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居民高小兰的父亲有兄弟姐妹四人,高小兰的爷爷奶奶生前一直跟随高小兰的父亲生活。后来,爷爷奶奶和父亲相继去世。2007年,因土地被征用,且高小兰爷爷奶奶的土地与高小兰系同一个“户”,村组把以其爷爷奶奶名义发放的土地补偿款5.3万元交高小兰领取。但高小兰的伯伯、叔叔和姑姑却认为,土地补偿款属于父母的遗产,应平分,将她诉至法院。
2016年8月,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国家补偿,不能作遗产处理,判决駁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三人提起上诉,2016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高小兰向三位上诉人每人支付1.3万余元。高小兰不服,向驻马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平均主义有明显不同。通常情况下,公平原则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定时才适用。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界定,征地补偿款系征用者依法对农民进行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承包收益,不属于遗产。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而非个人。高小兰爷爷奶奶生前与高小兰同一个户,以其爷爷奶奶名义分配的土地也由高小兰一家耕种。该土地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应由该“户”下现有成员享有,“户”外的其他人员不具有分配的权利。
据此,河南省高级法院做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摘编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