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的法治化

2019-03-29 01:16翟浩田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1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公权力

翟浩田

摘要:网络信息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互联网服务商进行自律性监管的必要性,而不合理的监管则可能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理论上,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亦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履约行为,同时也具有公权力色彩。现实中,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存在失效、随意性和错位的问题,侵害了用户的利益,未有效实现网络安全的目的。为发挥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有必要推进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网络服务商监管的边界;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应遵循严格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为用户提供法律援助渠道。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言论自由;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1.064

网络时代到来,通过互联网进行言论表达成为人们的重要生活方式,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网络信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给人们带来各种信息,具有娱乐价值;另一方面,网络信息中可能包含虚假、淫秽或者煽动暴力的信息。于是,以腾讯、新浪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商担负起监管的第一道防火墙作用。实际操作中,网络服务商常常会通过删帖、屏蔽或者封号等方式,对网民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因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因而本文称之为“自律性监管”。现实中,网络服务商存在滥用删帖、屏蔽或者封号措施的现象,导致网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反思:网络服务商的自律性监管是否应当有边界?是否应当受到规制?本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研究。

1网络言论自由是把“双刃剑”

1.1网络言论的特点:更自由、更便捷、更开放

1.1.1网络言论更自由

借助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和低门槛性,网民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各种言论。以朋友圈为例,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亦成为人们发表言论、看法,进行互动的重要平台。人们只需要动动手指,即可以在朋友圈,发表或者转发一些文字、图片或者视频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网络平台的发展,言论渠道的开拓,使得言论可以借助互联网变得更加自由。当然,这里的自由主要是一种理想状态下,发表行为上的自由,如果互联网管控过嚴,那么这种自由将不复存在。

1.1.2网络言论更便捷

依托互联网技术,网络言论呈现出更加便捷的特点。这里的便捷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网络言论的发布者可以更加便捷的发布信息,而且其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网络技术可以使得言论在短时间内,将一条信息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网络加速了信息的传递,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第二,网络言论的接收者更加便捷。公众可以更加便捷的获取到网络上的信息,接触到互联网上的言论。

1.1.3网络言论的开放性

与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的开放性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主体更加广泛。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披露,截至2017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人。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网络上发表言论门槛更低,参与度更高,主体更加广泛。第二,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使得网络言论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回应和互动。

1.2网络言论的两面性

1.2.1网络言论的正面价值

通过对互联网言论的考察可知,互联网言论具有更加积极的正面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言论可以揭露社会丑恶、维护公共安全。2018年7月,轰动一时的长生疫苗事件,证明了互联网言论的威力。该事件是以一篇名为《疫苗之王》的文章在朋友圈广泛转发开始。长生假疫苗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最后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第二,网络言论可以推动积极的社会行动。价值观的相近,往往会带来行动的一致性。第三,引起公众共鸣、认同。

1.2.2网络言论具有负面性

网络言论除了给公众带来积极的正面价值之外,亦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传播的不稳定性。网络在传播时,由于其线路不稳定,保密性欠缺,常常会导致言论泄露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从而造成公共、私人财产的损失。因此,某些不法分子也就借机进行暴力、淫秽等信息的传播。更有甚者,对于国家利益进行破坏,宣传煽动性的言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网络言论的开放性、便捷性,不良信息产生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大。

2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的本质

2.1自律性监管是一种履约行为

根据调查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允许用户使用自己的产品或者进入自己的社区之前,均会要求用户签订一个事先草拟好的“格式合同”,这个合同里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就包括接受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比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便有一条:“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同时,许可协议还对用户不得在微信上发布的信息做了明确的列举。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签订了一个民事合同,微信服务商删除或者屏蔽用户在微信上发表言论的行为,是一种履约行为。正是这种履约性,使得互联网运营商的合法性增强,用户很难寻求援助。

2.2自律性监管是一种准公权力性质的行为

从法学角度看,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传统观点认为,企业是属于私主体,其并不行使公权力。但是网络社会中,互联网的服务商,对使用其产品的用户进行的监督和控制,具有很强的公权力性质。首先,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本身构成一个虚拟的共同体。网络服务商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实际上提供了公共物品。其次,网络服务商可以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或者屏蔽用户的发表的言论。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与公权力主体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自律性监管的公权力性质决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可能对用户造成较大的侵害,同时,也决定了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猜你喜欢
言论自由公权力
“网络暴力”
浅论公民言论自由的尺度
畅通公权力干预家暴通道——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细则
西方又想用“言论自由”忽悠中国人
杨建顺:行使公权力应遵循法治原则
《行政诉讼法》让公权力更规范
国家公权力对我国相关用益物权的影响
宗教式笃信“言论自由”挺吓人的(社评)
“一纸空文”的背后
公权力为何这般孱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