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的功效及完善

2019-03-27 01:05徐虹刘佩佩
法制与社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被害人

徐虹 刘佩佩

摘 要 本文从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害单位诉讼代理实务入手,在肯定我国目前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意义、作用基础上,指出了实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工作的困境与难点,同时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促进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发挥更有效而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被害人 诉讼代理制度 辩护

作者简介:徐虹、刘佩佩,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2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也随之建立。经过二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该制度不断完善,但相比辩护制度和律师的辩护业务,律师代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活动,在律师和司法机关的认识中,并不被重视。近年来,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呼声日益高涨,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理论上对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的研究更加深入,实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业务也逐渐增多,“被害人”这个曾经被法律遺忘的角色得到了人们的重新认识。

一、沈某某职务侵占案被害单位诉讼代理实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公安机关在审查宁波某信息技术公司控告杭州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时,发现宁波某信息技术公司大客户部经理沈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1000余万元,遂对沈某某立案侦查。

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虽承认于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通过让所在公司向杭州某公司以采购电脑配件之名支付货款,再让杭州某公司负责人施某某将上述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货款共计1000余万元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于2010年至2013年1月期间,其以将本公司扫描仪销售给某国家机关名义,将每台扫描仪以535元开票出库,后以每台600元价格实际销售给杭州某公司获取差价20余万元。但沈某某辩称上述两种套取资金的方式是公司领导授意并认可的,且资金都用于公司业务开支,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

此外,该案中公安机关还发现沈某某与其配偶于2014年4月协议离婚,并将其个人名下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处分给其配偶所有,致使其名下无财产可供退赔。

为追究沈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宁波某信息技术公司委托笔者作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的刑事诉讼。

(二)诉讼代理权的行使

该案中笔者作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针对沈某某拒不认罪及追赃追赔主要行使了以下诉讼代理权利:

1.阅卷权。通过阅卷诉讼代理人发现:(1)沈某某关于“公司授意其行为”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2)部分涉案财产未予以及时查封;(3)沈某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追责的嫌疑;

2.调查取证权。诉讼代理人针对沈某某关于资金去向的辩解进行核实,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否定了其辩解的真实性。

3.发问权。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向沈某某行使发问权,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4.辩论权。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互相辩论。

二、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实务功效

结合上述案件在诉讼代理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的功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时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因日常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淡薄,导致证据不全或灭失;其二,被害人在“被害”的特殊心理下提供的证据常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区别于被害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系在法律框架内,站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立场上,会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为正确定案提供依据;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亦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以帮助法庭正确、公正地作出裁判。

(二)更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着重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有时不一定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周全。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立正是从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弥补上述不足。

沈某某案件中公诉机关将重点着重放在其犯罪事实的指控之上。而诉讼代理人在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扣押财产线索、申请查封涉案财产、代理强制执行、为被害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提供诉讼方案等方式,在沈某某原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本案及关联民事案件,为被害单位追回300余万元的退赔金,最大程度地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全面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展

庭审中,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同时通过与辩护人的多轮法庭辩论,可以更好地使旁听人员及公众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三、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遇到的困境及难点

笔者曾担任多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及司法人员理念、意见不一,遇到过一些困境和难点,主要有:

(一)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点较晚

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言,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受到了较大限制,具体表现在被害人因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在办案机关不主动告知的情况下,难以了解案情及案件进展。

(二)诉讼代理人阅卷权保障不充分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涉及,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需分别经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同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方可行使阅卷权。

笔者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阅卷申请时,曾遇到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同类案件分别作出许可和不许可阅卷的不同意见,原因就在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是否许可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标准上缺乏统一的规定,造成实践操作的混乱。而且在阅卷权利上,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对待,也不利于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被害人权利。

(三)被害人退赔退赃执行难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从犯罪人处获得退赃退赔或损害赔偿的概率不高,主要问题集中在执行难上。 究其原因,一部分系罪犯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判决前主动退赃退赔是为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处罚。一旦无法达成谅解,被告人则拒绝退赔;此外,亦有部分被告人意识到东窗事发在劫难逃,为不致人财两空,在到案前就已将赃款、财产转移,判决生效后造成执行不能。

四、完善我国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前述存在的问题,需从立法层面进行根本解决,同时律师需提升相关实务技能,在法律框架中勤勉尽职,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相关具体建议与意见如下:

(一)赋予律师在公诉案件任何阶段有权代理被害人参与诉訟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侦查机关立案起,刑事诉讼程序就已经开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已形成,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使被害人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帮助被害人获取案件进展情况等必要的诉讼信息,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对被害人的法律帮助从刑事案件立案开始,允许被害人自此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具体的代理工作可以包括:向被害人解答相关法律咨询;帮助被害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表达诉求。从而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在侦查阶段对被害人告知义务的空白,使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也处于主动地位。

为全面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一样,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有必要介入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建议立法将公诉案件被害人接受法律帮助的时间提前至立案侦查阶段。

(二)赋予诉讼代理人完整的阅卷权

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是帮助被害人正确主张权利的基本要求,而阅卷是诉讼代理人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诉讼代理人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那么将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极有可能导致无法全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局面。同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同是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鉴于《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未作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经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许可”,但缺乏标准化裁量标准,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正当维护,因此建议立法明确赋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完全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权利。

(三)在关注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也要关注赃款去向及被告人财产情况

刑事案件被害人尤其是侵犯财产罪案件的被害人除了关注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外,还高度关注其被侵犯的财产权益是否能得到补救,然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赔偿权基于被告人经济能力限制及赔偿意愿等因素,较难实现。为此,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除配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外,还应将追赃追赔作为诉讼代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关注被告人财产情况及赃款去向。

沈某某职务侵占案中,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后发现尚有部分涉案赃款未予以查封,同时发现被告人有转移重大资产逃避追责的嫌疑。为此,笔者一方面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查封涉案赃款;另一方面,通过全面分析被告人资产转移时间、方式及产权转让对价,认为被告人涉嫌无偿处分自身财产致使被害单位权益受损,进而建议被害单位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最终,通过代理债权人撤销之诉,协助被害单位成功揭示了被告人真实财产情况,并通过此种刑民协同化维权方式,迫使被告人及其原配偶在债权人撤销权民事诉讼中同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00万元,不足部分仍可通过执行程序继续强制执行。

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以往刑事诉讼更多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被害人长期以来被无意地边缘化。随着对人权保障认识的深化及被害人权利意识的提升,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得到了更多重视。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在被害人诉讼代理实务中穷尽司法救济途径,才能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落在实处。

注释:

刘玫.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及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1).第142页.

赵昕.被害人代理制度研究.山西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参考文献:

[1]刘敏.论公诉案件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南京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2).

[2]林劲松.刑事诉讼与基本人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董士昙.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论坛.2005(2).

[4]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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