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00)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为世界发展和造福人民开出富有中国特色的大国配方,共享发展是经济全球化道路大势所趋,在为人民更好更公平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成果的同时,不仅仅局限在人民对于享受物质成果这一层面。共享发展将会为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带来新的理念和构想。而且在科研领域,共享发展何以促进研发进度,降低重复研究带来的研发成本浪费的一系列问题。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当下,各国经济交流日渐增多,互联网时代让通讯更加便捷,闭关锁国已经成为过去式,而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稍有不慎将会被时代洪流所淘汰,各国将其最新科研成果在博览会上发布,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日益密切,以计算机为例,80年代计算机以IBM和微软公司独占鳌头,但进入21世纪之后,计算机需要多方合作才可以完成,英特尔公司与AMD公司的芯片技术配合英伟达公司生产的显卡,以及西部数据和希捷公司所制作的机械硬盘,如果没有他们之间的合作,一台计算机很难完整的出现在我们的办公桌上。
全球化带来全新的产业革命,但如果只是仅限于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产品融合,共享产业链条上的利润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医药行业来讲,研发新药的成本金额之大难以想象,例如治疗慢粒白血病的药品格列宁,医药研发成本高达数十亿美元之多,如此高昂的研发成本带来的药品价格无法为普通家庭所接受。按照格列宁生产公司的计算,依照上市价格在两年只能可以收回成本,但从药品公司会计学角度计算,药物研发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淘汰比,很多新药研发的过程中失败导致药物无法成功上市,而由于药品公司对于其研发计划对外都是保密的,所以我们无法从中得知他们投入了多少,其中失败的研发成本由谁承担?还是他们自己。
以药品研发为例,研发一项新药的成本假定为一千万,十个研发项目的价格就有一亿之多,但真正成功的可能只有一个项目,其他的九千万就要由药品公司独立承担。但可能某种药品的研发经费自身就有一亿之多,对于国际药物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保证药品的成功,那么股价就会应声而跌,股东将承担起失败所付出的代价,本身对于利益的追求也要承担高昂的风险。而如果多家药企共同投入某种药物的研发,情况可能大不相同。每个公司旗下所效力的科研人员在某一领域可能出类拔萃,如果共享科研进度可以互相弥补短板。加速科研成果的研发进度,节约经费,对各个公司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当然有人要问,如果是多家合作会不会将每家自己独有的技术泄露一事,笔者认为,科技共享不是把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研发成果全部拿来共享,而是将其中可能重复研究的部分拿出来商讨合作,合作的出现可以大大降低重复研发的部分,对于不是依靠本公司专利的项目而言,这样程度的共享大有裨益。
科技共享的意义在于互相弥补短板,研发成果可能涉及专利无法公开让大家参与,但是在研发的过程中是可以多方参与加快研发进度的,闭门造车已经不适应当下全球化的进程。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可以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这两个特点,将物品分为四类:一是私人物品,其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争性;二是公共物品,它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三是共有资源,其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四是自然垄断资源,其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科技资源有无排他性和竞争性也是判断科技资源能否共享的重要依据。[1]
科技共享是否能成功要依据其共享的东西和具体的研发事物做具体分析,科技共享并不是让所有人无所保留的将其自身努力所带来的成果公之于众。对于有极具竞争性的产业,我们还是依照原有模式,因为原有模式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而且对于国家层面来讲,有些东西确实无法做到真正的共享,国家所拥有的航天科技和军工技术作为保障国家安全层面的科技,涉及国家利益无法共享,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对公众有利且不涉及国家层面的研发来讲,科研共享具有超凡的意义。科技共享的难度不仅局限在对于利益追求层面的保密性,而在于科学家及科研人员是否愿意与他人或其他团队合作。
从现实层面来讲,科学家以及科研人员、工程师都有大量的知识储备,而这种知识储备来源于他们的学习生涯的不断获取。知识本身就有其公共属性,人们在学习生涯中,教师将知识毫无保留的教授给学生,学生用学习到的知识来做最新的研发成果,任何一个人不能阻止其他人去学习某种新的事物,同样其他人学习的知识也不会妨碍另一群人学习和掌握使用知识。如果在学习生涯中知识也要作为保密和盈利的工具,那么时代进步将止步不前。因此,知识有其公共性,科技人力资源只是其载体,这让共享科技成为可能。
