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2019-03-27 14:01:3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法定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①此种情形下,著作权人只享有作品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本质上是对著作权的绝对权利加以限制,只限定它获得合理的使用报酬的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一方面上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上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防止著作权人因为对其作品自视甚高或者是由于利益驱使而使得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作品不能被传播和使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流失,并且在其授权下造成垄断行为,最后难以通过市场来加以调节的乱象出现,同时,也赋予了著作权人和合理取得报酬的权利,也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和劳动果实,不会造成法律上不公平、不公正。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异同

1.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的异同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有关部门给予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许可。被许可人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并无此项制度。《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在某国出版后,三年内未被译成该国通用文字,经过申请,有关部门可给予与强制许可②。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相同之处在于都是非自愿许可,即都不是著作权人给予的许可,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使用者都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一,权利来源不同。强制许可是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使用许可,而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直接给与的使用许可。第二,获得许可的程序不同。强制许可是国家有关部门应作品欲使用者的申请给予的,而法定许可则不用履行任何手续,是由法律直接允许的使用。第三,获得许可的条件不同。获得强制许可的主要条件是作品欲使用者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获得法定许可无此条件等。

2.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异同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对著作权所有权人权利的限制性的制度,这两种制度既有共同的特点,又都有所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共同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一样的,这是因为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当未经过作者同意的时候擅自使用会造成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的侵害。只有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才会成为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下的适用对象。

(2)都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上,不仅不需要之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且同时也不需要在使用作品之后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③上述规定对于作品的适用的程序的简化上是十分有利的。

(3)都必须尊重著作人身权。对于作者的名称、作品的题目和以及它的来源还是应当在借用该作品时,应作出相应的标注。

两种制度的不同之处有下列两个内容:一是法定许可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的不特定性是合理使用的表现。二是在作品适用方面体现在:法定许可适用于经营性行为,合理使用一般限于个人和公益目的。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域外立法

(一)美国的规定

《美国版权法》对下列三种强制许可作出规定:①制作和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许可(第115条);②通过投币式自动播音机播放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许可(第116条);③非商业性广播已发表非戏剧音乐作品、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的许可(第 118 条)。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引入了法定许可概念,①以私人家庭为受众,对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②对某些录音制品进行临时复制的法定许可;③在原市场范围内进行卫星转播的法定许可;④有线转播的许可(第111条);⑤公开演播和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许可(第 114 条)④。

(二)台湾的规定

我国“台湾版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只有一种:法律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书籍,或教育行政机关将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重新制作或编辑其他已出版的书籍。但是,它是由教科书的作者准备的。依法设立学校或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由其他人公开播放出版。

三、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中数字图书馆的规定

对于数字图书馆领域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是我国著作权法有待完善的部分,在传统的纸质图书馆模式下采取的是合理使用的制度。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法定许可使用的保护模式对图书馆的公益性进行维持,以及最大化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数字图书馆领域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第一,以明确的立法对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具体制度、付酬机制加以规定。第二,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对于合理使用的模式,可以采用区别于传统图书馆领域的模式,明确数字图书馆中数字作品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法定许可制度。第三,建立合理的付费模式。个人认为可以建立一种使用人付费与国家补贴相结合的模式。使用人在想要使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时,应付合理的费用,但这一费用不能过高,应按纸质书的一定比例支付。如果费用过高,将会打击使用者的使用积极性,限制一部分人的使用欲望,最终将会影响文化产品的再创造。

(二)建立法定许可使用通知制度

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在将法定许可使用的意图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著作权人2个星期后才可以使用作品,不能得知著作权人住所或居所通知排他使用权人,既不能通知著作权人也不能通知排他权利人时以公告予以通知。”⑤我国还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定许可使用通知制度。具体应包括:

1.告知方式上。应当直接通知著作权人,是在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为有效的前提下。只有在没有直接的著作权通知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没有参加有关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才能予以公告。

2.内容通知上。用户应当将作品的名称、作品的具体方式、作者、数量、以及报酬等内容通知给著作权人。如果需要多次持续使用的情况下,每次使用都需要通知著作权人的话,这显然不能加强沟通工作效率,亦不符合法律许可,还会增加法定许可的成本和数量。

3.时间的通知。法定权限通知的时间,也是使用通知系统的关键。德国的“提前通知”规则,在用户使用版权所有者的两周后,必须在用户的通知中到达。在我国,对于法定许可通知系统使用的建立,应以具体情况为前提考虑,从而作出相应规定。比如,在生产录音制品中,其法定许可应采用类似美国的方法,即允许用户当前的生产,但必须向著作权人在录音前分布。对于广播电台的合法许可,鉴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效力,它可以先使用邮政通知。⑥

【注释】

①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②⑥赵虹俐:《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7月。

③郑成思:《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载《法学》2004年第4期。

④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⑤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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