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技术引发的刑法归责问题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驾驶者无人驾驶特斯拉

(宁夏大学、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 银川 750000)

一、无人驾驶技术梗概

无人驾驶技术是在人工智能背景应用领域中相比而言当前最为成熟的,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智能汽车,也可以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主要是依靠车内精密的激光测距仪、视频摄像头、车载雷达、传感器、人工智能系统为一体实现其自动驾驶功能。①无人驾驶汽车如果再细分,还可以划分为有驾驶者和无驾驶者两种;因现存的保险服务条约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之类的影响,国外市场上已具备销售有驾驶者的全自动驾驶汽车的资格,并且已进行一定的改良生产,而没有司机的无人驾驶汽车出于种种限制尚未纳入进范围来。早些年关于“自动驾驶”,人们还处于一种天马行空的概念之中,就像和上世纪的人提起智能手机、高铁一样,更多是存在于美好的想象。目前国内外汽车厂商类似梅赛德斯奔驰、谷歌、长安等将这种概念推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来,纯电动能源汽车特斯拉也对于自动驾驶进行了大胆的设计,但同样存在着缺陷。

二、无人驾驶技术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2016年的5月,特斯拉品牌下的ModelS汽车在其自主开发的自动无人驾驶模式启动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导致驾驶人死亡的严重车祸,于是,相关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争论接踵而至。据事后调查,事故引发是因为该车辆在一条带有隔离带的双向公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开启了ModelS自带的自动驾驶模式,而此时一辆带拖挂的大车以垂直方向朝着该特斯拉企图穿越过道路。然而,在当日强烈的光照情况下,再加上拖车的白色车身,并没有引起自动驾驶系统和驾驶者的注意,所以没有及时的做出刹车处置②。

到这里我们需要进行一定的分析: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该事故的责任主体究竟应该是谁?这里有以下三方涉及到思考之中:驾驶员(即死者)、相撞事故的另一拖挂卡车、特斯拉生产厂家。特斯拉方面宣称,其公司开发的无人驾驶系统还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作为智能系统仍未达到可以完全避免事故发生的完美地步,需要驾驶者依旧保持驾驶状态,不应松懈。然而,我们抛开驾驶者在开启系统时正在做什么,是否双手依旧握住方向盘,首先可以确认的是他将自动驾驶系统开启了;而从特斯拉公司的角度分析,其针对自动驾驶的相关传感功能存在漏洞,而这漏洞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另一事故主体拖挂车司机,虽然是该事故的“实施者”,但我们应当确认,在当时的驾驶环境下,拖挂车司机是非常无辜的,他不可能也不应预见到这种状况的发生。如果将责任主体判定为特斯拉公司,那么其将为此付出巨额的赔偿,其名誉也会严重受损;同时,未来相关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会随之受到牵连。所以在事后不久,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公布,通过降级评定、功能检测和归责于司机“三步走”,得出特斯拉公司无罪的结论,算是为特斯拉洗清罪责出具了官方态度。然而,若将事故的责任主体完全归结为死者本人的不谨慎驾驶,那么未来购买类似产品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这同样不利于人工智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

从根源角度来看,归置自动驾驶轿车责任的一个主要矛盾点为,其归责的本质究竟应当依照产品责任划分还是按照机动车驾驶事故来解决。于是首先亟待我们解决的是对于人工智能汽车的归类:无人驾驶汽车究竟是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还是科技产品领域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中的③概念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人”作为驾驶的必要性,但是在第七十六条④中明确了许多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置的判断,从而进一步暗示我们,既然已经涉及到对错问题,那么必然是有“人”参与其中的,不然如何进行过错推定。

三、责任归置研究与思考

近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管理规范》正是以作为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的智能网联汽车,将逐步在汽车市场中占据一定地位为背景制定的。其中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⑤就明确了测试过程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原则,虽然目前只是在规定的测试路段可以进行无人驾驶汽车的行驶,但可以将相关理念延伸到自动巡航状态下的轿车之中。

个人认为有驾驶者但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状态中的轿车,与无驾驶者的完全自动化驾驶汽车应当归类于产品,发生需要进行归责的情形时,应当依照民法产品责任中的缺陷责任进行归置,即理论上由该汽车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存在过错的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当汽车驾驶者出于故意或是疏忽大意,通过无人驾驶系统进行相悖于正常驾驶操作的合理范围时,应当将该驾驶员作为正常刑事责任归置的主体,从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置。而并非像2016年特斯拉事件的结果一样,单纯以反复实验与评定为技术开脱,一味地将责任推卸给驾驶者。

【注释】

①沈长月,周志忠.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7):62.

②特斯拉洗清罪责[J].汽车观察.2017(2):11.

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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