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问题的基本研究

2019-04-04 00:55于海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4期
关键词:事由出资后果

摘  要:近几年,股东除名制度备受关注,其制度的不完备所暴露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本文对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本概念、基本构成、立法缺陷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力图为股东除名制度能存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体系打好理论基础。

关键字:股东除名,有限责任公司,除名事由,除名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概念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条件容易,一般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即可设立。由于人少,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亲自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 ,这就导致股东的个人不好的行为影响公司的运营 ,甚至将公司拖入无法维持的境地。由此可见 ,在我国,股东若已无意继续留在公司, 唯一的可能就是转让其原有出资,由于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转让其原有出资成为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股东除名制度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

股东除名,顾名思义,就是将股东的名字除去。由于我国对股东除名的研究起步晚,专著少,在公司法教材中没有关于股东除名的具体阐述,目前正在使用的股东除名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实用性不强,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研究,力图为股东除名制度能存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体系打好理论基础。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构成

在国内,笔者查阅了许多期刊、书籍,发现股东除名制度主要是从股东除名事由,程序和除名后果三个方面来研究。

(一)股东除名的事由

研究股东除名制度,首先要研究除名事由,这点很重要,股东除名是由,顾名思义是股东除名的各种缘由,在学界,关于股东除名事由有许多种说法,大多学者认为是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自我约定的事由都属于除名事由。

(二)股东除名的方式或程序

(1)股东除名权的主体问题

股东除名权的主体应是除拟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因为只有利益真正受损或遭受严重威胁的其他股东才能感知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是否受损及受损程度,也就是他们才是股东除名权的主体,以判断是否需要启动股东除名程序。

(2)除名权的表决方式

关于除名权的表决方式这一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人数决和资本决。笔者认为应共同采用两种方式,股东除名应采用资本多数为主,人数多数决为辅,因为股东除名规则和股东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联系紧密,单纯以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未必合理,单独采用其中一种都是有缺陷和不足的。

(三)股东除名的除名后果

股东除名制度的后果之一是被除名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即被除名股东将会失去一切与股东身份相关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当公司作出股东除名决议或者法院作出判决时,股东是否立即被公司除名,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分为生效丧失说和延缓条件说。

三、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立法上的缺陷

从当前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股东除名制度有着诸多不足之处,亟需改变。

(一)股东除名程序规定较为简单

制度的有效运用还需要法定程序的保障,程序合法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平合理。因为股东除名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更需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程序对除名行为形成制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只是规定了可以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但在决议的各项程序上未做出过多规定。合理的股东除名程序应当具备决议前置程序和决议形成程序,前置程序在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须有催告期,实践中如何操作催告期差异较大。决议程序在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至于在决议形成过程中如何表决,方式、比例如何确定等等重要的事项均未指明,势必为实践中程序的应用造成混。

(二)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

现有规定将股东资格的丧失限定在两种情形,范围较为狭窄,并且在具体适用中较为绝对,即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的所有出资不履行才可以,而股东抽逃出资的事由也是在股东将全部出资抽逃的情况,这样的适用条件又进一步限制了股东除名的适用范围,更加影响股东除名作用的发挥。

(三)股东除名法律后果的规定缺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股东资格丧失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规定了股东的股东资格被剥夺。那么股权的后继处理,如何转让及价值确定问题,公司办理减资程序等方面都未涉及。还有除名后对其的告知义务和股东除名前公司的债权被除名股东责任承担问题,都没有详细规定。

四、结论

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实际上能够发挥一定替代公司直接被解散的缓冲性制度作用,同时在解决公司僵局保持公司人合性、协调公司内部关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而我国当前在相关制度的建设上还比较缺失,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在立法上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并进行科学设计完成此项制度的构建,适应各方面的迫切需要。

除名制度首先应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基础,然后合理借鉴和吸收国外有价值的经验,从而建立我国的除名制度。通过分析论述,在该项制度的构建中,应着力在适用事由、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梳理法律关系作出合理规定,重点分析“重大事由”的情形。在程序上,应合理而平衡的设计前置程序、决议程序及诉讼程序,规范权利的行使。在法律后果上,做好除名后的股权处理、公司变更登记及债权人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也许是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还不够扎实,在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股东被除名的问题时,效果可能还不及现有的其他制度,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进行更全面更充分的探讨,用完善的理论研究成功推动立法的进步,以期能使股东除名制度发挥其效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何芳枝 :公司法论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617页

[2]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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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第 1 版)[M].2012,2:228。

[5]马艳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构造论,河北法学,2016年第34卷第11期。

作者简介:于海艳(1988—),女,汉族,山东省文登市,学生,法学硕士在读,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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