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若干问题研究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金融业监管金融

(西华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39)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金融业行为监管的重要性,监管重心逐渐从金融机构内部财务方面转向市场运营的行为表现方面。对危机的反思,英美等发达国家、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纷纷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行为监管改革。我国也积极做出有益的探索,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模式仍是分业监管为主,对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不强。所以,本文通过对我国行为监管若干问题的研究,提出我国行为监管的改革方向,以完善我国行为监管的框架体系。

一、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现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世界各国还存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争。危机爆发后,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体系遭到重创,而同为发达国家的澳大利亚和荷兰却独善其身,受经济危机影响小。学者们研究这场危机的起因,普遍认为是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局限。因此,各国开始对当前的监管框架进行反思,并展开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纷纷趋向“双峰”的行为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虽是分业监管模式,但受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及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等方面表现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然而,我国行为监管研究和存在“重审慎监管、轻行为监管”的监管理念,在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快速创新的背景下,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许多挑战。因此,我国应加强行为监管改革,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空白,稳定金融系统的安全,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为监管部门成立时间晚、权力范围有限,实践经验不足,各项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存在诸多问题。

(一)行为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金融行为监管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行为监管体系相对不成熟,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完善的行为监管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我国分散的监管框架在处理跨行业、交叉性的金融创新产品纠纷时出现监管缺位问题,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出现平衡机制问题,各部门法律条文没有统一规范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政策和行为监管政策存在一定冲突的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行为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的监管实践中,政府是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同时又是被监管的对象,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又承担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目标,所有,两者存在矛盾,监管机构很容易出现激励扭曲、监管纵容的道德风险。此外,我国监管机构行为还存在着监管能力不强、工作经验不足且行为风险管理滞后等问题。

(三)行为监管人力资源缺乏。不论是大量的基础金融工作人员,还是专业性的人才资源,都需要真正从事金融业的人力资源。在复杂金融产品定价和金融数据模型分析等方面需专业人才,在金融产品风险传授等方面需基层工作人员。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严重缺乏,也导致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平衡,存在资源的竞争,尤其是人力资源的角逐。

(四)金融消费者自我认知不足。在金融市场环境里,大部分的消费者存在盲目投资行为。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如: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基本的维权意识和风险意识,投资行为普遍较为短视,消费者会出现情绪激动、不易沟通的情况等问题。

(五)行为监管工具缺失。目前我国的监管体系中,已经涵盖调查分析、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窗口指导等多种监管手段和工具。但与英国相比,这些监管手段很少同时用于同一个金融行为中,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此外,我国监管工具中还需加强对非现场监测、约谈、暗访机制、环境及产品评估等柔性监管机制的研究和应用。

三、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体系的路径设计

研讨我国行为监管框架的设计路径,既要注重我国的具体国情,又要借鉴国际有益的实践经验,两者并重,综合考量,才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体系。

(一)推动行为监管统一立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首要前提是立法建设,其次是严格执法,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形成有力保障。上到顶层设计、行政法规,下到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都要加以完善和规范。具体来讲,应建立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互补的监督机制、加强行为监管机构与审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消费者保护形成有效的保障。

(二)建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我国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了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我国也越来越重视金融业行为监管。在国际金融改革的实践趋势下,我国可考虑在未来将监管权限集中到单一的机构中,设立独立的行为管理局,专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监管职责。

(三)逐步统一标准,完善监管工具。我国在行为监管理论的开发、监管工具的使用上,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国情,深入研究行为监管的理论和技术。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的作用,强化监管能力的建设,加强行为监管工具的研究,重视源头控制的监管手段,弥补审慎监管的空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监管科技发展,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应加快监管科技工具的开发,以现代新科技完善和升级监管手段,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应用。如何利用金融科技监管提高行为监管效率,具体来讲,可运用“监管沙盒”防范创新风险,要引导合法经营、敢于创新、符合试验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持真正具有技术创新含量的金融科技应用。对金融消费者做好权益保障工作,从试验范围、产品合同、信息披露、隐私保护、损失赔偿、技术标准等方面制定合理的消费者保护计划,确保技术创新风险不会从申请测试的金融机构转移给金融消费者。

结语

综上,通过对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现状的研究,为我国以后的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框架体系的搭建提供有益的参考。我国的监管路径设计要着重立法的建设、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监管工具的开发,最重要的要结合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的相关知识,更新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推动我国行为监管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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