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就以经济统制法为其中心。
从1868 年明治维新运动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推行的主要是统制经济,并颁布了大量的统制经济法,标志着经济法的起步。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就先后颁布了银行、证券交易、运输、渔业、森林、产业组合等方面的法律。一战到二战期间,日本政府颁行了大量带有战时经济对策的统制型经济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适应战争需要,日本政府就实行了战时经济统制,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不过,这一时期的经济统制法的统制力度还比较弱。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实行了彻底的战时统制经济,用国家统制取代了市场经济体制的“ 私人自治”,国家将整个经济领域完全置于自己的统制之下,并为此颁布了众多的战时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法发展到了顶峰。但它毕竟是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的经济法的体现,标志着日本经济法的起步和形成。
在经济统制法中分为承认其独立性的学说和否认其独立性的学说。例如,菊池教授等从社会法、劳动法等新的法律领域涉足研究统制法。因此,他们比较倾向于将经济统制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
菊池教授认为,私法是规制私人间关系的法律,公法是于国家相关的法律,因而经济法、劳动法是与“社会”相关的法律,所以提倡社会法学说。他将法律体系整体划分为私法、公法和社会法三个部门,并且也将经济法纳入社会法这一点上,在当时是为数不多的见解。
桥本教授在总结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基础上,展开了自己的见解,该教授是战败前为数不多的有特色的经济法学说的倡导者。这种统制国家经济的政府行为正是经济法形成的基础。如果着眼于规制经济生活,这就是国家经济,但从规制方的国家意志的观点考虑,这就是经济法。”②并且他认为历来在社会、经济政策学以及财政学领域内的尝试和局部性经济法规研究中,具备统一体系的就是经济法。
日本的经济统制法学说除了上面提及的桥本等人的学说以外,大多数也同样是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学说。特别是多数行政法学者都将经济统制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并且强烈反对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学科。以美浓部、田中二郎为首对于现有的法学科,以缺少充分的理论依据为由,从行政学的观点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学分支学科。
与战前经济统制法不同,二战以后,日本的经济法开始向和平化、民主化的现代经济法方向发展。以《 禁止垄断法》出台为契机,日本以前期为战争服务的经济统制法转向为现代自由公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实现了经济法的现代跨越。③
日本反垄断法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了四个阶段:(1)反垄断法的兴起。此阶段制定了大量的反垄断法相关法律。(2)反垄断法实施的低迷。在此阶段日本对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是 1953 年的修正。(3)反垄断法的回温。为了缓解由限制竞争行为管制放松而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以及由“石油危机”带来的物价飞涨的局面,1977 年对《反垄断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4)反垄断法的活跃。不仅反垄断法的很多条文被修改和补充,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反垄断法得到了广泛执行。经历了 40 多年的历程,日本的反垄断法已从一个外来的、被动的工具逐渐变成政府自觉运用的、由本国政府内生力量调节市场经济的手段。
至1955年初为止,虽然属于新宪法框架下的反垄断法体系,但维持竞争秩序与反垄断法与私法以及传统的行政法是属于不同的独立的法学科这一点在当时并未得到日本学界的理解与认同。围绕这个问题,学术上可以大体分为两个流派,一种是以反垄断法的竞争原理为中心对经济法进行体系化的学说,另一种学说则是将反垄断法与其他经济关系诸法并列考虑,认为是具有同等价值的法律的观点,因而得出结论认为反垄断法仅仅是经济相关诸法中的一个种类而已。前者,以禁止限制竞争法维根本法,将助长限制竞争法成为根本法的特别法,而后者则是将反垄断法与其他经济相关的诸法作为具有相同价值的法律并列处理的见解。
在日本学说中坚持不以反垄断法为经济法核心的学说有金泽学说、今村学说和田中学说。
在日本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核心学说的教授有:田中教授、正田教授、松下教授。
田中教授提出的经济法定义是指以纠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在这之中,它有三个主要的因素:(1)有关与国家生活对立意义的社会生活等。(2)以存在明显的经济不平等关系为前提。(3)以社会利益为直接目的纠正不平等关系。将以上三个要素用一句话来概况就是通过社会的控制对企业所保护的层面。作为狭义的经济法内容,可以举出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法令为例。在各种行业法中,具备狭义经济法要件的法律和保护、强化中小型企业的经济法都可以纳入经济法的范围。
峰村、正田两教授将经济法定义为:规制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固有垄断体与非固有垄断体之间的经济性隶属关系的法律。确保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对等交易权就是经济法的目的。他们认为经济法应该是维护秩序法为反垄断法的基础,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外的认可卡特尔行为的法律制度,认为应当将维持竞争秩序法与其例外法归纳为构成经济法的一个整体。
日本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868 年爆发的“ 明治维新”运动才使它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比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晚了几百年。但与西方国家自发演进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不同,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并于20世纪初登上了世界强国的地位。正是在国家推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日本经济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成为与德国、美国相比肩的经济法发达国家。
【注释】
①齐虹丽.日本经济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J].法学杂志,2004.3:86-88
②丹宗昭信 伊从宽.经济法总论[M].吉田庆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③崔燕.论日本经济法的演进与经验[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9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