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体系的先进性及缺陷研究

2019-04-04 00:54朱鸿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缺陷先进性

朱鸿申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也随之孕育而出。民商法不仅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还为社会经济稳步运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因此,民商法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现代民商法的缺陷也随之暴露出来。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代民商法中的两个特点,分别是先进性与局限性,并对其进行相应分析。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先进性;缺陷;

引言

我国法律法规逐渐成熟,社会制度也逐渐完善,约束着人们商业行为与活动。在我国加速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同时,民商法也有了一定的进步。民商法的建立是对人身与财产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侧重于平等,其目的是使公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诚信意识。由于人们对现代民商法的认识程度逐渐加深,对民商法的先进性与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有着一定的实现意义。

一、现代民商法的重要性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稳定了市场经济状况,更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同时也明确了我国民商法在未来改革方向发展路径。我国《婚姻法》《物权法》等,都隶属于民商法,从字面意义来理解,是由民法与商法构建而成。现代民商法分为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是先进性与局限性。先进性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应对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中所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第二,应加强公民与其他民商人员的财产权利维护:第三,应维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第四,应注重国家利益与民事主体,促进经济发展的稳定局面。民商法的产生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相互劳动关系,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又享受到了自由与公平,从而使社会法律体系更好的运行。

二、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具有先进性

在社会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民商法从青涩到为成熟一路历经坎坷。在18世纪工业浪潮过程中,我国经济遭受到极大的冲击,打破了原有的经济体制,社会分工与社会资源也产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式,民商法就此逐渐形成。民商法不仅稳定了社会动荡,还使得经济活动能够更好的运行,人民的经济生活从而稳定。伴随着社会逐渐发展,民商法文化得到了发扬,切身实地保护着人们利益的同时,民商法的思想与文化更是相互结合,令其具有强烈的文化意识,包含着诚信与责任等特征,充分的维护了人民自身利益。从文化层面来看,现代民商法具有自由、平等的特点,将人们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合法保护,这也是民商法的根本目标。现代民商法具有较强的逻辑性,无论在法律制度或是修改法律制度上,都严格制定。只有令民商法具有现代性,才能够对市场经济环境有一定的积极性,使得社会经济更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具有适用性

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竞争都不可避免,人们一直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了能够使自身发展壮大,在激烈的竞争中更好的生存,竞争手段也层出不穷。对于现代经济发展来看,良性竞争能够推动经济稳定前进,也属于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但部分人为能够满足自己的目标,在竞争过程中使用恶劣手段,使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破坏竞争环境。由于竞争的公平性遭受到了破坏,导致经济环境错综复杂,经济秩序紊乱不堪。民商法的建立有效的遏制了这一状况的发生,不仅加速了经济环境体制发展,使得矛盾得以调节,还创造了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令人们可以使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无论在任何时代与背景条件下,民商法都需要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只有一个国家大部分人民都具有民商法意识,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经济活动。在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想要建立有序的经济市场氛围,还需要不断的促进经济环境发展,这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三、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成因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社会在不断进步,现代民商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民商法的建立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实现私权维护,对于法律而言,既需要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又需要保护个人财产利益。然而,民商法的实际运行中,执法秩序对弱势群体较为不利。由于人民群众地位较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所以地位较高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侵犯人民群众利益,使得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缺陷。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导致社会经济动荡不安。现代民商法体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然而社会中弱势群体占为多数,这一现象极易出现不稳定因素,同时增加了经济市场环境运行的冲击率。由于贫富差距较大,一系列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不能很好的体现民商法公平的原则,从而使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缺陷,这也是现代民商法產生缺陷的根本原因。民商法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做好安全保障,所以民商法体系还需要及时完善。切合实际完善对其利益的维护,提升人民对法律意识的认知,对民商法严格遵守,发扬民商法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解决现代民商法缺陷的有效途径

民商法最初建立的目标是为了维护人民自身利益,保证人民在经济竞争中能够公平、自由。但是,在民商法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人民群众的维护反而弱化了,更多的是保证利益。面对这一社会现象,我们应充分发挥出民商法的实际作用,加强民商法的完善与建设,使得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受到民商法的保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民商法对进弱势群体的维护状况,把群众利益放到主位。民商法应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角度出发,使得大家利益都能得以兼顾,与现代经济发展相适应,才能够更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其次,民商法体系应向弱势群体作出倾斜,只有全体成员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护,才能体现出民商法公平、公正的性质。民商法的改善还需从实际经济环境出发,克服自身缺陷,并加强立法,强制性进行约束,敢于贴合实际创新,从而使民商法的作用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结语

我国现代经济社会法制建设中,现代民商法体系的诞生对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有着极深的影响。民商法的先进性与缺陷值得我们进行研究,若想充分的体现民商法的优势,需要对民商法的缺陷与优点进行充分的研究与认知,了解其根本。积极完善与改进民商法缺陷,使得民商法体系能够有更大的进步。将其价值更好的发挥出来,为社会现代化经济环境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文婧. 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 科技风,2018(01):247.

[2]李军. 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 法制博览,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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