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亚欣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并于9月2日签署投降书。此后,盟国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审判。除了在日本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甲级战犯外,各国还分别对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其中,位于北平的军事法庭对相关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成为战后对日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军事法庭的筹备与成立
早在日本投降前夕,各地军事法庭的筹备工作即已开始。194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便组织拟订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1945年3月,该委员会又与抗战损失委员会合并,为战后的战犯审判作准备。1945年12月6日,国民政府又决定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及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组成。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战犯,并在成立后立刻草拟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35条。这意味着全国各地对战犯的审判即将开始。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于北平等全国十大城市设立战犯拘押所,以便就近处理各地日军投降事宜。几乎与此同时,又在上述城市设立军事法庭,对所拘押的战犯进行审判。除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防部外,其他九座城市的军事法庭均隶属于当地最高军事机关。这些法庭的性质并非战时军事法庭,而是战后军事法庭。战时军事法庭是战争期间由军队内部临时组建,只针对具体案件,案件审判完毕便撤销;而战后军事法庭是在战争结束后成立,且针对战争期间发生的所有罪行。这些法庭主要由受降部队、司法行政部、地方法院按照比例派出文职官员组成,同时再授予其文职军衔。法庭最主要的人员为庭长与首席检察官。1945年11月16日,北平军事法庭正式成立。庭长由11战区司令长官部军法处处长张丁扬担任,首席检察官由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任钟垿担任。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亦开始启动。
二、调查及拘押工作的展开
在法庭庭审开始之前,必须完成一项基本任务,即确定受审的嫌疑人并拘捕到案。但是,与甲级战犯相比,乙、丙级战犯相对不太有名,所犯罪行亦较少为人所知。因此,通过调查确定并拘押嫌疑人便成为当务之急。
具体而言,调查工作主要是依靠发动民众,尤其是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1946年8月29日,北平市民参政会曾在报纸上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检举嫌疑人,并提出五项具体办法。而11战区司令长官部也在“各地人民自行告发检举”[1]的情况下对嫌疑人予以拘捕。
为了确保结果的准确,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努力保证证据的完整与客观。1945年10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曾颁发《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整个调查便依照这一文件进行。在收到民众的检举后,即由检察官或审判人员等展开取证,并最终形成文字材料。材料中必须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等内容,且当事人、证人、调查人员都要签字确认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正是由于严格执行了以上环节,方得以准确地发现相关嫌疑人的罪行。如国民政府参军长商震检举了自己在北平的三处房产被日本宪兵队队长内川等人占据的事实,同时列出损失的物品清单。在参与调查的北平市警察局局长汤永咸出具证词后,证明情况属实[2]。
调查活动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嫌疑人予以拘押。当时的一般程序是根据所确认的事实向有关部门开出善后名单,再将名单上的嫌疑人“迅速送交战犯拘留所,听候审讯”[3]。当时原计划拘押嫌疑人170余人,但因交通不便等问题而进度缓慢,至1946年2月初,“仅拘捕50余人”[4]。
此时,随着战后遣返日本侨民及俘虏工作的展开,拘押工作也被影响。数量庞大的被遣返者一旦于遣返地点集中,则难以对其实施拘押。北平地区的遣返工作基本于1946年6月底完成,故必须在5月前后完成对嫌疑人的拘押,使其集中候审。因此,拘押工作的进度必须加快,要与时间赛跑。如日本宪兵队队长石上保和朝鲜籍翻译白天瑞便是在遣返船上被拘押的。至1946年4月,已拘押嫌疑人共167人[5]。至此,调查及拘押工作基本结束,法庭庭审即将开始。
三、庭审情况
1946年4月8日,北平军事法庭在位于西四的石碑胡同正式开始了庭审工作。这比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开庭时间还早了近一个月。组成人员除了上述的张丁扬、任钟垿之外,尚有审判官姜念伯、蔡砚农、石继周,书记员余国源,翻译贺一谔、方宏绪、刘慰先、潘瑜、李啸楼。
根据程序,所有拘押的嫌疑人需要由检察官侦查取证,再由其以公诉人身份向军事法庭提出起诉。若经过侦查取证,发现有条件不足者,则无法向法庭起诉。因此,被拘押的嫌疑人并未全部被提交军事法庭。在整个北平军事法庭开庭的过程中,有115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最终,有112人被宣判,涉及案件87起。其中,28人被判处死刑、11人判处无期徒刑、34人判处有期徒刑、39人判处无罪或其他刑罚[6]。
