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
【案情】
2017年年初,李某借给王某3万元。2018年年底,李某要求王某还钱,王某提出要看借条原件。于是,李某将借条拿给王某看,王某接过借条后便将其撕毁,拒不归还欠款。随后,李某将撕碎的借条碎片粘贴好,拼接后的借条尚能看清借款金额、借款人签名、出借人等信息。现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提供拼接后的借条原件以及被撕毁前的借条复印件一份,要求王某归还借款。而王某则辩称,借条是真实的,但自己已经归还了3万元借款,所以才将借条撕毁,因此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对于借款事实提供了证据证明,拼接的借条能清楚地反映借款金额、出借人信息、借款人信息等,王某也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借条虽有瑕疵,但依然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李某也解释了该借条被撕毁的原因。此时,李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王某则负有提供证据推翻李某举证的责任,但仅凭其口头陈述不足以抵抗李某提供的证据。据此,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無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注意对借款证据的保存,可以将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的借款或还款信息记录进行保存。同时个人需要提高对证据保护的意识,如果借款人提出要看借条,则应出示复印件,而不应将原件轻易示人,以防止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