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锴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的网络平台纷纷现于人们面前,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有光明的地方总有阴影存在。网络安全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规制主体的规制手段的技术无法满足日趋多元的规制对象要求。本文以当前纷呈多样的网络生活为背景,以暴露出的问题为引,简单列举了不同种类的网络平台,详细解释了当前网络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提出了网络安全规制关键在“法”的观点,总结了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并对如何缓解日益凸显的矛盾提出了合理建议:实施网络实名制、多方共同规制、加强对公众人权的保障、对不同的网络平台分类管理。最后笔者对未来网络环境进行了展望,表达了对我国网络安全规制与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期望与信心。
关键词:网络平台 网络安全 规制
当今时代,网络平台已发展成为人们生活出行、交友娱乐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QQ、微信、陌陌等交友软件有效地帮助我们扩大了社交圈,天猫、当当、淘宝等使我们购物变的高效快捷,休闲娱乐方面抖音、快手、斗鱼等APP层出不穷,美团、饿了么点一点,美食便飞驰而来......不得不说,各式网络平台使我们的生活丰富、方便了许多。然而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存在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网络平台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017年3月,深圳网购返利平台——优库速购以购iPhone 7返利10%为诱饵实施网络诈骗,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当月13日涉案金额高达800万;2017年7月,刘某在微博上结识一位“好友”,该“好友”以托运费为幌子骗取刘某近一万元;多名斗鱼TV主播因直播内容涉黄而被禁播等等。
那么,如何能在发挥网络平台积极意义的同时尽力杜绝网络违规现象呢?
一、当前网络平台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金无足金,人无完人”,这句话应用在网络平台上也恰到好处,当前我国网络平台主要存在网络违法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等问题。
(一)网络违法犯罪
网络违法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网络违法犯罪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点。成本低、传播快、范围广、隐蔽性好、危害大等皆为网络违法犯罪活跃于各大网络平台上的重要特点。被害者轻则承受财产损失、重则信息安全遭到威胁。造成网络犯罪问题普遍的原因如下:
1.人人都存在的表现欲、逆反心理与好奇心理。
对于众多的规范性条目,人们的表现欲、好奇心理和逆反心理本能的使人们想要跨过绳墨以达到实现自己的表现欲、好奇心理和逆反心理。
2.自我管制力不足或较差、法律完善工作慢
我国于1993年出现了第一起网络违法事件而法律对此方面作出要求已是几年后,法律的滞后性致使人们缺乏法律约束肆无忌惮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加之网络犯罪能带来的利益巨大,使许多被利益左右的人容易突破自我管制底线走上迷途。
3.网络犯罪产生的罪恶感小于实地犯罪
网络归根到底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在作案后不会留下太多痕迹、远程作案方便,所以易导致其失去罪恶感,促成了违法事件的形成。
(二)传播不良信息
目前网络平台的不良信息多元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在网络平台诞生的初始阶段,被发布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还是以纯粹的文本信息传播为目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为主。但是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不良信息也相较于网络平台诞生初期有了较大的变化,传播不良信息开始从纯粹的文本信息传播为目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开始向部分人欲从中获取利润的“谋利型”传播不良信息转变,而且手段变的复杂多变,甚至觸碰了法律的底线、道德的底线,如涉黄、涉暴、赌博、迷信、代写论文等。造成不良信息广泛传播的原因如下:
1.获取商业机会
传播不良信息可以迅速大量的吸引网民的注意力,在吸引注意力的同时提供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以对抗残酷的商业竞争。
2.网络信息的传播缺乏监管、部分网民自制力差
网络平台信息繁杂、信息量庞大,导致相关部门没有对每一条网络信息进行甄别排查的能力,从而导致网络信息的传播门槛很低,不良信息泛滥。使用者在使用网络平台时自制力差,对于传播、接收不良信息不能很好地自我管控。
纵观上述两个问题的产生原因,其根源皆指向了“法”的问题。是否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是否有有效的规制手段来约束网络平台使用者、网络平台使用者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意识,都是网络平台规制能否成功的关键。
二、当前我国网络平台管理立法情况
众所周知,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对于中国而言:互联网的引进早于网络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人口众多难于管理;新事物从诞生到完善需要探索的过程。受这一现状的影响,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便有了必然性。中国急需建立一个有效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就应运而生。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大纲性法律,在网络法律规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全法分为七章,在第二章中,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帮助各地方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体系,促进网络安全运行。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育网络安全方面的人才。第三章要求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保障当事人(使用者)的包括信息安全在内的网络安全,所有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网络安全利益。鼓励各行人士为建设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贡献力量。第四章对网络运营者做出了严格要求,网络运营者必须确保使用者信息的安全性、正确性、不可交换性,建立网络安全投诉机制以便高效处理使用者的投诉和举报,同时做好补救计划以备不时之需。第五章对监测预警方面作出要求,加强对风险的预测与预防,及时对所发现问题展开处理。等等。
除了《网络安全法》,我国还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这些法律与最基础的《网络安全法》一同形成了当前的网络安全规制方面的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规制的对象日趋多元,但规制的主体基本不变,规制相较于规制的多元对象日渐沦为技术性不足的落后地位,其滞后性的解决刻不容缓。
三、缓解网络平台问题的可用措施
(一)引入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一种基础的互联网管理方式。网络实名制最主要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网络实名防止网络使用者不负责任地在网络中行动,制造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合理利用网络的权利,以实名制为制约能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起到一定“恐吓”作用,便于监护人、相关部门的管理。对于成年人来说,网络实名制使其在使用网络时会意识到网络行为的责任问题,既可以深化网民头脑中的法律意识,又方便了相关部门的管理,一举多得。
(二)多方共同规制
为克服规制主体相较单一问题,本文认为应实行“多方主体共同规制管理”。不仅让相关部门管理网络安全体系,更要让非相关领域人士一同参与到网络安全体系的完善工程中。首先,实施“多方共同规制”,可以充分发挥各方的工作优势,取长补短,令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全面。其次,实施“多方共同规制”可以达到相互督促的效果,从网络安全问题的根源的主题——网民上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网民组织的管理职责。另外,实施“网络共同规制”可以有力的扫除当前网络中法律没有具体规制的“灰色地带”,能更好的维护网络使用者的权利。
(三)加强对公众人权的保障
相关部门在进行网络安全规制的过程中,如对微博账号、微信账号等进行封号时,难免会发生“误伤”事件。对此,应加强对公众人权的保障,在进行网络安全规制工作的过程中实施“精准打击”,不仅做到“稳、准、狠”,对影响到网络安全的行为绝不姑息,同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用户权利救济提供有力保障,如可以通过建立“用户委员会”的方式为广大用户发声,与平台巨头进行对话。如此,在保障公众人权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公众对网络安全建设的支持率和参与度。
(四)对不同的网络平台分类管理
对于不同的网络平台,发生的问题也大不相同。例如,斗鱼、虎牙等视频直播软件主要发生涉黄、涉暴、赌博等问题,淘宝、天猫等购物软件有可能发生卖家不诚信、买家恶意造谣等问题。对不同的网络平台分类有重点的管理有利于网络安全工作的推进。
四、结语
当前的网络社会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所幸我们当前仍处于网络建设的探索时期。面对规制的手段较规制的对象技术性不足的问题,本文建议采用上述四项措施:实施网络实名制、多方共同规制、加强对公众人权的保障、对不同的网络平台分类管理。笔者相信,在各方的积极努力、积极配合下,我国的网络安全建设会一帆风顺,终会铸就一个真正文明、诚信、和谐的新网络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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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平度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