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于新闻业亟须法律支撑

2019-03-28 13:09:03李超颖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李超颖

普遍认可人工智能概念是在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提出,当时定义为:“使一部机器的反应方式像一个人在行动时所依据的智能。”此后,美国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尼尔逊教授从学科角度定义人工智能为:“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怎样表示知识以及怎样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学科。”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温斯顿教授从功能角度定义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的工作。”

近年来,在新闻传播领域,人工智能也已经越来越融入学科和行业的生产与发展中:英美等新闻机构紧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之应用到新闻选题、信息采集、内容生产、渠道传播等方面,新闻生产进入“智能化”时代;与此同时,包括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屏观看、AI助理、大屏视频场景广告植入、大屏实时直播智能倒流、短视频智能生成以及安全播控等应用在内的“人工智能+电视媒体”的构架,等等,也赋予了智能电视更多样化的播放能力和营销能力,促进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深度融合与跨界融合。

可以说,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成为传统新闻报道行业的重要成员,人工智能对传媒业的影响涵盖了从内容生产到传播渠道、从用户营销到传播效果、从传媒生态到宣传格局的全链条。新技术对传统媒体以及整个新闻传播行业起到了新的形塑作用,在大幅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有效改变了传媒的生态。

人工智能对新闻传播业的影响

有国内专家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对新闻传播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内容生产环节、生产效率以及把关人三个层面。

(一)对内容生产流程的改变

传统媒体的新闻生产以记者编辑采写编发为主,流程为线性,而人工智能技术使得内容生产变得交互:由机器发现热点话题、机器搜集新闻素材、机器写作初稿、机器个性化分发、机器追踪读者反馈等,这使得所有的流程改变了传统媒体的单向度生产,对新闻价值的判断也从记者的个人判断转为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判断。

(二)内容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

人工智能提高新闻传播内容生产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新闻内容生产速度的快速提升。以一家日本的新闻机构为例,2017年2月13日,朝鲜前领导人金正日的长子金正男在马来西亚机场遇害,美国国务院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次使用神经毒剂的暗杀行动。金正男去世的消息很快在日本被报道,但率先发出这个消息的不是日本任何一家大型媒体集团,而是一家小型初创公司。2008年创建,在没有记者、没有国际机构支持的情况下,JX通讯社对这一事件的报道,比其他媒体快了半小时。专家调研发现,JX通讯社的秘籍在于社交媒体和人工智能的结合,创立人米重和他的团队开发了一种工具,可以利用机器学习技术,在社交媒体上发现突发新闻,并将其作为新闻报道记录下来。

二是单位时间内生产数量大幅提高。根据媒体报道,一家新闻机构所拥有的地震信息播报机器人在2016年仅花费了6秒钟时间,就写下了560字的新闻稿件,内容包括了地震参数、震中地震历史、地震周边村落、乡镇的基本情况,全程自动写作、自动发布,耗时更短,准确度大幅提高。

(三)把关变得更为及时

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实时监控判断相关新闻内容是否属实,有些技术还能自动生成第三方机构的事实核查结果,将传统媒体的事后把关提前,防止更少的遗漏和角度偏颇。

显露出的法律及伦理问题

有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认为,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新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对现代法律的两个基本假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一个假设是人类的理性不再是至高无上,而另外一个则是权利该赋予谁也不再清晰。基于人工智能对新闻传播业规则的深刻改变以及从法律本源出发所做出的基本判断,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综合各方观点,笔者认为,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新闻传播业暴露出的法律及伦理道德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生产内容的版权及责任问题

人工智能到底是机器人还是人?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将最终超越甚至代替人。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人工智能就将至少被认定为能够独立思考的“类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人类社会,有界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身为内容创作者能够依法享有创作权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为这个创作权负责。而人工智能在新闻领域的应用,无论是用大数据算法驱动达到精准的个性化推送,还是以人类不可企及的速度生产新闻稿件,其实质都是创作,但目前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为人工智能产品创作保驾护航,内容创作者权益受损及对他人可能造成侵犯时有发生。

(二)私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美国法学家沃伦与布兰代斯于1890年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概念,并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人工智能的大发展是建立在海量数据的信息技术应用之上,这样的发展路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具体到新闻传播阶段,人工智能需要通过广泛收集用户的浏览痕迹数据,实现新闻内容的精准推送。2017年皮尤的调查报告显示,86%的美国人会出于保护自己隐私的目的有意掩盖自己的网络浏览痕迹。随着人工智能对新闻业的渗透不断加深,如果不出台相关的应对方案,私人信息保护问题必将日益严峻。

(三)人类新闻从业人员与人工智能的角色界限问题

在业界与学术界,人工智能在新闻领域的广泛应用已经引发了“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记者”的大讨论。有观点认为,当人工智能发展到“强人工智能”阶段的时候,人工智能的应用与人类新闻从业人员的界限一定比现在更模糊,这样的改变将对现行的与新闻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伦理产生颠覆性影响。

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人工智能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阻碍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需要制订合理的政策、法律和标准基础,并积极与国际社会协作接轨。这一工作应该建立在对人工智能产业深刻的理解之上,并全面考虑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应用将产生的法律以及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不是空穴来风,如何规避,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规对人工智能的应用进行规范。政府由于其在政策和资源上的优势,应该积极担负起推动人工智能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责任,引导人工智能应用走在新闻与法理科学的道路上。具体落实到新闻传播领域,应该就人工智能作品的界定、人工智能产生的纠纷责任划分,尤其是由人工智能生产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等细节问题做出更详细的阐释。

(二)提高人工智能所有者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全民人工智能的学习和教育

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绝不应该紧紧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与规范。有资料显示,在美国,类似Facebook等大公司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使用力量,他们在产业应用方面拥有强大的资金技术支持,同时也是一个有责任的、自觉守法依法的人工智能技术所有者。美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大“全民AI教育”,对人的法治教育,为新时期新阶段人工智能与新闻业结合的合法发展创造了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唤起人工智能时代的媒介素养,创建人与人工智能合法合规发展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将人类器官加以延伸,让日常生活变得更科幻、更智能的同时,也使得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新的困境。AI滥用、AI伦理、AI监管和责任、AI信任等问题将被放大后进入公众的视野。针对由新产业带来的新出现的隐私、伦理、责任、安全等问题,需要在政府、企业、机构以及个人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唤起各领域不同层面媒介素养的提升。

(四)与国际接轨,重视建立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美国发布的《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策略规划》,欧盟发布的“人脑计划”,日本实施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网络安全综合项目”,均提出围绕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强化部署,力图抢占新一轮科技主导权。我国也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标准化工作,在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将人工智能标准化作为重要支撑保障,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标准框架体系研究。工信部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指出,要建设人工智能产业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基础共性、互联互通、安全隐私、行业应用等技术标准;同时构建人工智能产品评估评测体系。但在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设施、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建立上,还亟待完善。

(五)完备人工智能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各方权益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在生产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和事故在所难免。为了尽可能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相关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到构建人工智能应急处理机制的进程中,在必要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经合法程序进行处理,以保障各方权益。

正如同世界经济论坛人工智能委员会主席贾斯汀·卡塞尔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所说:“我绝不会允许人工智能独立于人类工作”,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与新闻传播业相结合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是不能脱离人类的理性思考、建设性参与,以及完善的法律规范作为支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做好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业中的相关立法工作,将成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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