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之探析

2019-03-28 20:15: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庭审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理念

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作为程序链条上的一重要环节,首先前提是要求在准确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以公正的适用刑法,打击其犯罪行为。所以,公平公正的立案侦查、准备起诉等前期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行为,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简易程序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免受非法侵害。另外程序公正体现在了整个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以及程序保障,这也是贯彻了审判中立原则以达到控辩双方平等地位的写照。

从法的正义价值上看,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设置提高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针对性,有利于实现普遍价值以及个案平衡;同时从法的效率价值上来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通过特定的审判环节对接流程,提高了法的实施的效率,从而更有利于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推进中,落实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刑事法律的改革,更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治精神。有些人会认为简易程序仅仅是以最大程度上去削弱一系列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换取简单的程序运作,或许会降低司法的公正性,而过分强调效率。实则不然,简易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概念,以公正为前提,所谓的有矛盾即公正与效率、控诉与辩护、合作与制约、证据排除规则与案件查明真相等一系列的对立统一的范畴,辩证的看待简易程序,要全面看到以上的所谓矛盾的对立面,在解决其矛盾的时候作具体分析,一定问题在一定情况下有所侧重,达到一个平衡状态。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虽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检查员出庭的比率较低,没有彻底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今全国的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人力和物力都难以支持部分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这种现象在相对偏远的地区尤为明显,甚至有的人民检察院虽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却是为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各种评比工作,而不是单纯的投入于审判工作。同时,对于简易程序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本应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但有的人民检察院则对之不管不顾,导致案件全盘交予人民法院,无法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刑法》的规定,所适用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罪名主要是《刑法》分则关于侵犯公共安全、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中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及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寻衅滋事罪、医疗事故罪等。目前,对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所适用罪名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我国疆域辽阔,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司法事务,司法机关应当对不同的地区特点而制定类似于判例式的罪名适用范围,例如在东北地区应当扩大对林牧业犯罪的简易程序适用,加派专业的司法从业者去从事该项业务;在西南地区应当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简易程序适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去分析简易程序的适用是至关重要的。

现阶段关于刑事法律文书如何运用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也是一个影响刑事诉讼法律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相比较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文书制作相当简化,但是制作简易程序的法律文书也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庭审报告应当简到何种程度?证据部分如何撰写?由于案件的种类有千差万别,各地人民法院也在不断的研究和探索,此种法律文书的撰写不一定是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样板。例如关于庭审报告,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出一种规律性,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公正的客观的撰写庭审报告。关于证据的撰写,从实物证据到言辞证据,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完全按照证据的效力大小去排列,体现证据的合法性。同时对于新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等应当更为突出案件具体情况,不仅是单一的遵循模板。

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完善建议

1.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使其简化审理模式。公诉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与人民法院和人民公安做好协调工作和和衔接工作,构建协作机制,采用相对快捷和集中的移送起诉、提起公诉以及出庭等方式办理。同时简化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简化提讯犯罪嫌疑人笔录、简化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以及简化制作出庭预案。推进到人民法院庭审的时候,公诉人在保证被告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宣读起诉书的简化、举证的简化一方面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同时也是达到程序公正的要求,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现如今的司法实践,出庭人数庞大,简易程序中是减少出庭人员数量,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渠道,协商确定只派一名公诉人的数量做到出庭简化、举证简化,质证简化,公诉意见简化,量刑意见简化。

2.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应当在接收到案件时快速审查案件,建立快办机制,完美的建立分流机制,将快速审查案件的性质作为重要的任务来处理。目前,有不少的人民法院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机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把分流机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审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这其中极为关键的是建立好庭前会议的工作展开,庭前会议虽然是非必须经过的环节,但是召开庭前会议可以让审判人员就控辩双方的情况作一个更好的理解,包括管辖问题、回避问题、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将效率提升的关口前移,注重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程序简化并重,增加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的环节,在听取被告人意见中可以尝试将证据交换、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提出一并交换意见,包括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将一系列对被告人权利确认、证据确定的工作放置在庭前阶段解决,以节省庭审时间。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从而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

3.对于所有的司法工作者来说,注重素质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应通过各类学习培训,提升法律素养。例如积极开展针对司法从业人员的实战培训,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判断能力。通过实战夯实诉讼的基本功,提高诉讼技能,从而不断提高相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在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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