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媒体运营法律问题研究

2019-03-28 13:09林雨晓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1期
关键词:头条信息

■林 凌 林雨晓

一般认为,新闻聚合媒体是“从多个信息源抓取信息后一并呈现在自营网站上”的媒体。①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聚合媒体具有明显的内容搜集、匹配和推送优势,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新闻聚合媒体作为阅读新闻信息的平台。

新闻聚合媒体运营模式的法律之忧

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聚合媒体的信息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种入驻今日头条的自媒体,或根据协议允许今日头条使用其原创内容的传统媒体。二是通过网络爬虫、设置链接等技术方式在网络上抓取的信息。这两种方式获取信息的模式,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合作或入驻媒体提供信息

除了与传统媒体,今日头条还与很多自媒体平台签订入驻协议。传统媒体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今日头条使用其信息,并支付部分报酬;自媒体为了扩大传播影响力,以进驻今日头条的方式为今日头条免费提供信息。两种提供信息的方式均合法有据。

当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对同一件事件都有报道时,新闻聚合媒体便会有优先推送哪种信息的价值选择。首先,优先推送自媒体信息所需的运行成本要远远小于优先推送传统媒体信息,按照市场成本逻辑而非新闻价值成本选择新闻内容,可能是所有以追求经济效益优先的企业的最佳选择。其次较之传统媒体,自媒体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提供新闻信息。“传统媒体的新闻生产流程有严格的制度规定,需经过层层筛选、把关、编辑后才会到达受众。在自媒体时代,新闻发布的技术门槛和‘准入’条件降低,不需要成立专业媒体机构来运作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新闻生产流程更没有规章制度约束,任何人都可以在博客、微博、论坛、MSN、QQ上发布新闻,信息会很快在这些载体之间互播。”②如此一来,自媒体平台不仅能抢先发布新闻,而且能够通过新闻聚合媒体扩大新闻信息影响力,较传统媒体取得更广泛的传播优势。

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媒体报道以牺牲新闻报道严谨的专业审查流程为代价获得时效优势。对新闻聚合媒体来说,基于市场成本优先推送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传播虚假信息、洗稿的可能性,进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传媒市场效果。

(二)技术抓取信息

新闻聚合媒体最主要的信息源来自于网络爬虫通过超链接网络抓取的大量包含关键词的信息。以今日头条为例,聚合类媒体的工作人员先在后台设置新闻来源字典,比如“网易新闻”“新浪新闻”“凤凰新闻”“浙江新闻”等等,通过这些字典,网络爬虫将会锁定这些网站的超链接,从中抓取新闻。③将网络爬虫或是设置链接技术搜集的信息通过新闻聚合媒体平台传播,由于缺少著作权人的许可,很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信息呈现方式的不同,今日头条平台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所区别。第一,未经他人许可直接在其平台上提供他人的作品本身将侵犯他人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作品呈现于今日头条平台上,那么今日头条便是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若是未取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则属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第二,今日头条通过链接方式提供作品。若提供的是直接链接,如将网易、搜狐等各门户网站的新闻链接到新闻聚合媒体自营平台,直接链接并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因此不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新闻聚合媒体在链接他人作品时对部分内容提供加框链接,或者链接跳过其他网站页面而被植入广告,则侵犯他人著作权。

新闻聚合平台的责任认定

(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的责任承担

新闻聚合媒体作为信息提供平台,所有信息都经过技术过滤才能够在自营平台上得以发布,所以新闻聚合自营平台掌握了信息发布与否的权利。既然拥有这项权利,其理应承担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是,作为一个海量信息的处理平台,新闻聚合媒体的信息汇总及推荐主要是通过算法完成的,而算法技术还没有能力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施价值程序性审查;如果依靠人工对于海量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一一审核,又将是难以完成的传播任务。所以合理分配新闻聚合媒体的审查义务将非常重要。

在通过协议或是允许自媒体入驻而提供信息模式中,新闻聚合媒体承担平台提供者的角色,类似于电子商务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则适用于避风港原则。公众发现新闻聚合媒体上的虚假、违法信息时,即可向新闻聚合媒体平台发出通知,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对信息进行审查,并对查证属实的事件报道作出删除处理,必要时进行解释说明。平台如果对通知未作出任何反应,权利人可以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将新闻聚合媒体和信息发布者同时作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深度链接的法律责任认定

