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微信公众号集赞活动,得奖后主办方可以拒绝兑付吗?等3则

2019-04-02 03:10
家庭百事通 2019年3期
关键词:赡养费主办方合同法

参与微信公众号集赞活动,得奖后主办方可以拒绝兑付吗?

金先生通过微信公众号,参与了“留言集赞免费得价值3299元日本游”的活动,并完成了主办方的获奖要求。金先生要求兑奖时,主办方却违反活动承诺,拒绝为其提供免费日本游。请问,金先生怎么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主办方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以公开方式声明,只要完成他要求的任务,就能获得旅游产品为报酬,已经构成悬赏广告。该悬赏并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金先生已经完成上述特定行为,故法院对其请求主办方支付相应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姚志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儿女在不同城市,追索赡养费可向哪个法院起诉?

老吴的两个儿子很不孝顺,不尽赡养义务。老吴想到法院起诉他们,并索要赡养费,可两个儿子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听说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老吴年事已高,不可能奔波于不同的城市。请问,老吴能否在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原告就被告”原则指的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但这只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对一些特殊案件则实行“被告就原告”。不论是实行“原告就被告”还是“被告就原告”,目的都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办案。基于这样一种立法精神,考虑到追索赡养费的原告多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所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老吴可以直接在自己所住地的法院起訴两个儿子,而不受“原告就被告”的限制。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返聘人员工资应如何确定?

2018年11月,龙先生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宣布继续聘用龙先生,但以他已享受养老金1680元为由,只给他另外发1000元的工资。金先生认为,养老金不是劳动报酬,对返聘的退休人员应当与其他返聘人员实行同工同酬。请问,返聘人员的工资应该如何确定呢?

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律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或一般的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只要符合真实、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就所述情况看,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定,是合法的。当然,如果金先生认为工资过低,也可以拒绝继续工作。

李德志(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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