制作人(团队)虚构道德情感,建立伪道德情感表达命题。这一命题中的道德情感无道德因子生存,无道德血液流动,更无需谈其中的“消费苦难”。因此,排除节目中的道德真空状态是实现“消费苦难”道德回归的第一步,是实现“消费苦难”哲学语义下的“善的发觉”由设计发现到自我发觉的第一步。为此,首先,情感表达当事人应坚守自身的基础道德认知,不虚构、不加工“苦难”事实,做到一是一、二是二,尽最大可能还原“苦难”的真实面貌;同时抵抗来自节目制作人(团队)给出的物质诱惑,不参演虚假的“苦难事实”或经艺术加工已发生变化的“苦难”事实。其次,制作人(团队)要牢记节目的原生功能,内蕴属性要服务于原生功能。要对情感表达当事人提供的“苦难”材料进行审核,把好门槛底线。最后,观众应对情感表达当事人与节目制作人(团队)进行监督,这是保障其道德底线的重要外部力量,也是排除道德真空的警示器。

(二)牢筑職业道德,重视行业伦理

电视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其从业者有着自身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尤其是情感类电视节目的从业者,因从事的是记录、传播道德情感信息与道德行为的工作,更需要客观、真实。不能因节目效果、经济收益等刻意虚构或加工道德情感信息与道德行为,更不能因纯粹个人的情感取向、价值取向而有意识地引导社会大众做出相关的道德判断和践行相关的道德行为。因此,“消费苦难”不应成为一种营销手段,而应作为记录道德情感信息和传播道德行为的承载物。此外,重视行业伦理建设也是完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素质的前提。电视业作为20世纪出现的新兴行业,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伦理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职业道德建设也处于待发展期。由此看来,异化“消费苦难”的职业行为不仅是职业道德建设未完善的结果,而且是行业伦理引导片面的结果。为此,牢筑职业道德及重视行为伦理要求:一是职业道德建设要与时俱进。情感类电视节目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式上出现了多样化,内容上出现了隐藏化,影响主体上出现了多元化。因此,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同时,在涉及根本问题上要坚守立场。二是行业伦理的系统建设——政府层面和行业内部,两者要同向发力,才能保障成效。

(三)恪守道德情操,提高道德判断能力

恪守道德情操,不仅是对情感表达当事人和节目从业者的道德要求,而且是对社会大众的道德要求。社会大众因情感类电视节目传递出的道德情感而产生共鸣,由于这种共鸣是客观存在的,导致一些人打着道德的旗帜,做出“非道德行为”,这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恪守道德情操是每个人应具备的基本道德修养,修炼道德情操是人生必修课。一是从常见的道德实践中发觉其中的道德情操,并积极恪守,不因常见而忽视,由此形成惯性,并发挥出惯性的力量。二是从特殊的道德实践中发现其中的道德情操,并将其记忆,以供在遇到同一类道德实践时借以参考。此外,社会大众需对情感类电视节目有意表达出的道德情感信息加强辨析,进而做出有效的道德判断。这对社会大众的道德综合素质要求极高,因此,社会大众必须全面提升道德理论、道德实践和道德认知水平。如果说恪守道德情操是一个从先验到经验的过程,因为道德情感先于引起道德情感共鸣的行为和信息存在人心,那么提高道德判断就是一个从经验到先验的过程,因为在对引起道德行为的信息和行为进行判断后,若认可则会接受,继而内化于心,成为将来道德共鸣的先验。由此,恪守道德情操与提高道德判断是自我自由发觉内在善的意志的重要步骤,是“消费苦难”哲学语义下的方法论,也是情感类电视节目在“消费苦难”哲学语义下道德回归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制度规定,明确行为责任

俗话说,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行规是实现行业活动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情感类电视节目之所以能够在异化“消费苦难”的内涵下得以“蓬勃发展”,关键在于其制度与行规存在漏洞。因此,要完成情感类电视节目在“消费苦难”哲学语义下的道德回归除自身努力外,还须借助一定的制度与行规进行明确的行为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与行规作为一种外力因素,因其内在结构的特殊性,即存在以强制力为依托的违反后处罚的后果,能够使从业者明确行为和责任。此外,社会舆论作为监督行业行为的重要方式,大众评价是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也能够起到提醒和促进行业行为落实的重要作用。因此,形成以国家制度规定、行业规矩规范、社会舆论监督为内容,多边共向发力的机制,是引导情感类电视节目完成道德回归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首先,必须发挥政府在行业规范与社会舆论监督中的主导作用,让政府做好三者的责任分流工作,并伴以强制力保障,实现三者责任的协调配比,发挥出最佳效果。其次,行业规矩、规范有显性与隐性之分。显性的行业规范就是以明确的文字形式确定的规矩,隐性的则是这一行业默认于心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对行业的信念与坚守。因此,在完善行业规矩、规范时,必须实现这两条线的统筹兼顾,并在不同阶段有所侧重与平衡。最后,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是对制度的监察,又是对制度的补充,由此实现制度不断接近完善的状态。

四、结 语

有关道德的讨论是一个社会永远不会停止的话题,其根源在于社会越文明发展越需要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内化在心、外化在行的社会规则,以指导个体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当然,社会的文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因此,道德的发展也不可能是固定不变、一劳永逸的。当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因各类新型行业的职业行为而产生的新型行业性的伦理名词、职业性的道德名词充斥在社会之中,深刻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普遍情感认知。如何看待各类新型行业的职业行为,发挥出各行业性伦理要求、职业性道德要求指导行业良性发展的功效,进而优质地构建社会主义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并发挥出其原生性的效用,是我们当下不得不进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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