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005)
日本是全球动漫行业的领跑者,拥有无数脍炙人口作品的同时,还拥有一套完整的产业链,环环相扣,进行着成熟的高效的产业化运营及管理。从上世纪末至今,最常见的模式即连载漫画—动画化—电影化以及周边贩卖。一些高人气作品,还会进行真人电视剧或电影的改编,如《网球王子》、《死亡笔记》等。除此之外,游戏化是其动漫作品版权运营的重要方向,一方面能不断吸金,一方面也扩大了动漫IP 的影响力。在日本,这种成功作品的运营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组织——日本作品制作委员会。它通常由电视台、出版社、广告公司、游戏厂商等相关企业组成。根据企业的投资,制作委员会将作品项目承包给制作公司,制作公司执行制作动画、编写剧本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在动画制作过程中,根据各自的分工,形成基本稳定的制作班底。此时,这个动漫IP就正式诞生了。制作委员会也负责其后的IP版权事宜,通过与各方(如游戏公司)协调与配合,多版权运营,最终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全球动漫类版权运营最成功的公司无疑是迪士尼。迪士尼以其动漫IP文化为核心,营业范围涵盖动漫、影视、主题乐园等多种形式。有价值的经典卡通形象被视为迪士尼版权运营产业链中的源头,米老鼠就是典型代表。在迪士尼的认知中,IP不仅仅只是衍生一部影片,或电视剧,成功的IP运营应打造完备的产业链,形成完整的生态圈。不止应为IP初始形象指派杰出的团队来塑造,还应由相关专业团队重复的开发利用塑造已定型的经典形象,形成“轮次收入”,最终实现动漫形象IP的全产业链运营。
国漫在近年飞速发展,2015年暑假,《大圣归来》的大爆也为动画行业打了一剂强心针。IP热、二次元热、VR热吸引着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上市公司、游戏公司向动漫领域开垦荒域。我国现今的动漫版权运营方向也基本和日本大同小异。以腾讯动漫为例,目前它有两种著作权取得方式,一种是由漫画原作许可使用,另一种就是直接使用自身旗下的画手作品。在合法取得版权后,进行具体的动画制作(前期、中期、后期),随后在各种平台(如电视台,视频网站)发行,最后再按照漫画-动画-真人电影-周边衍生品的模式,实现二次变现。不止于此,舞台剧、小说等多种形式也逐步出现。
有妖气平台是国内动漫版权运营第一人。2012年7月,有妖气漫改《十万个冷笑话》为动画,成为我国第一部漫改动画。该动画网络放映首播24小时便创下记录,与此同时,上映第二天《十万个冷笑话》漫画单日访问量就突破100万人,实现了漫画与动画双赢局面。此后,相关电影、舞台剧、手游顺势推出,“十冷体”火爆全网,整个系列口碑、商业价值双赢,在行业中卷起了动漫作品版权运营的飓风。由《十冷》的成功中我们发现,网络动漫IP,其品牌、人物形象、台词等无形财产必须快速衍生,在其热度正浓时迅速多维变换,以抓住用户粘性。从原创漫画到动画化创作,再到舞台剧演出、系列电影改编、游戏开发,每一环节都为《十冷》的市场开拓注入了新鲜血液。前期广泛的粉丝群和超高的点击量,我们可以确定它是一部成功的作品。但后期的继续运营仍取决于它是否能有创新和新的精神内涵,这也是许多动漫IP在热度渐失后面临的共同挑战。
与很多漫画作者境遇相同,最开始《狐妖》的作者由于没有名气,缺乏有效的渠道发表推广作品,从而选择了签约工作室,隐患也就此埋下。而当时的合同规定将除署名权以及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以外的所有著作权授予夏天岛,并依合约由夏天岛来正式发行这部漫画。随后该原著漫画逐渐有了名气,获得了长篇动画化资格,在动画播出后播放量呈井喷式增长,一举成为了国漫的领跑者。但就在读者辛苦追番的过程中,《狐妖小红娘》的动画制作却突然停滞,原漫画也停止了更新。作者小新和夏天岛的版权纠纷逐渐浮出水面。由于漫画原出版社停刊后由腾讯动漫所接手,夏天岛重新提出一份连载合同,但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为作者所拒绝,最终因为实质的连载事实以及公司的默示下该漫画还是以正常的模式在腾讯动漫上进行更新连载。但此后半年中,夏天岛以合同尚未签订为由未支付作者及上色师任何稿酬。并且作者在夏天岛创作期间未得到任何雇佣工资以及签约。由于这种种原因导致的著作权权属纠纷使动画制作搁置,漫画停更,平台方承担着违约风险。
这并不是唯一一例与工作室相冲突的案例。事实上,早有作者控诉夏天岛利用画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其签订不公正的合同,并约定画手在合同期间创作的所有作品都是以主创的形式参与创作甲方出品的动漫作品,即著作权由夏天岛享有,而非原画手。对此有人认为,合同确有霸王条款之嫌,存在过度剥削作者的可能。但也有观点以为平台方在培育新人上花费了一定成本。作者利用粉丝造势怼平台不符合传统契约精神。从某些角度上来看,一部作品并不仅仅是作者本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平台方可能给予助力。在创作中在剧情、风格、节奏等方面给予作者专业意见。一定层面上,也可能被视为集体创作。这其中就有可能涉及到职务作品以及合作作品等著作权问题。
在版权纠纷中,工作室在具体运营中起到的作用是问题的关键。在公司提供有薪资、奖金、社保金、作品报税、改编分成的情况下单方面的认为公司剥削作者合法权益是不合理的。多数平台公司获取或使用美术或文学作品主要通过与原作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或者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等形式。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中,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否有充分、分明的规定是动漫画手与动漫平台运营方的主要争议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许可或者转让某项权利,应当视为著作权人没有转让或者没有许可使用。
从理论上来说,《狐妖》著作权的归属是确定的。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也存在可撤销的可能。所以断然著作权然归平台所有是不合理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家对于平台方是否承担应有的责任进行举证是相当重要的。
著作权归属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中心议题之一。其归属原则是否合理决定着与著作权相关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与有效率,进而影响著作权法律制度功能能否顺利实现。具体的版权运营中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原因也纷繁复杂,形式多样。但回到根本层面上来说,著作权权属纠纷大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所以动漫IP运营领域要想形成健康良序的发展业态,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逐步得到完善。所谓的契约精神,也必须建立在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和对等的基础之上。对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也应随行业发展和产业环境的变化而进化。在新的时代,就应要有新的契约,新的利益分配规则来解决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