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哈特规则规范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

(一)“法律规范”思想根源

任何思想理论都不是凭空建立的,一定要延续和借鉴前人的思想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经过批判性地吸收,加上著者本人的创新从而发展出自己的成果,凯尔森传承了分析法学派的衣钵,在此基础上独创纯粹法理论以“新”的姿态面向世人。

(二)理论内容

1.凯尔森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概念是法学理论大厦的重要组成部分,凯尔森认为法律和正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即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凯尔森对于科学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它仅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和工具而不是一个目的,以此区别于政治定义即法律是主权者命令。

凯尔森从概括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和使法律与道德、宗教等社会秩序相区别这两方面综合考虑而得出,法律概念是“人类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序”。

2.法律规范的内涵。凯尔森主张“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通过凯尔森坚持的“是”与“应当”的二元论分析该定义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内涵,法律规范是某种行为的客观意义,并非任何意志行为都能成为法律规范;第二层内涵,该行为是一种意志行为,是某个人或机构意志的产物。凯尔森对法律规范的种类区分为次要规范和主要规范,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主要规范,次要规范只是主要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就区分了义务的与制裁的两种“应当”。

3.基础规范。基础规范的问题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核心范畴。他指出法律不能被看作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或意志的表达。任何法律规范的创造都要得到授权,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又来自于另外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法律的创造和适用必须受到它自身的调整。

二、哈特“法律规则”理论

(一)“法律规则”思想渊源

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其法律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其二是坚持日常语言分析的方法。在西方二十世纪的法哲学世界中,发生了语言学的转向。哈特正是通过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对“法律命令说”批判,使得法律成为一门有哲学依托的科学,最后得出“法律规则说”。

(二)理论内容

1.法律即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哈特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以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为基点,反对道德对法律的效力审查,进而全面提出了他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的概念。第一性的规则是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按照要求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中最重要的支撑。为了弥补第一性规则的缺陷和完善社会规则,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第二性的三种规则分别补救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承认规则是第二性规则的关键核心概念,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

2.承认规则。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来源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是法律规则的终极性规则,它可以赋予一个法律体系的内部规则以有效性和权威性。哈特提出“承认规则”存在这一事实由接受推定的行为模式的态度而统一形成,在日常生活中,法院、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在鉴别法律时,人们普遍以一种内在的观点认可并接受承认规则,虽然过程复杂但结果通常是一致的,正是因为认可与接受承认规则这个事实是隐而未说的,这中存在于人们内心的抽象内容虽然通过法律体系的外部观察者以外在观点表述出来,但仍以事实而存在的。通过内在视角对法律进行观察和解释,便构成了法律规则有效性来源。

三、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与哈特“法律规则”理论的差异

第一,不同的哲学基础。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基础同时把康德的先验哲学应用到了法哲学的领域。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引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这种突破常规的做法使法哲学与一般哲学融为一体,反对法学家通过下定义的方法来建立法学理论,而应致力于将法律带回实际生活中。第二,不同的理论任务决定了要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凯尔森法律规范说希望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科学能够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所以除疑问集中于法律规范外,体系内部对法律效力性保持着严谨的逻辑性。哈特侧重于重新思考法律的性质,开始更多地关注与实际相联系来面对着实证主义在现实中的困难,认为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中已经形成稳定的规则。第三,“基础规范”与“承认规则”的效力来源不同。凯尔森用先验的“假设”来保证处于最高地位的“基础规范”的效力,而哈特的“法律规则”向道德和和现实开放,承认规则的最终效力来源于惯习性共识的客观“事实”。

四、凯尔森“法律规范”说与哈特“法律规则”说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礼与法相结合是封建时期的传统,道德与法律合二为一,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同时也深深的影响了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科学性。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认为法律与价值无关,是一个独立的范畴,通过严格界定可以弥补我国法学研究所欠缺的科学性。在实践中,我国存在大量冲突的法律规范并且效力位阶模糊不清,凯尔森层层委托的动态法律体系等级结构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次,哈特将维特根斯坦语言学运用到法理学研究,实现了法理学研究方法的转向,也为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增添了另一条新道路。在哈特的论中,同样主张法律与道德两者相分离,认为法官是一个神圣的社会群,有着独立的司法话语权,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反观中国当下的司法话语权的现状,司法审判总是遭到社会舆论与道德的侵犯,法官面对压力低下了头。于此,哈特的法律和道德理论对我国独立司法法治建设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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