而在这112人中,宪兵的人数最多,达51人;另有任宪兵翻译者6人,合计约占总人数的50.8%。宪兵是许多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特殊部队或军种,主要负责约束军人行为、处理军队中的刑事案件,同时也负有防卫重要机关、运送军事物资、审讯战俘等职能。若在战争时期,宪兵有时还成为镇压占领区民众反抗的工具。而在军国主义统治时期的日本,宪兵更是具有极大的权力。1899年日本颁布的“宪兵令”规定宪兵“职掌军事安全及军纪维护,兼掌司法警察之业务”[7],从而使宪兵得以随意使用暴力肃清异己分子。而在北平沦陷期间,宪兵更成为日寇维持统治秩序的重要依靠,和对民众进行暴力统治的主体。因此,宪兵也就成为被起诉的最主要对象。同时,宪兵被判处的刑罚也最重。据笔者统计,在28名被判处死刑者中,宪兵及宪兵翻译达17人,约占死刑总人数的60.7%。這与当时其他地区的情况基本一致。在中国各地的审判中,涉及宪兵的判决超过总量的一半,宪兵中判处死刑者则超过受审者的80%[8]。同时,其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也较高。如宪兵准尉高贝胜在任宪兵分队长时,曾在卢龙县一次杀害17位村民;宪兵曹长高桥雷二在山东庆云县一次杀害45人;宪兵军曹石上保更是亲自拷问抗日民众,并“杀害达两百余人”[9]。
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判处无罪者,其中不担任军职者的比例较高,包括了明显从事特务、情报活动,但并无公开军职的嫌疑人。据笔者统计,112名被起诉者中,不担任军职者为33人,其中有17人被判处无罪,约占总人数的51.5%。
这一现象的出现相当程度上与战犯的特性有关。战犯一般是指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根据这一特性,北平军事法庭针对的是直接迫害民众的行为,如屠杀、奴役、放逐等。由于军队是从事战争活动的主体,故担任军职者的此类行为往往比较明显,相关证据也较易查找。而不担任军职者则较少从事此类行为,因而也难以定罪。尤其是进行特务、情报活动的嫌疑人行踪较隐秘,更难以发现其战争犯罪的证据。如当时已确定中岛六郎、本间诚两人为情报人员,后者甚至还长期担任特务机关长,但最终还是被判无罪。同时,17名被判无罪者中有7人是被改判为无罪,约占总数的41.1%。这说明在当时的庭审中进行了反复的交锋与博弈。如在伪天津警察局任职的新谷升本已被判处4年徒刑,但此后改判无罪;石原崇光以商人身份为日军购买物资、搜集情报,本已判处死刑,后也改判无罪。
在经历了超过一年半的庭审后,北平军事法庭于1947年12月13日闭庭。被宣判者中,职级最高的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中将内田银之助。判处死刑者中,不乏原华北方面军宪兵队队长森本五郎大佐、华北电信株式会社社长高桥久雄等重量级人物。而朝鲜籍的翻译白天瑞于1946年9月12日被枪决,成为第一个执行死刑者;中国台湾籍的陈焕彩于1948年9月12日被枪决,成为最后一个执行死刑者。庭审结束后,根据国民政府指令,所有判刑者转往上海江湾的国防部监狱服刑,未处决的死刑犯也转往上海执行。1948年1月31日,北平军事法庭关闭,正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四、不圆满的结局
如上文所述,在北平军事法庭所宣判的112人中,有39人未获得死刑或有期徒刑的刑罚,约占总人数的34.8%。之所以会有如此高的比例,除了与上文所述的证据不足有关外,更是一系列深层次原因所致。而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当时国民政府的基本政策。
日本战败后,美国为了在远东获得可靠的盟友,对日本实施宽容政策。内容包括保留天皇制、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放弃战争索赔等。国民政府便紧跟美国,也对日本实施宽容政策。在为日本投降而进行的演讲中,蒋介石呼吁民众“须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因此对于日本“并不要企图报复”[10]。这一主张虽然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却不利于对日本战犯的深入审判。同时,提出这一主张也是希望平稳、快速地解决日本投降问题,从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处理国共关系上。
正是在这一主张的主导下,国民政府确定了“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11],同时要求对于已拘押的嫌疑人,必须在1946年年底前确定是否起诉。未发现重大罪证者,应立刻释放回日本。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求从速从快,以致时间仓促,令部分嫌疑人未受到起诉和审判。即使被起诉者,也因无足够时间找到完整证据而被轻判或宣布无罪。1947年年底,北平军事法庭与其他各地的法庭相继奉命关闭。已判死刑的28人及尚未结案的13人于1948年4月20日被押往上海[12]。在上海,已判决和未判决者被集中关押。此后,随着人民解放军进逼上海,国民政府决定将尚未执行死刑者全部转往日本。1949年2月4日,所有人抵达日本横滨,随后转往东京巢鸭监狱。1952年4月28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署的所谓“和约”生效。8月5日,在押者全部释放。北平军事法庭的审判迎来了一个并不圆满的结局。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本报讯.十一战区长官部因人民告发逮捕日战犯数十人[N].救国日报.1946-1-19(1).
[2]北京市档案馆.日本侵华罪行实录——河北、平津地区敌人罪行调查档案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
[3]本报讯.日战犯拘留所一瞥[N].世界日报.1946-2-3(2).
[4]本报讯.平拘捕日战犯工作进展极缓[N].申报.1946-2-2(1).
[5]本报讯.日俘日侨泰半遣返拘押战犯即将开审[N].益世报.1946-4-6(1).
[6][9]房建昌.日文原始档案中的1946-1948年北平军事法庭对日、朝、台籍战犯审判[M]//北京档案馆.北京档案资料(1999年第2期)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29,235.
[7]张宪文.日本侵华图志(第24卷)[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5:160.
[8]刘统.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J].军事历史研究,2015(6):8.
[10]朱成山.二战大受降、中国抗战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史料集[G].南京:南京出版社, 2015:18.
[11]郭必強,姜良芹,陆君,管辉,陈光,林宇梅.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G].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9.
[12]本报讯.平军事法庭结束全部日战犯解沪包括华北敌酋茂川秀和等四十一名[N].申报.1948-4-26(4).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