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状况研究

2019-04-05 14:19杨蓉蓉陈功
青年与社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北京市

杨蓉蓉 陈功

摘 要:本研究基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及需求调查北京市数据,对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状况进行描述。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率较低,区划和就业状况与利用率显著相关。就业状况良好、法律服务供给水平高、政府支持力度大能显著提高利用率。

关键词: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北京市

残疾人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的相关研究多关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对策,部分硕士学位论文关注到了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具体 ,法律服务类别不够细化、服务机构单一 ,城乡残疾人法律服务体制差异明显 等。总的来看,关于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对子人群的服务利用关注不够。残疾青少年作为残疾人重要子群体,对其提供符合需求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因而本研究将重点考察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状况并对其人群特征进行甄别,旨在为残疾人法律服务的政策细分和理论完善提供参考。

一、数据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与数据收集方法

本研究的目标人群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5-24岁青少年。数据来源为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及需求调查北京市数据,涉及持有残疾人证的所有残疾人以及部分疑似残疾儿童。本研究选取其中15-24岁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在剔除缺失值后,分析的样本为8540个。

(二)变量选择

本研究从法律服务利用情况入手进行描述,并对相关人群特征进行分析,包括分性别、年龄、户口性质、家庭人均收入、婚姻状况、识字状况、就业状况、所在区划、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合称为残疾因素)的对比分析。

(三)数据分析方法

本研究先基于频数分析对北京市残疾青少年近年来法律服务利用情况进行描述;然后采用列联分析对该服务利用情况与有关因素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统计显著性水平为P<0.05。分析使用统计软件SPSS 24.0。

二、分析结果

(一)数据基本情况

纳入分析的8540名普查对象中,男性多于女性,平均年龄20.25岁,城市人口多于农村人口,区域分布不均衡,智力残疾占比最大,近半数为重度和极重度残疾人(表1)。

(二)法律服务总利用率较低,需求不强烈

北京市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比例为5.9%,各项法律服务需求不强烈,大部分(87.3%)没有任何法律服务需求,对具体的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公证证明、申请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的有需求的人只占残疾青少年总数的0.8%-2.9%,对法律咨询的需求(8.5%)相对较多。

(三)法律服务利用比例与就业及区划显著相关

法律服务利用比例除在就业状况(p<0.01)和区划(p<0.001)上有显著差异外,性别、年龄、户口性质、家庭人均收入、婚姻状况、识字状况、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上没有显著差异。处于就业状态的残疾青少年对法律服务的利用率(7.1%)显著高于未就业的残疾青少年(5.5%);残疾青少年所在区划不同,其对法律服务的利用率的差异显著:昌平区的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比例高达31.8%,是利用率最低的朝阳区(1.4%)20倍以上;平谷区的法律服务利用比例(13.1%)也较明显的高于其他区县。

三、讨论

本研究基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及需求调查北京市普查对北京市15-24岁持证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状况和人群特征进行了描述。研究发现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比例较低(5.9%)。法律服务需求方面,除了对法律咨询需求(8.5%)相对较多外,对其他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都较低。这与针对上海市残疾人的相关研究发现略有不同。上海在残疾人法律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继成立了上海市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义务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基本覆盖上海所有区域,从而上海市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和利用率都比较高。但是上海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与其现有的法律服务能力存在较大的缺口 。通过文献对比上海的情况,本研究发现提示北京市残疾青少年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较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維护自身的权益。

列联分析表明,本研究所关注的因素中就业状况和区划因素与残疾青少年的法律服务利用比例显著相关。首先,就业者与未就业者之间的法律服务利用差异显著,处于就业状况的残疾青少年近年来接受法律服务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未就业者。就业状况是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的主要相关因素与有关研究所揭示的就业状况对社区法律咨询服务需求以及社区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服务需求有影响的研究发现一致 , ;残疾人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多与家庭和工作有关,而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是影响家庭和睦以及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其次,法律服务利用状况区划之间差异显著,昌平区的残疾青少年使用法律服务的可能性最大,朝阳区最小;北京市主体功能区之间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状况的异质性较大。这可能在于不同区县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制度保障水平、政府重视程度和财政支持程度、法律服务宣传力度等的不同导致残疾青少年使用法律服务的可能性不同。这与在残疾人法律援助研究中所揭示的法律制度保障有待加强、资金来源单一、残疾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是残疾人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研究发现相印证 。

总之,2015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北京市数据表明北京市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的比例较低,法律服务需求也相对较低,残疾青少年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残疾青少年法律服务利用比例与其所在区划和就业状况关系显著,就业状况良好、法律服务供给水平高、政府支持力度大能显著促进残疾青少年使用法律服务。本研究限于数据未纳入法律服务利用的动力机制(如何时应然或必然使用法律服务等),今后的研究可关注法律服务利用状况的成因从而对有关服务利用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 戴东光.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残疾人,2012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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