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干部作为带领农村发展的主要领导人,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就是要通过标准的规范,选取一个拥有素质、文化齐备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本文通过对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意义分析,解剖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选取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于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的对策措施,以提高村干部水平、优化干部队伍,发挥村干部在深入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关键词:新农村 村干部 标准
一、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能够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对村干部的要求
(一)保障村干部整体文化素质,更好发挥带头作用
村干部的选取标准是审核村干部候选人能否担任村干部的第一道门槛,只有符合标准的人员才具有担任村干部的初步资格。完善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是要制定一条基线,同时保持基线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地位。基线的过滤和筛选功能能够保证选取的村干部各项素质文化水平能够在基线以上。农村经济发展与村干部文化素质有密切的关系,全面提高村干部素质文化水平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能保证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底线,保障村干部整体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村干部的领导带头用。农村村干部的思想文化素质提高了,在农村工作中的工作水平也相应提高。而且,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的基线不仅仅能保证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水平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最主要的是能在村干部选取初期的筛选作用,将那些拥有不利于农民利益的参选者排除在外,保障广大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有效的预防村干部贪污、腐败、不作为等问题。
(二)优化村干部队伍结构,更加提高工作效率
村干部在村委日常工作中职位不同,职责不同,面对和处理的对象、事件也不同。因此,对于村干部各种所需要掌握的能力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负责发展经济的村干部要有一定的经济知识和发展经济的能力;负责文化建设的村干部要有相关的文化積累;负责沟通村民生活的村干部要有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等。完善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就是根据村干部具体相对应的职责,完善不同的选取标准,通过不同职责能力的要求选取村干部。一方面,村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事务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在处理解决具体事务时可以有的放矢,更快捷,更高效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村干部选取初期就明确了村干部的能力要求,规范了工作分工,有利于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更加专业化、职业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在很多面积大,人口多的村庄,仅限于由三至七名村干部负责管理村庄经济、文化、教育、人口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是很困难的。因此,完善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是在精英中挑选精英,挑选符合每个职位的人才。村委班子在工作中的每个方面都有自己专业的人才,就能够在领导和带领建设新农村发展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
(三)发挥当地特色资源,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各地农村的发展,由于历史、地区文化、环境等的影响在发展程度上各有不同,也各有自己的突出点。例如有的农村村庄旅游资源丰富,适合发展旅游业;有的村庄文化条件优越,适合发展文化产业;有的村庄位置偏远,但是地广人稀,阳光水源充足,可以发展牧畜业等。合适的村干部标准的制定,可以选取具有本地实际情形经验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村干部。具有本地农村实际经验和拥有专业技术的村干部,能够正确的认识村庄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可以有效的结合本地资源特色,针对性的解决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实际问题。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善于把握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善于把握工作的时效度,”因此,在不同的情况和条件下,完善不同的村干部选取标准是充分践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矛盾方法论”的要求。通过不同情况条件完善的村干部选取标准选取的村干部,是在充分分析农村实际矛盾后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做到对症下药。面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完善村干部不同的选取标准是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矛盾原理,有效的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的方法论,有利于针对性的解决农村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新农村又好又快发展。
二、当前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幅原广阔,人口众多,村庄数量众多。各个地区对于村干部选取标准也有不同,在总体上各地都能够合理的制定和完善村干部的选取标准,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对村干部的选取标准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当前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标准单一固化,缺乏针对性、灵活性
1.以思想政治素质为主,专业化要求不足
笔者走访了贵州省习水县二里镇下属的观摩、红工、钟家湾、二里、玉溪五个村和习水县桃林乡下属沙溪、天龙、龙凤三个村。在这些村的村干部选取标准中全部是以思想政治素质为标准,主要围绕党和人民责任、情怀和个人素质等开展,对于村干部是否应具有科学文化的很少提及,更不谈具体专业的技术经验。而在上述的八个村中,观摩旅游资源丰富;二里和沙溪交通便利;红工和天龙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各个村都有自己的特色资源。虽然这些标准保证了政治素质,但是固化的模式没有有效的针对村庄实际情况,从而也就没有真正开发出属于村庄的特色。
2.标准陈旧传统,难以适应社会发展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的发展普及,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正在进一步的缩小。农村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建立信息化沟通和发展方式以及数据化管理平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可是在很多村干部中还存在无法运用互联网进行工作和管理,而且在最初的村干部选取标准中也只是追寻着以往的选取标准,没有根据时间、发展的变化进行更改。
3.“借鉴标准”过多,乡镇影响较大