对于科研从业人员来讲,后期的产权保护比前期的教育来的重要的多。但当下国内科研现状扔存在壁垒,要求科研人员坐班,甚至依照其发表的学术研究来作为考量一个人是否具有科研实力作为衡量标准,大大的减少了科研人员对研发新事物的热情,研发成果的减少与应付导致研发质量停留在较低水平,科研共享就变成了纸上谈兵。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是用来共享专家学者最新科研成果,取长补短,相互交流,用以提高和加快科研进度,共享科研基础设施而设立的平台。我国现阶段的科研公共资源存在储量大、利用率低等问题。举例来讲,Modis卫星接收系统在美国仅有16套,英国、法国、德国等大部分欧洲国家均各有1套,他们都是通过共享满足需求。但在我国,目前已经购买了17套,仅在北京地区就有8套,而且各部门、各地区还有80套的购买计划。不少发达国家的仪器设备利用率高达170%一200%,而我国拥有的科学仪器设备的数量比欧盟15国的总量还多,但大多数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到25%[2]。极高的科研设备储量和极低的利用率是当下科研领域很严重的问题。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使现有的科研设备得到广泛利用,让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研究项目时,手有利器。
对于国家出资建立或由国家资助的科研公共资源进行强制共享,对涉及国家科技计划购买的科研仪器,明晰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纳入共享范畴;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所得到的科研成果,纳入共享范畴,降低重复研究所引发的科技成果低质量,科技资源浪费等情况。
科技资源及科技研发成果的产生是为了更好的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如果科研成果不能带来世界的进步,那么科研成果的意义也就无从谈起。现阶段我国的科研资源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家科研院所直接参与研究的,属于国家范畴的科技资源;第二部分为各大高校实验室及教授学者的研发课题及科研成果;第三部分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公司产品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平台的建立应着眼于三大科研领域的合作、共享、交流。国家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由国家引导或直接参与到生产环节,而学校应与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交流,建立更好的对接,企业自己有自己的研发人员,而学术的科研成果有些没有被成功应用到生产环节,导致浪费。更好的对接让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密切,让科研人员不必去费尽心思联系企业去施展自己的成果,企业在自己的研发停滞时也不用苦恼可以找寻新的解决办法,而是从高校寻求生产中所需的产品研发设计所需的科技成果。共享不是免费的共享,企业、高级技术产业从高校中购买自己所需的科研成果,并付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回报,或可以直接投入资金让高校及科研机构直接参与研发,加快了产品研发速度,科研人员也获得了研发的经费,对产品升级,高校研究经费支持提供良性循环,使科技资源得以流动,以便于更好的提供共享水平。
在归属权问题上,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进行保护。学术界对于归属权问题的模糊处理,打击了大量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科技共享平台建立之前,一定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予以保护,否则建立平台之后将导致更多科技成果外泄。
对于归属权问题明确一事,各方看法不一。但总体上看,以最终科研成果作为定义一项研究是否成功,直接署名作者这一事来说,较为片面。一项研究从开始制定计划,到开时进行研究实施计划,最终得出结果,这一系列的研究分为多个阶段,而每个参与研究者的分工不同,虽然在研究中分工明确,但实际上到最终结果出来之后,往往以团队或者主要研究者的身份作为代表,忽略了其中重要部分、关键领域付出努力的另外一批研究专家,这对于结果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打击了参与者的参与热情。若是参与者在付出努力之后,其成果包涵在团队之中或者因主要研究者的署名被抹杀,他们的参与热情就会降低,恶性循环之后将会出现在研究中“出工不出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情形发生,长期之后会对科研学术界整体产生恶劣的影响。
国家应出台政策,明确归属权问题,更细化归属权问题。建立严格缜密的研究分层制度,分阶段性剖析在研究过程和研究环节内的具体研发进度所带来的成果,针对研发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步骤的成果具体到个人,让每个人对自己努力所做出的成果有明确归属,可以保障在研发机制内的成果不至于在最后被抹杀。明确研究机制分层,对促进团队合作有重要作用,团队合作中,参与者可以不必为他所研究的进度以及奉献的具体事项所担心,可以专心进行研究。国家在成果专利及科研项目有关证书上,尤其是在项目繁琐涉及面庞大的项目上,体现出每一个研究者在重点领域所做出的贡献。
除此之外,国家应对科研人员考评机制做出适当修改,减少科研人员对于职称考评的重视程度而将着眼点放在做出新型研究成果上面。国家应适当出台政策及相关条文进行引导,杜绝因为为职称考评和相关考评而进行的学术不端抄袭或大量观念借鉴等问题。让科研人员对于自己的研究树立信心,给予时间进行专项研究,而非花心思在如何修改借鉴其他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国家和相关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好学术环境,让专家学者可以不必为自己的成果所担心。好的科研环境构建起之后,新的研究成果才会出现,才能促进科技交流共享的发生。
为提升世界科技发展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科技资源共享势在必行。科技资源共享有赖于科研人员对于共享的理解和参与。鼓励共享,扩大开放机制,搭建更加完整有序的共享平台,加强企业与高校,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科技交流。科技资源的共享是否得以有效推进,依赖制度保障以及国家出台更好的法律法规对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权问题加大保护。