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与法律问题研究

2019-04-04 00:54李菁熊清源黄璐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李菁 熊清源 黄璐

摘 要:随着信互联网的发展在传播信息方面为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随着其深入到我们的学习、生活当中时,又带来了一系列著作权方面的问题。目前,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呈现上升的趋势。通过对互联网中著作权的侵权类型,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制度技术保障和仍需完善的方面来浅析我国互联网中的著作权。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形式;现有法律及问题

一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具备著作权所具有的一般法律特征和基本内容。

(二)互联网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丰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成为一個可以获得利益的新渠道,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延伸到网络上,网络著作权由此得到发展。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二、我国现有的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基础法律,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在第10条中增加的第12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一个基本途径。根据我国社会实践发展中的新问题应不断进行完善。

2、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国内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在2006年我国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维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纷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3、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国际公约等。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依赖于各个国家国际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而各国之间签订的针对网络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也为保护著作权提供了保障。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了两个新的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而订立的。其中,除了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法律保护(反规避条款)外,增设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在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依靠网络而进行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次发生,因为现有的关于互联网著作权相关法律的更新速度远远跟不上网络发展速度,所以现有立法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

对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并无明确规定,转载、二次上传等网络使用者对网络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对原著作权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或是在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标明出处的情况下属于网络侵权,并无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网络平台是否应为其平台使用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无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提供者是否该承担一定责任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许多网络平台都让使用者“强制性”签订一系列使用协议,用户不同意则不能试用其网络产品,对于此“使用协议”的法律效益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技术措施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设置一定的装置,以特定的条件和手段,限制他人访问、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专有著作权。从本质上,技术措施在网络环境中显得格外的重要。如果对著作权人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加以保护,对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则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但我国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具体保护方式等未进行规定。

三、改善的措施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从外部因素来看,单纯依靠法律和技术条件去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可能难以完全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有必要借助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内部因素来看,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的缺失也是导致网络著作权不断被侵犯的一个内在的原因。众所周知,网络社会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言具有很大的自由性,人们的言论会随着这种扩大的自由而更加“放肆”,其行为方式也更加“放肆”,甚至在有的时候会忽略到法律规范,忽略到道德规范。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增强网民的道德意识,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去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内在根源,进而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教育。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需要我们加强对网络的道德建设。

(二)采用相关技术措施加以保障

保护互联网著作权也可以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针对于我国目前网络著作权发展较为混乱、不合理的情况,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去限制信息的过分膨胀。我们可以增加网页的安全性等安全技术来对信息进行一定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入侵和盗用;此外,还可以通过对一般网络用户的身份认证来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如网络用户实名制,从而规范网络的著作权。但是,也应该看到,这样高级的网络技术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和耗费大量的技术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网络用户带来了不便,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

(三)培养专业的互联网著作权安全管理人才

由于网络著作权的领域涉及的方面较广,不仅需要相当的网络专业知识,还要求对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比较精通的人才,所以培养这样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十分重要。为满足网络著作权发展的需求,我们应培养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网络著作权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完善相关立法

就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立法而言,著作权法在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设施和权利信息等规定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9。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著作权法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衡现象。同时,有学者指出,法律在赋予了著作权人网络空间新的权利的同时,却没有相应地赋予网络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新的使用权利,这也是其立法的不合理之处。这都需要以后的立法者结合网络著作权的实践情况对目前的立法加以改善。

四、结论

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互联网中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与技术保护制度总会在发展速度上存在着一定的落后,但我们总归是在进步着,要保持进步的节奏。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够保持先进性,共同性,才能够最大限度的的著作权保护虽道阻且长,但我们依然要砥砺前行。

参考文献:

[1]《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桑润勤 中国论文网

[2]《网络著作权保护:在探索中前行》李旭

[3]《计算机、网络法律规范总览》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 编

[4]《信息法律——虚拟社会的边界》张备、赵剑英、张恺

作者简介:

李菁(1997—),女,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本科,研究方向:著作权。

熊清源(1997—),女,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本科,研究方向:著作权。

黄璐(1996—),女,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本科,研究方向: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