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中连带责任应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019-03-29 12:02平东伟
商情 2019年6期
关键词:总则责任人民法

平东伟

【摘要】《民法总则》是我国一项重要基本的法律规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被通过,《民法总则》同时也是依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实际状况,总结了以往民事活动的相关经验,在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基础上制定的又一项法律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到现在仍然是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共性的重要问题,在《民法总则》中有很多规定都对连带责任的定义特征进行了描述,本文也以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民事活动连带责任立法

连带责任的纠纷是司法领域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同时也是涉及最广泛的责任类型之一。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很多种,在任何一个审判实践中,都会存在连带纠纷责任的身影。立法具有滞后性质,只有相关案件发生之后才会进行立法,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中连带责任纠纷案件出现概率并不大,但是大部分都是疑难案件。

一、责任以及连带责任的起源

在过去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理论当中较为常见的并且被人们所熟知的是债权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责任通常是指违反义务而受到的法律惩治,也就是违反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古罗马法时期,义务和责任两者统一于法定债权之中,从而形成债务的概念。

再后来,德国的一些学者才逐渐的把债务与责任区分成两个不同的定义。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债务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我国古代时期债就是用责字来表示的。连带责任既在《民法总则》中有相应的规定,在债权部分也有规定,以及在代理等制度中也有相应的说法,也就导致了在不一样的状况下,连带责任有时候是责任,有时候也可以说是义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连带责任是指两个及以上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协议而一起承担的民事义务。在我国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完全履行并且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份额。

二、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

连带责任案件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例如保证合同纠纷、合伙关系、代理关系、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质量责任、出借印章、公司分立、公司违法注销股东责任纠纷等。主要内容也包含反映实践型、法律补缺型等多种类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是没有权利进行审判的,所以在某一方面讲现阶段存在的每一种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都作为参考依据支持审判活动。但是法律规定远远不能完全涵盖上述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状况,因此这种案件只能通过法官本身的审判经验或者一些相关条文做出判断。

三、民事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范围被随意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存在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完全避免在法律审判中随意扩大连带责任使用范围的状况,存在很多滥用情况。大体体现在这几个方向:第一,没有区分清楚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区别。有很多词语例如不可分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和连带责任看起来很相近,但是真正的含义却千差万别,所以在进行连带责任的审判过程中要仔细分辨,在仔细确认之后再进行接下来的步骤。其次,混合责任与连带责任两者之间也经常弄混。定义不清会导致法律实践中的失误。产生纰漏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的个人素质与每个地区的统一执法中的失误。对于法官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反映出来的困难更加明显,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与连带责任有相同的外观,但是实质却不尽相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这一定义被提出之前有相当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被归类于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上也和连带责任一样。

在现在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包含诉讼、调解与和解,而在诉讼中又会包含公权力的存在,诉讼由各个细节组成例如当事人、案由等等,有诉讼通常就有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

民事连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牵连关系。因此在理论与实务上都认同连带责任是提高责任人负担的一种责任。连带责任和共同诉讼的状况同样都被人们所接受。在共同诉讼当中涉及的责任人更多,不同的地区在选择诉讼形式上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较为通用的手段是把连带责任的诉讼依照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处理,也有不同的法院会依照普通的诉讼手段进行。

(二)连带责任司法不明

我国的司法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实现公平的实践中诉讼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论是理论或者实践,连带责任其特征不会改变。诉讼是一种涉及当事人多、当事人之间有关系、事实和利益相关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产生一方面会涉及到处于共同关系当中的人,另一方面会波及关系之外的人,此处讲的关系之外的影响又可以称作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相对。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法官通常会把大部分时间放在外部效力的处理中,但是對责任人内部出现的问题却十分松懈,例如在对责任人进行诉讼时,法官通常不进行理会。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很少人会特意注意到责任人本身这一元素,在分配责任时也没有前提规定。或者即便责任人认识到要承担内部责任,法官也会因为部分缘由而不予置喙,这也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只是非常有限地指出了连带责任,而与之密切联系的问题却并没有多加考虑,通常会让责任人自行解决,只有当事人自身无法解决问题时法院等公权力才会注意到。

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存在失误的判决时一方面会产生责任主体内部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权利人没有办法用最经济快速的方法获得损失赔偿,从而浪费司法资源。

四、原因分析

导致连带责任没有被充分利用,反而随意扩大规定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理论研究不足,法官个人专业能力不足,不同地区实际状况不同之外还包括制度与立法的缺失。

从法律制度上来看,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进行顶层的设计,没有具有目的性,有指挥性的条文加以约束。在《民法总则》当中,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集中,而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例如代理人责任问题或者合伙人责任问题等。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中,两者都是以分散的形式将连带责任穿插在别的责任当中。除两部法律之外,虽然其他法律也会相应地提到关于连带责任的处理,但是其数量上完全与连带责任的重要地位不对等,对于连带责任没有系统完善的阐述。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主题规定非常随性,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两者都有对其规定的权利,但是并不存在协调两者的机制。因此有关连带责任的内涵外延但现在还不存在一个确定的说法,连带责任的法律解释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五、解决方案

(一)在立法中严格连带责任的适用标准

连带责任具有双面性,一方面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出现损失的往往是并没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利益,随意得就将风险转嫁于无辜的人身上,所以大部分国家都把连带责任作为立法当中的严格责任。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不过还未能确定其推定使用。所以其法律上的空白也导致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而法官素质的不统一也到只了认识的差别,所以连带责任很容易被滥用。作为立法者首先就要考虑到连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其特殊的使用情况例如票据法的使用同样要严格规定,让连带责任的使用有依据的进行。

(二)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能力

法律的直接执行者便是审判人员,所以对其来说基本素养是公平公正。连带责任的缺点是先天性的,现在还没有确定的规定。所以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不斷提高执法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的素质能力,这也是现在我们能做到的。审判人员的能力不达标,对连带责任没有正确的认识,也是使其滥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目标,不随意追加责任,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掌握连带责任使用的适用范围,把民事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清晰区分开来,对于不能合格的审判人员加以苛责与惩罚。

(三)建立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是把债权人的风险转移到其他当事人身上,这也是设立连带责任的最初想法,但是演变成了其最大缺点。在承担本不属于自己本身债务的责任人能够根据本身已经完成义务的客观事实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一系列行为是债务人的追偿权在法条中明确连带责任主体的追偿权,使法官的判决有法可依,从而起到在连带着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后不用另外再启动追偿权之诉,就可以依据现有判决直接启动追偿执行程序的效果。建立此项制度,不但最大程度保护执行人的基本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防止法官权利滥用,同时也很好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六、总结

连带责任制度涉及到的当事人更多,虽然保证了责任人的基本权益,但是也把风险转移到了其他并不应该承担风险的当事人身上,所以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使用应该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十分重要,在现在这个连带责任立法还有很大空档的时期,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尽可能保证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责任连带制度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也必不可少,总之要积极进取,不断完善。

猜你喜欢
总则责任人民法
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民法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试论积极引领校本研修,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品质
在你身边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分析
关于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关系研究
岗位管理创新机制探究
怎样开好“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
浅谈设立民法总则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