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法”骗婚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2019-03-27 14:01:3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
关键词:婚姻法合法损害赔偿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13)

一、“合法”骗婚的概念

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诈取他人财物,或谋求其它利益的行为。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骗婚者往往直接利用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合法婚姻登记,即本文所称的“合法”骗婚。

合法骗婚具有合法的婚姻外观,有着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然而婚姻的一方往往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是以谋取财产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而与对方结合。

二、“合法”骗婚的效力

在我看来,合法骗婚这一行为,虽然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但若将其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轻易将此类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婚姻登记机构的婚姻登记公信力必将受损。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稳定性的有力保障,若轻易便可将登记的有效变更为无效,登记的公信力必将受到质疑。

若将合法骗婚行为认定为可撤销,同样也是有失偏颇的,首先,适用是法律不当。婚姻法是主要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单行法。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二者同为民事单行法,各有自己独立的调整范围,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平行的地位。用合同法的规定调整婚姻法的纠纷,混淆了二者的适用范围。其次,如果认定其为可撤销婚姻,那么,当事人一方就应当遵守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一旦没有在法定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婚姻便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了。

因此,经由此类合法骗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在我看来应认定为有效。首先,由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之间,应优先使用婚姻法,又由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可知,合法骗婚行为并不属于其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因此,合法骗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应为有效。再者,将合法骗婚视作有效,更有利于促进此类婚姻解除时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反之,若直接将其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双方对相互的给付互为返还,反而不利于保护被骗婚者的利益。

三、被“合法”骗婚者的权益保护现状与困境

(一)离婚证据难以取得

合法骗婚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为诈取财产而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二是同性恋者基于社会压力而欺骗异性与之结婚。

前者往往取证较为容易,因为骗婚者多在骗婚不久后便逃之夭夭,音信全无,并未与配偶共同居住在统一住所。而后者的取证难度一般较大。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知九成同妻都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取证不容易。同时,与普通夫妻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恨不得早些离婚不同,骗婚同性恋多是基于社会的压力结婚,在配偶提出离婚时,往往遭到同性恋一方的极力反对,提出离婚一方在取证时,同性恋一方往往拒不配合,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也难以取得。

(二)被合法骗婚者获得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况非常罕见

《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可对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是同性恋者骗婚的情况,尽管被骗婚者的配偶与他人同居,但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并且法律并没有规定与同性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即使《婚姻法》有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妻、同夫群体。

为谋取财产而进行合法骗婚的情况中,骗婚者虽然都是使用真实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常常会出现证件其实不是自己的情况,加之骗婚者在骗婚之后早已逃之夭夭,被骗婚者想要找到骗婚者追责的难度是很大的,姑且不论损害赔偿,甚至连找到骗婚者办理离婚手续都成问题。

合法骗婚行为的共同点即是,骗婚者没有履行婚姻关系中的同居义务。

四、同居义务的概念与内容

(一)概念

学界对于同居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比如:“同居义务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同居义务的权利。它包括男女共同居住,即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男女结婚后,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而目前所采的通说是史尚宽先生的:“同居义务,谓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上之意义,同在一屋,如设障壁而分居生活,非为同居,场所虽有多少之间隔,亦得成立同居。”

(二)内容

夫妻同居义务可概括为三点,性生活,共同寝食,互相扶助、忠实。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首要内容。夫妻结合之目的就是为了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第一重点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均应当承担对对方过性生活的义务,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

夫妻之间共同寝食是同居义务的基本内容。男女双方共同寝食是夫妻生活的基本内容。共同寝食不是简单的指吃与喝两字。它指的是婚后与对方共同生活,包括衣食住行,都需要在一起,如果是暂时的住在临时场所,这并不算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寝食。夫妻共同寝食是夫妻同居的必要的生活实体。

夫妻相互扶助、忠实是同居义务的精髓。夫妻之间的同居关系是口常生活中形成的,每个人的生活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每个人均会与对方产生各式各样的交错,夫妻之间一定要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才会和谐的完成夫妻之间的生活。

五、同居义务的立法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一)立法必要性

对于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同居义务的内容和违反同居义务的责任,我支持肯定说。

首先,否定说之所以不赞成将同居义务写入婚姻法,主要是担心用法律规制性行为可能反倒为婚内强奸提供了借口,将强迫配偶性生活美其名曰为履行同居的权利。但其实,这种担心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化解。同居义务中,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应当以合理、正常为限,任何一方不得在性行为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强行性行为,损害对方身心健康。夫妻一方坚持不合理的性要求,如丈夫“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在患病期间坚持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可规定“构成妻子提出分居的理由”。

并且,将同居义务明确写入婚姻法,对于“合法”骗婚,也能更好地规制。当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有了明确而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时,不法分子也便不会像现在一般胆大妄为,人们也不会像现在一样,利用法律漏洞,对无辜的人造成财产和精神的伤害。

(二)立法建议

我们要在法律上详细的规定婚内同居制度的各项权利义务:譬如同居在一起,双方自生活上的权利与义务,两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物质共有与精神分担的权利义务。其次,同居义务要以配偶中的一方以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并且需要通过立法赋予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以抗辩权,另外,还需要规定同居中止与免除同居义务的相关事由;例如在女性的生理期,或者生病等各种原因,以及其他的正当的短暂分居的理由。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对违反同居义务的责任做出规定:第一,可以将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作为另一方诉求离婚的理由。第二,一方违反夫妻的同居义务,无论是否请求法院解决,对方均可请求侵权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包括财产赔偿与精神赔偿。第三,对于无法实现自己同居权利的一方,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训诫的方式促使其履行婚内的同居义务,并也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使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方式,训诫及扣押收入、赔偿等方法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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