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

2019-03-27 14:01:3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残疾人比例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127)

自古,残疾人就被视为特殊群体,其身体和精神上的缺陷对其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2006 年,联合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残疾人的国际公约,即《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明确了残疾人的内涵和外延,并强调残疾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不能与正常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所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将这一举措通过设立法律的方式落实下来,对于保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是大有裨益的。

一、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的阐释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延续了《公约》对于残疾人的涵射。首先,研究残疾人就业权问题,首先要讨论的是残疾人就其健康状态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作为劳动者享有就业权,从理论上看,劳动者是指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生产经验,使用生产工具,从事社会物质生产的人。从这个定义上看,残疾人虽然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使得其体力或智力功能的发挥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与健全人是有所不同的,但残疾人仍然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并且许多残疾人还有一种与残俱来的功能代偿。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残疾人是应该被赋予就业权的。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残疾人就业权形式平等作出了规定,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有所改善。与此同时,地方也相应出台了一些解决残疾人就业权的举措,如《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制度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两者相辅相成,为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但现实中我国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仍然严重不足,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弱。在社会整体就业困难的局面之下,残疾人要获得自己的就业机会,就必须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而且就收录残疾人最多的个体就业而言,其社会保障反而是最少的。现阶段大多数省市只是对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制度给予重视,而对残疾人个体就业的社会保障和帮助政策较少。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美国于1973年建立《残疾人职业康复法案》、并于1990年制定《美国残疾人法》。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其立法模式已经将残疾人保护的具体措施逐一体现,例如,《美国残疾人法》就已经明确规定:“禁止雇主歧视符合职位条件的残疾人求职者,禁止雇主在任何用人环节方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对待。残疾人在遭受与条款相关的歧视时在180天内可以向联邦平等就业委员会提出投诉。”我国的《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虽然也规定了对残疾人不能歧视的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化,没有对残疾人在受到就业歧视时进行细致的法律约束。因此,《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就迫在眉睫。在这部法律里面,应当将歧视行为列举,同时做出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完善残疾人个体就业保险法律制度

法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国家之一,它于1946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福利保障体制,其中包括关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我国残疾人数目较大,仅靠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分散就业无法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的目标。因此残疾人个体就业将是我国残疾人就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渠道。首先,政府应扩大对残疾人个体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补贴范围。我国很多地区对残疾人就业还没有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建议各个地区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个体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将原来的三种保险补贴扩大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强化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援助制度

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残疾人的收入都比较低,当他们的就业权受到侵犯时,限于经济条件的窘迫,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选择了沉默,如果能够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援助制度,就一定能帮助更多的残疾人维权,可以建立一个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用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将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配合,选择合适的时间为残疾人群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也可以在当地的大学招募大学生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结语

20 世纪 70 年代,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公平包括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两个层面的公平分配。正义论提到了两个著名的原则,即平等性原则、差异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要求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 去获得与别人相似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其用于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从残疾人事业角度,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平等价值的主要体现在其是一种实质平等权利。为了实现这种平等,残疾人作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个体,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制定并完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残疾人就业极大的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文章的研究也只是浅尝辄止,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加入,从法律保障残疾人获得较为充分的劳动就业不仅是我国法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建设和 谐的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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