在很多乡镇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取标准中,很多是照搬上级颁发的农村村民选举方案上的标准条款,更有甚者完全是照抄国家《村民委员选举法》上的要求,完全没有任何的地方特色。笔者走访的习水县二里镇下属的观摩、红工、钟家湾、二里、玉溪五个村和习水县桃林乡下属沙溪、天龙、龙凤三个村,这些村庄在村干部选取标准上一模一样。笔者在通过实地访查和查阅了相关文献认为,主要存在着几大原因:第一是干部的不作为,在村干部选取标准条件中,《村民委员选举法》明确指出村民委员成员即村干部必须拥有以下条件“有强烈的责任心、责任感,有一定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的精神,能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就要求乡镇级政府在组织村民选举前要对所属村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不同的方案和标准,但是深入基层是一件辛苦的体力活,费时费力,很多乡镇干部不愿下基层,直接采用统一的选取标准。第二是受发展水平影响,这种现象在偏远山区尤其突出。偏远山区经济落后,一方面由于道路交通的阻碍,信息交流难度大,另一方面是政府缺乏相关的人才对所属村庄进行准确的定位,无法找出村庄的矛盾、发展特点,政府也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村干部选举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中,因此只能采用统一的,借鉴的标准。
(二)以人为标准取代事实标准
1.“权钱利益交易”日渐突出
在很多村庄村干部选取过程中还存在“权钱利益交易”和“人情交易”的情况。上级领导的指示甚至在村干部选取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村干部选取标准中,一方面为利益交易或人情者的优势条件提供标准倾斜;另一方面,对竞争者的劣势条件实施条件限制,形成不正当不公平的标准线。在村干部选取中,标准作为村干部考核的第一道门槛,是判断竞选者的是否具有任职村干部资格的线。竞选村干部的大多数人是抱着为群众服务的目的参与进来的,但是也有一些人是为了权利和个人利益,这些人通过权钱利益交易,贿赂、利益输出等方式建立符合自己的标准尺度,给竞争者设置标准壁垒。
2.亲属、宗族等族群关系影响严重
农村村干部从本质上讲是为农村村民服务的,因此在制定村干部选取标准时必须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关系。在村干部的任用问题上必须要考虑到如何平衡农村大宗族间的利益问题,考虑宗族人群的诉求,因此在制定村干部选取标准过程中会存在大宗族人群利益诉求因素。而且在农村的社会结构关系中,亲属宗族的血缘关系造成了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倾斜和抱团现象,村干部标准制定者生活在亲属血缘关系网中,在制定标准时会加入亲属血缘的偏向心理。这就导致村干部选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工作需要,而成为了血缘亲属关系的维系纽带。
三、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的对策措施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村结构性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发挥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领导性作用,而選好村干部的首要前提则是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
(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结合各地农村实际情况
各地农村村庄在历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由于地理、资源、政策人文等因素,发展程度也不同,发展的重点也各有差异。在制定和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必须根据农村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选取标准,用标准发掘和选拔合适的人才。首先,在制定选取标准前要对本村实际的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村庄的实际条件;其次,根据村庄实际条件进行归类整理,找出最突出的实际条件,进行标准整合。最后,明确角色定位,通过标准附加或减少进行针对性村干部考核选取。例如,在旅游资源丰富的村庄中应当在选取标准中增加具有旅游管理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标准条件;而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的村庄则相应的增加具有沟通交流和老人协调、儿童教育管理的能力标准条件。
(二)坚持实时更新和应事更新,采用期间聘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村庄的发展每天都在面临不同的情况。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文化、环境、人口等问题相互交叉,在每一个阶段所突出的重点不同。坚持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在制定和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过程中要根据村庄在不同阶段所表现出的不同特点进行标准的调整,实时更新和应事更新。这样可以在村庄发展中专业化的解决实际的阶段性问题。而且村干部选取标准的不能局限与固定的任职期限,可以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时设立该问题的解决能力标准,采用短期聘请、专项专办的形式,由村名委员会的名义聘请专业人才。
(三)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建立民意指向标准
“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代表”,因此,村干部最终的任免权在村民的手里,农村村民集体有权对村干部进行任免和监督。在完善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中必须服从村民的利益和意愿。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以村民的意见为参照,同时,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标准制定。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仅既要照顾大部分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对村民民意进行民主集中决策。在意见采用过程中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四)在许可范围内减少硬性标准,扩大标准灵活性
村干部选取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以国家《村名委员会选举法》和地区规定的基础上,村庄可以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村干部选取标准进行完善。标准在向职责专业化靠近的同时也要体现包容性。例如,有过犯罪记录的,经过党和国家的教育已经符合村干部思想政治文化标准,而且还具备一定的专业经验能力的也可以适当考虑列入标准范围之内;同时,还可以扩大非党员名额,扩大年龄区间限制,引进大学生村官等。通过这些灵活多样的措施,才能提高村干部水平、优化干部队伍,发挥村干部在深入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完善新农村村干部选取标准是贯彻国务院一号文件精神的针对性举措,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性措施。“实践证明,一个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村庄,必然有一群优秀的村干部,一个好的村集体领导班子”。农村的发展拥有丰厚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只是其中的部分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村干部的作为,在一个没有任何先天性优势资源的情况下,一个拥有高素质文化和科学眼光并且对所处农村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的村干部往往能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变废为宝,带领村民发家致富,而有些村庄资源丰富,环境条件优越,但是由于处于领导职位的村干部未能正取发挥资源优势,导致村庄经济文化等发展落后。因此,农村基层村干部的在农村各项建设发展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制定和完善村干部选取标准作为村干部选拔的第一道门槛,肩负着筛选、评估村干部是否具有做好带领农村发展带头羊、领头雁的能力和素质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N].光明日报,2016-12-31.
(作者简介:张卫洪,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硕士学历,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