今日头条等新闻聚合媒体所使用的加框链接,是通过技术手段,将链接内容局部呈现,原信息提供界面的网站信息以及广告信息均不再呈现,使原信息提供网站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新闻聚合媒体平台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服务器标准。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理论认为,当作品没有进入某一服务器时,其行为只是对获取信息提供了一种渠道,而非提供作品本身的行为。但是,近些年随着各类深层链接纠纷案件的出现,法学理论界提出了“实质呈现标准”“实质替换标准”“新公众标准”等“服务器标准”的升级或是替代性标准。司法实践中这些升级或替代标准仍然面临一系列考验。

传统的服务器标准理论主要是从技术出发,认为链接本身并没有涉及信息内容,因此不应该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效果功能主义理论认为,任何实际效果皆来源于该行为的某种结构。链接的最终目的及效果就是为公众提供作品,对于加框链接来说,链接是提供作品的途径和手段,当原信息存储系统上没有删除信息或是关闭服务器时,那么加框链接始终具有提供作品的功能。在这种情形下,原信息提供者因为信息传播获取的利益,设链者同样可以获得。

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仅在于是否能够在根本上控制作品的提供与否,还包含能否持续提供作品。因此,如果新闻聚合媒体通过加框链接能够持续通过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而享受原信息网络平台所享有的利益,则承担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完善新闻聚合媒体运营法律制度

今日头条等新闻聚合媒体作为依靠大数据发展起来的网络运营平台,基本业务离不开海量网络信息,既有网络信息占有越多,使用越充分,越有利于新闻聚合媒体做大做强。但是,无序地使用他人网络信息,不仅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也将造成行业混乱,从根基上摧毁这个新兴行业。因此,必须规范和完善新闻聚合媒体运营法律制度。

(一)行政权介入行业监管

新闻聚合媒体为文化商业平台,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当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企业往往难以割舍经济利益。新闻聚合媒体作为信息发布方和用户的中介平台,其所作的利益权衡,往往会影响到信息发布方的利益分配,甚至影响到整个新闻行业的未来发展生态。可以预见,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冲突并不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得到缓解或是解决,只要本行业仍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标,那么冲突将一直存在下去。因此需要通过外界监管力量的介入,督促其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基于海量网络传播平台,政府部门难以实施一一监管,我国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监管网络信息的义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包括新闻聚合媒体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所传播信息时,会出现有意无意偏离法律规定的倾向,当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强调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治理力度,否则,容忍网络乱象而换取网络流量。从这个角度说,根除新闻聚合媒体传播虚假信息、侵犯著作权、洗稿等问题,仅仅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及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外部监管制度。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可以依职权对新闻聚合媒体的信息质量提出要求,监管新闻聚合媒体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为灵活,在纠纷发生后,行政权力能及时介入,避免不法传播进一步扩散。一是畅通不法传播的行政救济渠道。当前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页面上设置投诉举报渠道,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但执行过程中效果差强人意,投诉举报标示不显著,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反馈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影响用户投诉举报的积极性。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反馈机制,让用户的诉求得到及时回应。二是行政部门将虚假信息和不法信息纳入考核制度,通过引导新闻聚合媒体企业的决策及发展,促使新闻聚合媒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根据服务器标准的理论,只要被链接内容未侵权,则链接提供者无需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在于对作品网络传播方式的控制,未经许可通过深层链接技术将他人作品链接至自己网站,同时屏蔽他人网站内容,该行为本质上已经改变了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方式,突破了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权。因此,深层链接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害以及提供链接者以此获取的利益,与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并无实质差别。所以若仍使用传统的服务器标准规制深层链接行为,一方面是间接认可了设链者通过技术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阻碍了受害方维权救济的途径。所以,当深层链接行为已然侵犯被设网站的权利,同时设链者借助设链内容获取不当利益时,便应当认定该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设链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注释:

①蔡元臻:《新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头条”事件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②宋全成:《论自媒体的特征、挑战及其综合管制问题》,《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③王成军:《“今日头条”的技术逻辑:网络爬虫+矩阵筛选》,《传媒评论》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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